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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院级研究生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研究生的群团工作,提升相关管理工作的精细化和制度化水平,促进学校各学院(中心)研究生会(以下简称“院研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此办法。第二条作为研究生的学生社团组织,院研会应本着“全心全意为研究生服务”的宗旨,充分发挥联系学校与研究生的桥梁纽带作用,做好对本院(中心)研究生的协调和服务。第三条院研会在本单位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接受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大学研究生工作委员会(下简称“校研团工委”)、院(中心)团委的双重指导,履行其应尽的职责。第四条院研会由各学院(中心)在籍在校研究生组成,原则上应具有国籍。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基本职责第五条一个
2、学院(中心)仅设一个研究生会,院研会名称为“大学*学院(中心)研究生会”,各院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组织机构。原则上应设置团和各工作部门,不设置其他职务。校研究生会工作人员可以兼任其培养单位院研会职位。第六条院研会团成员不超过3人,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20人,部分研究生人数较多的单位可适当增加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0人。第七条各院研会团是院研会的第一负责人,任期为1年,行使以下职权:(一)组织讨论并制定本单位研究生会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完成本单位及校研究生会下达的任务;(S)列席校研究生会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四)完成本单位研究生会的工作汇报,并提交院(中心)团委审议;(五)考核与评估本
3、单位研究生会各部门工作;(六)组织完成换届工作,并向校研团工委报备新一届干部成员;(七)组织讨论和决定其他事宜。第三章成立程序和权利义务第八条各学院(中心)在校研究生达50人(含)以上,经本单位党委(党总支)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报校研团工委审批,批复后,即可成立院研会。校研团工委负责向校团委备案。如本单位在校研究生人数不足50人,可联合其他单位成立联合研究生会。第九条各院研会的权利和义务:(一)负责本单位研究生会的日常工作;(二)完成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及其常任委员会所布置的工作和任务;(三)通过民主程序,推选本单位的研代会代表;(四)修订本单位研究生会章程;(五)行使研究生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4、,并履行相应义务;(六)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配合校、院两级相关部门工作,代表和维护研究生的正当利益;(七)组织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术、科技和文化、体育及社会实践活动。第四章组织管理原则第十条各院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第十一条各院研会须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做好以下相关工作:(一)做好日常值班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二)定期召开会议,包括团例会、部长例会、部门例会等,并做好各项会议记录,以便留案存档;(S)按时将学期(学年)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交由院(中心)团委审核,保证送档资料格式规范、内容完备、条理清楚;(四)各院研会集体财产归集体所有,由负责部门详细记录本院研会物品情况并记录成册。
5、物品外借时,须做好记录,并且要有借条,重要物品外借,须报团批准。第十二条各院研会活动规定(一)各院研会须以遵纪守法为前提,开展与本单位研究生会宗旨相关的活动;(二)活动举办前两周向团提交活动策划,经由隶属学院批准后方可举办活动,相关活动材料报校研团工委备案。第五章考核制度第十三条各院研会需开展年度考核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考核标准,一般考核内容包括履职情况、辅助材料和年度总结材料。第十四条各院研会考核结果经院团委审批同意后报校研团工委备案。校研团工委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查和评选,对先进院研会进行公示和表彰。第六章学生干部换届选举制度第十五条各院研会需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依照本院(中心)研究生会章程,结合本学院(中心)实际情况进行学生干部的选举与换届。第十六条各院研会团候选人由院团委组织民主推荐;各院研会工作人员可通过自愿报名、资格审查、面试择优选拔。第十七条各院研会学生干部的选举与任免需经院团委同意,由学院(中心)党委确定,报校研团工委备案。校研团工委负责向校团委备案。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经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校团委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属大学研究生团工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