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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版GMP-设计确认培训 主要内容n一、新版GMP法规要求n二、厂区规划设计n三、厂房设施设计n四、设备设计选型n五、空调系统设计确认一、新版GMP法规要求n第三章机构与人员n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n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质量管理部门可以分别设立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n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当明确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一、新版GMP法规要求n第二十条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
2、人。n第四章厂房与设施n第三十八条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n第三十九条应当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厂房所处的环境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产品遭受污染的风险。一、新版GMP法规要求n第四十条企业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当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厂区和厂房内的人、物流走向应当合理。n第四十二条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确保生产和贮存的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
3、响。n第四十三条厂房、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能够有效防止昆虫或其它动物进入。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所使用的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对设备、物料、产品造成污染。一、新版GMP法规要求n第四十四条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批准人员的进入。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不应当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的直接通道。n第四十五条应当保存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n第二节生产区n第四十六条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当根据所生产药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新版GMP法规要求n(一)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
4、,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告;n(二)生产特殊性质的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他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的药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青霉素类药品产尘量大的操作区域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当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一、新版GMP法规要求n(三)生产-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n(四)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特殊情况
5、下,如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制剂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n(五)用于上述第(二)、(三)、(四)项的空气净化系统,其排风应当经过净化处理;一、新版GMP法规要求n第四十七条生产区和贮存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地存放设备、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避免不同产品或物料的混淆、交叉污染,避免生产或质量控制操作发生遗漏或差错。n第四十八条应当根据药品品种、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状况等配置空调净化系统,使生产区有效通风,并有温度、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保证药品的生产环境符合要求。n原料药附录第三条:非无菌原料药精制、干燥、粉碎、包装等生产操作的暴露
6、环境应当按照D级洁净区的要求设置。一、新版GMP法规要求n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当不低于10帕斯卡。必要时,相同洁净度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n口服液体和固体制剂、腔道用药(含直肠用药)、表皮外用药品等非无菌制剂生产的暴露工序区域及其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的暴露工序区域,应当参照“无菌药品”附录中D级洁净区的要求设置,企业可根据产品的标准和特性对该区域采取适当的微生物监控措施。一、新版GMP法规要求n中国法规对药品生产受控环境的基本要求n在中国GMP“附录1:无菌药品”中,对无菌药品生产过程的 空气悬浮粒子、微生物限度及其监测
7、等作了具体规定,同时对无菌药品生产个过程的空气洁净度要求,也作了明确的说明。nA.对空气悬浮粒子的基本要求n无菌药品附录n第八条 洁净区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洁净度要求,包括达到“静态”和“动态”的标准。一、新版GMP法规要求n第九条 无菌药品生产所需的洁净区可分为以下4个级别:nA级:高风险操作区,如灌装区、放置胶塞桶和与无菌制剂直接接触的敞口包装容器的区域及无菌装配或连接操作的区域,应当用单向流操作台(罩)维持该区的环境状态。单向流系统在其工作区域必须均匀送风,风速为0.360.54m/s(指导值)。应当有数据证明单向流的状态并经过验证。n在密闭的隔离操作器或手套箱内,可使用较低的风速。一、
8、新版GMP法规要求nB级:指无菌配制和灌装等高风险操作A级洁净区所处的背景区域。nC级和D级:指无菌药品生产过程中重要程度较低操作步骤的洁净区。n以上各级别空气悬浮粒子的标准规定如下表:一、新版GMP法规要求洁净度级别悬浮粒子最大允许数/立方米 静态 动态0.5um5.0um0.5um5.0umA352020352020B3520293520002900C35200029003520000 29000D352000029000不作规定不作规定一、新版GMP法规要求nB.对微生物限度的基本要求n药品生产质量规范(2010)无菌药品附录n第十一条 应当对微生物进行动态监测,评估无菌生产的微生物状况
9、。监测方法有沉降菌法、定量空气浮游菌采样法和表面取样法(如棉签擦拭法和接触碟法)等。动态取样应当避免对洁净区造成不良影响。成品批记录的审核应当包括环境监测的结果。n对表面和操作人员的监测,应当在关键操作完成后进行。在正常的生产操作监测外,可在系统验证、清洁或消毒等操作完成后增加微生物监测。一、新版GMP法规要求n洁净区微生物监测的动态标准如下:洁净度级别浮游菌cfu/m3沉降菌(90mm)Cfu/4小时表面微生物接触(55mm)cfu/碟5指手套Cfu/手套A1111B10555C1005025-D20010050-n98版GMP对洁净区的级别要求:洁净级别尘粒最大允许数/M3微生物最大允许数
10、0.5UM5UM浮游菌/M3沉降菌/皿100级35000511万级350 0002 000100310万级3500 00020 0005001030万级10500 00060 000100015一、新版GMP法规要求n第五十条各种管道、照明设施、风口和其他公用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应当尽可能在生产区外部对其进行维护。n第五十一条排水设施应当大小适宜,并安装防止倒灌的装置。应当尽可能避免明沟排水;不可避免时,明沟宜浅,以方便清洁和消毒。n第五十三条产尘操作间(如干燥物料或产品的取样、称量、混合、包装等操作间)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或采取专门的措施,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
11、清洁。一、新版GMP法规要求n第五十四条用于药品包装的厂房或区域应当合理设计和布局,以避免混淆或交叉污染。如同一区域内有数条包装线,应当有隔离措施。n第五十六条生产区内可设中间控制区域,但中间控制操作不得给药品带来质量风险。n第三节仓储区 n第五十七条仓储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存放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等各类物料和产品。一、新版GMP法规要求n第五十八条仓储区的设计和建造应当确保良好的仓储条件,并有通风和照明设施。仓储区应当能够满足物料或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温湿度、避光)和安全贮存的要求,并进行检查和监控。n第五十九条高活性的物料或产品
12、以及印刷包装材料应当贮存于安全的区域。n第六十条接收、发放和发运区域应当能够保护物料、产品免受外界天气(如雨、雪)的影响。接收区的布局和设施应当能够确保到货物料在进入仓储区前可对外包装进行必要的清洁。n第六十一条如采用单独的隔离区域贮存待验物料,待验区应当有醒目的标识,且只限于经批准的人员出入。一、新版GMP法规要求n第六十二条通常应当有单独的物料取样区。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生产要求一致。如在其他区域或采用其他方式取样,应当能够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n第四节质量控制区n第六十三条质量控制实验室通常应当与生产区分开。生物检定、微生物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还应当彼此分开。n第六十四条实验室的
13、设计应当确保其适用于预定的用途,并能够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应当有足够的区域用于样品处置、留样和稳定性考察样品的存放以及记录的保存。一、新版GMP法规要求n第六十五条必要时,应当设置专门的仪器室,使灵敏度高的仪器免受静电、震动、潮湿或其他外界因素的干扰。n第五节辅助区n第六十八条休息室的设置不应当对生产区、仓储区和质量控制区造成不良影响。n第六十九条更衣室和盥洗室应当方便人员进出,并与使用人数相适应。盥洗室不得与生产区和仓储区直接相通。n第七十条维修间应当尽可能远离生产区。存放在洁净区内的维修用备件和工具,应当放置在专门的房间或工具柜中。一、新版GMP法规要求n第五章设备n第一节原则n第七十一条
14、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预定用途,应当尽可能降低产生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风险,便于操作、清洁、维护,以及必要时进行的消毒或灭菌。n第二节设计和安装n第七十四条生产设备不得对药品质量产生任何不利影响。与药品直接接触的生产设备表面应当平整、光洁、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得与药品发生化学反应、吸附药品或向药品中释放物质。一、新版GMP法规要求n第七十五条应当配备有适当量程和精度的衡器、量具、仪器和仪表。n第七十六条应当选择适当的清洗、清洁设备,并防止这类设备成为污染源。n第七十七条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应当尽可能使用食用级或级别相当的润滑剂。一
15、、新版GMP法规要求n第六节制药用水n第九十七条水处理设备及其输送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护应当确保制药用水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水处理设备的运行不得超出其设计能力。n第九十八条纯化水、注射用水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当无毒、耐腐蚀;储罐的通气口应当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当避免死角、盲管。n第九十九条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贮存和分配应当能够防止微生物的滋生。纯化水可采用循环,注射用水可采用70以上保温循环。二、厂区规划设计确认1、厂区总体布局4.2.1 厂区总体布局的原则是:厂区布局应与具体的产品和工艺相适应。(1)厂区总体布局应符合GB50187-93工业企业总
16、平面设计规范外,同时应满足GMP相关厂房设施的要求。(2)厂区进出口及主要道路应贯彻人流与物流分开的原则,一般至少将人流门和物流门分开设置。在整体布局时,应充分考虑物料转运的需要。二、厂区规划设计确认n(4)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应布置在厂区内环境清洁,人物流交叉少的地方。并位于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应考虑产品工艺特点,合理布局,间距恰当。n(5)兼有原料药和制剂生产的药厂,原料药生产区应位于制剂生产区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n(7)洁净厂房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也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n(8)动力设施应接近负荷量大的车间,三废化处理、锅炉房等有严重污染的区域应置于厂区的最大频率下风侧。变电所的位置考虑电力线引入厂区的便利。二、厂区规划设计确认n(9)危险品库应设于厂区安全位置,并有防冻、降温、消防措施。n(10)洁净厂房周围绿化应以种植草坪为主,小灌木为辅,不宜种植观赏花卉及高大乔木。洁净厂房外围宜种植枝叶茂盛的常绿树种。洁净厂房周围绿化树种应选用不产生花絮、绒毛、粉尘等对大气有不良影响的树种。n(11)厂区应设消防通道和紧急集合点;污水管网、雨水管网、消防管网、动力管网、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