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29.A 论提单转让与货物所有权转移之关系 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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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提单转让与货物所有权转移之关系题目:论提单转让与货物所有权转移之关系摘 要提单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但提单的重要性并不仅仅限于此,它在国际贸易的各个环节中的地位都很重要。提单转让是提单制度的核心和灵魂,正是在提单可以代表运输途中的货物并代替货物本身进行转让,国际贸易才从单一的实物交易发展成活跃的单证交易。这种单证交易给国际贸易带来了方便、快捷与效率,促进了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提单与货物所有权转移没有必然联系。我们应当务实地将提单在法律上拟制成货物,使提单转让与货物所有权转移相一致。关键词:提单转让,货物所有权转移,国际贸易法,海商法9AbstractBills of la

2、ding play an essential part in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Whats more, they function effectively in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The transfer of bills of lading is the core of the system concerning bills of lading. Via the negotiability of bills of lading,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develops into the act

3、ively document transaction which confer on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convenience, efficiency, swiftness and the substantially developmen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Bill of Ladings and the Transfer of ownership of Goods in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do not have inevitable contact. We should consider b

4、oth the general rules of transfer of ownership and the rules bills when analyzing the problem of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the bills and transfer ownership.Key words:Bill of Lading Transfer,The transfer of ownership of the goods, International Trade Laws 目 录前言11提单的基本概念概述2 1.1传统概念上提单的定义21.2现在概念上提单的定义

5、2 1.2.1所有权凭证2 1.2.2物权凭证2 1.2.3抵押权凭证3 1.2.4债权凭证3 1.2.5占有权说3 1.2.6证券权利32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转移的一般理论52.1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意义52.2 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转移理论的法律53基于海商法理论的提单与所有权转移之关系73.1否认说7 3.2绝对说7 3.3相对说7 3.4理论评析74提单转让对货物所有权保留的影响8 4.1不可转让提单一记名提单的交付对货物所有权保留的影响84.2可转让提单对货物所有权保留的8 4.3提单与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转移关系的思考结论9致谢10参考文献11前 言提单转让是提单制度的核心和灵魂,

6、正是在提单可以代表运输途中的货物并代替货物本身进行转让,国际贸易才从单一的实物交易发展成活跃的单证交易。提单是海上运输中极其重要的单证,已成为现代国际贸易中“单证买卖”的重要内容。提单的拟制占有制认为,提单本身代表着货物,占有提单就等于占有货物,转移提单据等于交付货物。也正是鉴于此,国际贸易才从单一的食物交易发展呈活跃的单证交易,从而给国际贸易带来了方便、快捷与效率。与提单的重要性一样,海运条件下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也极为重要:第一,无论是基于合同或侵权,针对承运人起诉,所有权转移是否对起诉都有重要意义;第二,从发货港到目的港经常需要很长时间,其间享有或无所有所有权的人,可以将该货物用以担保以融

7、资。对于提单与货物所有权转移之间的关系,应把所有权转移的一般理论与提单的法律制度有机结合起来进行分析。1提单的性质1.1传统概念上提单的性质提单是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接受其承运的货物或者把货物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请求向托运人签发的,证明双方已经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按照提单所记载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单证。 其法律性质是: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据。提单本身不是合同,因为它是由承运人一方签发的,不需要托运人签字。但由于提单的正面条款和背面条款详细地规定了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且是应托运人的请求而签发的,对双方都有拘束力,所以它具有合同的性

8、质和作用,并可以以其自身来证明合同的存在;提单是承运人收到待运货物的初步证据。自提单签发之日起,承运人就对货物的保管、运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直到在目的港交货为止;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谁合法持有提单,谁就对提单项下的货物享有所有权 1.2现在概念上提单的性质1.2.1所有权凭证说 这是传统观点,较早的一种表述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货物在买卖或转让时以提单所记载的货物品种数量为依据,而不以货物为依据。在资本主义国家,托运人取得船方签署的提单后,经过押汇的银行便可在目的港流通,提单经过转让背书的手续后便可一再转让,提单在流通的时候货物可能尚未到达目的港,提单的买卖转让就等于货物

9、的买卖转让,提单便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又如:“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按照商业惯例,谁占有提单就等于占有货物,提单持有人有权处理提单项下的货物。提单的转移也就是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还有人认为:“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持有提单的人就有权占有货物,就享有货物所有权。”此类观点有一个误区或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即提单持有人等于货物的所有权人,持有提单就享有货物所有权。事实上,在现代国际贸易中,卖方为了降低风险,往往在转移提单时保留货物的所有权,而不希望将所有权随提单一并转让。于是,各国法律一般赋予货方一定的自由,使所有权在其意图转让时转让。因而这种绝对地认为货物所有权随提单转移而转移的观点也逐渐为人们所

10、抛弃。1.2.2物权凭证说 “按照提单的定义,承运人要按照提单的规定凭提单交货,在货物交付以前,货物是在承运人的保管或占有之下的;其次只要不是记名提单,提单就可以转让,即在市场上同有价证券一样转让,善意受让提单的持有人即可凭以向承运人提货。上述两点可以充分说明提单的物权凭证性质。”这是该派观点较为典型的表述。此观点是依照我国海商法第71条所规定的提单定义得出来的。其缺陷在于对提单这种物权效力没有进行深入说明,因而存在认识上的盲点,容易在引起读者理解上的混乱。1.2.3抵押权凭证说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提单的效力不仅包括所有权效力,也体现出抵押权效力,因为提单可以抵押以融通资金或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11、。既然它可以用作担保,那么它也算作是抵押权凭证。这种观点产生于担保法实施之前,不仅把提单质押错认为是抵押,而且显然没有混淆了提单质押的法律关系。担保物权的证明依靠的是当事人间的担保合同,而非提单。提单充当的只不过是质物。1.2.4债权凭证说 该种学说完全否定了提单是物权凭证的观点,代表性的文章是李海的关于“提单是物权凭证”的反思。该文认为“把提单说成是物权凭证没有法律依据”,“提单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或债权)凭证”。该说从全新的视角展开论述,尤其是指出了海商法研究中一些方法论上的误区,使人们开始思考提单性质的另一面:提单债权性。但这种观点的缺点同样明显:即根本地否定了提单具有的物权性质。1.2

12、.5占有权说 该说认为,提单持有人凭提单要求承运人交货的权利,是基于提单持有人对货物的占有权。提单代表货物,因而谁就取得了占有货物的权利。另有一种观点进一步认为这是一种拟制占有权。该观点显然是受到了普通法系占有理论的影响,但这种理论的引入是否会与我国固有的占有理论协调相处,则显得尚需讨论1.2.6证券权利说 该说从证券理论出发认为,“有价证券按证券上权利的内容分为债权的有价证券和物权的有价证券。提单、仓单虽是债权的有价证券,但因这种证券的交付与物的交付有相同效力,所以也兼有物权的有价证券的性质。”笔者较为赞同这种观点。理由是:首先,该观点明确了提单所具有的基本属性证券。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广泛地使用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书据和票证。依照这些文书、书据和票证的法律效力,可以将它们分为两大类:证书和证券。其中,证书是记载一定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文书,其作用是证明这种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曾经发生。证书只能作为证明手段,至于其本身的存在与否并不能决定实体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证书本身与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并无密切的关系,权利完全可以离开证书而存在;而证券就与证书不同,证券不仅记载一定权利,其本身就代表一定的权利,这种权利与证券结合在一起,权利不能离开证券而存在。提单作为记载一定权利的文书,其权利的享有和行使以持有和提示提单为必要,而不能离开提单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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