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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酒泉市专场讲座酒泉市专场讲座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法讲座讲座 一.修订动物防疫法的必要性 二、动物防疫法的框架 三.新修订动物防疫法的变化 四.贯彻动物防疫法的基本要求一、动物防疫法修订的必要性现行现行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法是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是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于19971997年年7 7月月3 3日审议通过的,并于日审议通过的,并于19981998年年1 1月月1 1日正式实施。对日正式实施。对防控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防控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社
2、会稳定,发挥了重大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制约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大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制约动物防疫工作的突出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适应动物疫病防动物防疫工作的突出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适应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新要求,必须对控工作新要求,必须对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法进行修订。进行修订。动物防疫法修订的必要性一是必要的动物疫病防控制度尚未建立。一是必要的动物疫病防控制度尚未建立。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和财政保障机制缺乏相应的规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和财政保障机制缺乏相应的规定,政府及其部门职责不明确,动物疫病不能及时定,政府及其部门职责不明确,动物疫病不能及时发现,防控措施不能及时有效落实,特别是动物扑发现
3、,防控措施不能及时有效落实,特别是动物扑杀没有补偿或者补偿不到位、不及时,使养殖者的杀没有补偿或者补偿不到位、不及时,使养殖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动物疫病防控难度加大。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动物疫病防控难度加大。动物防疫法修订的必要性 二是已有的动物疫病防控制度尚待完善。二是已有的动物疫病防控制度尚待完善。动物强制免疫和疫病控制、扑灭措施实施主体的职动物强制免疫和疫病控制、扑灭措施实施主体的职责规定不够具体,尤其是对社会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责规定不够具体,尤其是对社会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动物疫病防控中的义务不明确,养殖者对动物防疫动物疫病防控中的义务不明确,养殖者对动物防疫工作消极,甚至逃避,动物防疫
4、工作缺乏广泛的社工作消极,甚至逃避,动物防疫工作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特别是缺乏养殖者的积极参与。会基础,特别是缺乏养殖者的积极参与。动物防疫法修订的必要性三是与国际通行做法不接轨三是与国际通行做法不接轨。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有关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制度,以及国外普遍实行的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制度在我国没有法律确认,难以在实践中推行,不利于提高我国的兽医管理水平和动物卫生保护水平。动物防疫法修订的必要性四是对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罚不够。四是对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罚不够。现行动物防疫法对一些违法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或者处罚力度偏轻,如对“收购无检疫证明动物的单位或个人”和“未取得诊疗许可证从事诊
5、疗活动”等违法行为无处罚规定;对经营未经检疫的动物或动物产品者,只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售出部分进行补检,而无其他更严厉的处罚规定,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违法行为。动物防疫法修订的必要性 五是部分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五是部分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如违法所得和运输费用,有时无法计算,依此为基础的处罚措施难以落实,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六是责任体系严重失衡。六是责任体系严重失衡。我国至今尚无明确的我国至今尚无明确的ALOP,重,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由国家主管部门负责(大动物疫病的控制由国家主管部门负责(越位越位),地方各级主),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层层负责(管部门层层负责(错位错位),真正责任主体和
6、义务承担者),真正责任主体和义务承担者地地方政府和企业、经营者则游离于责任体系之外(方政府和企业、经营者则游离于责任体系之外(缺位缺位),特别,特别是现行体制所实行的不同部门食品安全分段监管(是现行体制所实行的不同部门食品安全分段监管(易脱节易脱节)。二、动物防疫法的修订状况 整体框架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共十章 总则 动物疫病的预防 动物疫情报告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通报和公布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动物诊疗动物诊疗 监督管理 保障措施保障措施 法律责任 附则 动物防疫法的基本框架变化动物防疫法框架在修改前后的差别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与现行动物防疫法相比,新增了三章新增
7、了三章,新增了,新增了二十七条,修改二十七条,修改了绝大部分条款了绝大部分条款 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动物诊疗和执业兽医管理 保障措施 动物防疫监督”一章更名为:“监督管理”三、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一变化一:扩展了动物防疫立法宗旨扩展了动物防疫立法宗旨 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 促进养殖业发展 人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动物防疫动物防疫工作工作-动物防疫动物防疫活动活动动物防疫法的变化 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 200多种动物疫病 高致病性禽流感(2004以来,形势依然严峻)亚洲I型口蹄疫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血吸虫病 外来动物疫病(如小反刍
8、兽疫、疯牛病)威胁越来越大 动物防疫法的变化 促进养殖业发展促进养殖业发展 畜牧水产养殖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处于重要地位。畜牧水产养殖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处于重要地位。2006年,畜牧业总产值1.4万亿元,占农业产值的35%。肉类产量达到7980万吨,禽蛋产量2940万吨,奶类产量3290万吨。水产养殖世界第一。养殖业已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渠道。养殖业已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渠道。农民出售畜产品收入占出售农产品收入近40%养殖业对国民经济影响愈显突出。养殖业对国民经济影响愈显突出。2007年猪肉价格上涨,CPI持续增高,食品类价格指数增幅最大,影响国民经济全局。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动物疫病对养殖业发展带
9、来严重危害。一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一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每年200亿元。二是影响生产积极性。二是影响生产积极性。猪蓝耳病-生猪生产。三是制约动物产品出口。三是制约动物产品出口。我国猪肉、羊肉和禽蛋的产量居世界首位,家禽生产居世界第二,牛肉生产居第三。但我国动物产品的出口量尚不到总产量的2%。以猪肉出口为例,我国猪肉出口量仅占世界总出口量的1%,而美国猪肉产量只有我国猪肉产量的34%,但其出口量占世界总出口量的9%,其出口是我国的9倍。动物防疫法的变化 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最显著变化。最显著变化。体现了动物防疫工作是国家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200多种动物疫病,70%以上可以
10、传染给人。近年禽流感、血吸虫病、结核病、布病、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在局部地区时有发生,直接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据卫生部通报,结核病、狂犬病人的死亡数已居人传染病死亡数的前两位。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二变化二:扩大动物产品调整范围扩大动物产品调整范围 现行现行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产品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胴体、脂、脏器、血液、绒、骨、角、头、蹄等。修改后为:修改后为:动物的肉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奶、蛋等。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三变化三:明确政府防控责任明确政
11、府防控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动物疫病防治规划,规划,从而确定适当的动物保护水平从而确定适当的动物保护水平(ALOPALOP)。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群众众协助做好本地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四变化四: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主体地位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主体地位 第八条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
12、化五变化五:明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法律地位明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法律地位 第九条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第十五条(疫病监测)、第十八条(种用乳用动物检测)、第二十六条(疫情报告)和第七十一条、第八十三条(法律责任)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六变化六:动物疫病疫病风险评估制度动物疫病疫病风险评估制度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这是提高防控制动物
13、疫病科学性的重要措施,也是今后发展的一个亮点。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七:制定强制免疫计划变化七:制定强制免疫计划 强制免疫病种和区域(全国、地方)强制免疫计划(全国、地方)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八:明确强制免疫组织和义务主体变化八:明确强制免疫组织和义务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九:确立动物疫病可追溯管理制度变化九:确立动物疫病可追溯管理制度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
14、,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动物防疫法新的变化变化十:强化动物疫病监测变化十:强化动物疫病监测 一是要求健全监测网络 二是要求制定监测计划 三是明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测职责;四是明确养殖者经营者接受监测的义务。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十一:确立动物疫情预警制度变化十一:确立动物疫情预警制度 第十六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预警:预警:红红、黄黄、橙橙、蓝蓝四四 级级动物防疫法的
15、变化变化十二:扩大动物健康标准范围变化十二:扩大动物健康标准范围 现行动物防疫法第十五条:“动物饲养场应当及时扑灭动物疫病。种畜、种禽种畜、种禽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新修订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种用、种用、乳用动物和宠物乳用动物和宠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十三:明确种用、乳用动物定期监测制度变化十三:明确种用、乳用动物定期监测制度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十四:明确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制度变化十四:明确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制度 现行动物防疫法仅
16、明确了动物防疫防疫条件,但没实行许可。许可法出台后,依法被停止。新动物防疫法明确其许可条件、程序并发证。但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发合格证,实行事后监督管理。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十五:建立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制度变化十五:建立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制度 一是一是实行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是国际通行做法。相当于我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二是二是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定义。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三是三是明确农业部制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标准。2007年初我部已发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规范,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四是四是明确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须经农业部验收合格,并公布。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十六:扩大禁止生产经营的动物、动物变化十六:扩大禁止生产经营的动物、动物 产品范围产品范围 第二十五条四项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动物防疫法的变化变化十七:明确动物疫情报告主体变化十七:明确动物疫情报告主体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