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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访规定根据XX省教育厅关于严格审批高等学校副校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任务的通知精神,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制定我校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访的相关规定。一、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正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访须上报教育部审批。二、副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访,按照XX省教育厅关于严格审批高等学校副校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任务的通知文件规定具体执行。三、处级领导干部因公出访,具体规定如下:1.处级领导干部因公出访,须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不能搞照顾出国、轮流出国;出国目的和任务要明确,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出访费用要严格控制在外事经费预算之内;2 .处级领导干部因公出访,须经主管校领导同
2、意,并由主管外事的校领导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3 .处级领导干部因公出访,由学校事业费资助的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对方承担费用或从科研经费支出进行正常学术科研活动的不作要求;4 .同一单位的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同时分别出访同一国家或邻近国家(不含从事学术交流);5 .处级领导干部出访一个国家(地区)一般不得超过10天,一次出访不得多于两个国家(地区),且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4天。一次出访两个国家(地区)的,要选择相邻、相近的目的地,出访行程要选取最近路线。必须按批准的方案执行出访任务。不得绕道,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回国后,一个月内向主管校领导递交出访总结报告,同时报送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备案。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五、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