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中华民国宪法》评析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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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设计)题目:1946:中华民国宪法评析 学 院: 法 学 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年 月 日目 录摘要IIIABSTRACTIV前言1一、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产生的背景1二、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3(一)关于国家性质3(二)关于人民的自由权利3(三)关于政府体制3(四)关于国家权力机关4(五)关于中央与地方权限之划分4三、1946中华民国宪法的历史进步性4(一)立法技术达到较高水准4(二)对民主原则进行了肯定5(三)政治体制设计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权力分立、制约的宪政精神5四、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的缺陷6(一)缺乏

2、合法性和权威性6(二)缺乏契约性6(三)法律文本与政治现实间存在巨大落差7结语8参考文献:10致 谢111946:中华民国宪法评析摘要宪政立法作为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国家实行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它直接决定着一个国家的民主法治进程。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是旧中国制宪史上最后一部宪法,它是在政治协商会议已经召开、并通过了宪草修改十二条原则的背景下由非国民党人士起草的,它在孙中山五权宪法的基础上汲取了充分的外国宪政理念,不仅留下了形式完备的宪法文本,而且留下了宪政立法的宝贵历史经验。但是虽然这部宪法带有一定的民主性质或色彩,其法典本身在分权与制衡、人权观等方面也较有进步性,但是民主政治的达成除了

3、需要具备施行宪政的政治条件和社会现实外,仍然要看统治者是否有实行宪法的诚意,国民党因其限制了自己的权力而对其非常不满,因此它必然无法施行而更多地体现为一部纸面宪法。关键词: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宪政,进步性AbstractConstitution, as the symbol of the sovereignty of people, is the foundation of run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It decides to a countrys development of legal system. The ROC Constitut

4、ion in 1946 is the last constitution in chinas feudal history and was written by non-Kuomintang persons after the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 On the basis of Sun Yat-sens Five-Power Constitution, this version adopted the foreign constitutional theories. The ROC Constitution was inherited in a

5、 complete text and taught us precious experience. Although its democratic features, the constitution itself made some progress on balance of power, restriction of power and human rights. When a political system ready to accomplish, it needs not only the exterior political conditions, but also the at

6、titudes of the governors. Because the constitution has restricted the power of the Kuomintang, thus they would not carry out this constitution in terms of their own benefits, but made this constitution only a paper.Keywords:ROC Constitution in 1946,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advancement前言作为检验一个国家法治进程

7、的标尺,宪政更是促进民主、维护人权的基本保障。随着宪法和宪政建设在我国的确立和发展,不仅有利于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规范,更将对我国依治国基本方略的实现产生重要作用。虽然我国宪法的历史已近百年,但作为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人治传统的国家,我国宪政法治的遗产却遗留甚少。历史是一面镜子,考察在中国宪政史上占有一席之地的中华民国宪法,探究其进步和不足,反思其失败的经验,必能对当今我国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资源。纵观中国近代史,无数仁人志士追求宪政的道路漫长而艰辛。随着清末民初西方思想文化在中国的渗透传播,国内民主运动高潮澎湃,在这一时代潮流下,当权者纷纷开始进行宪政立法为其统治找寻法理借口。所谓宪

8、政,即人民通过宪法控制政府,将国家权力进行合理划分形成有效权力抗衡,从而使权力各方相互制约并以此保障人权的制度。当历史的车轮翻滚到1946年,中国国内政治力量对比发生了巨大变化,民众宪政建国呼声日益高涨,在各党派强烈要求和强大社会力量推动下,南京国民政府不得不开始进行宪政立法,尽管其最终建立的宪法遭到人民的谴责和废弃,但这次宪政立法无论历史背景,还是立法内容;无论是其文本的进步性和缺陷,还是其行宪实践的失败都在中国宪政史上留下了浓墨一笔。一、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产生的背景抗战胜利后,中国人民迎来了民主建国、和平发展的历史契机,宪政建设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局面。国民党借“民智未开,不能宪政”为由故

9、意推延宪政,维护其共和制度掩盖下的军事独裁骗局在强大的民意潮流和国内政治现实发生的巨大变化下已难以为继,国民党单方面已丧失以党驭国的绝对能力,必须由各党派共同协商决定中国的前途。在这种情况下,1945年,国共两党举行重庆谈判,并于10月10日签定国共双方代表会谈纪要,史称双十协定。依据双十协定安排,1946年1月10日至31日,国民党、共产党、民主同盟、青年党以及社会贤达的代表参加召开了政治协商会议。在这次会议中,面对国民党日益反动的统治,各民主党派和中国共产党针对五五宪草的缺陷进行了尖锐的批评,并先后提出了“期成宪草”和“宪草修改原则”,各政治派别都寄望于重制宪法否定国民党的独裁统治,并最终

10、促成了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的出台。1946年国民党统治下的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动荡不安,统治基础极不稳固,各种政治力量纷纷向统治阶层发起挑战要求分割权力。较之抗战前,此时国内政治格局已经开始趋向多元和平衡,各方政治力量都或多或少有了与国民党抗衡的资本,众多的利益集团也显得更加复杂。这其中,代表工农利益和无产阶级的共产党在解放区施行的土改政策及其民主政治的目标都得到了民众的普遍拥护,其领导下锻造于抗战血火的人民军队更成了国民党独裁统治的绝大威胁。同时,代表知识分子和民族资产阶级的一些中间政治力量也企图通过宪政与国共两党分割权力,其中民主同盟同国民党围绕五五宪草的修改进行了激烈斗争。而南京

11、国民政府面临的统治挑战并不仅仅来源于外部,其内部的复杂派系和地方军政势力也希望通过宪政抗衡蒋介石的专横压制,这种内部利益争斗使其统治产生了极大内耗。在这种政治格局下,在政协会议的小组讨论中,各党派和社会贤达围绕今后中国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宪法展开了激烈争论,国民党要求以五五宪草为蓝本采取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模式。而民盟、青年党和其他民主党派人士则大多倾向于英美式宪法,共产党为了打破国民党垄断政权之局,也倾向于有一个英美式宪法。此时张君劢提出了一个“把立法院变成英国的众议院,行政院形成英国式内阁,总统相当于英国女王,行政院长相当于英国首相”1梁漱溟梁漱溟全集第七卷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195的

12、以五权宪法之名行英美宪法之实的方案,此方案得到了与会各方的多数支持,而国民党谈判代表孙科为了自己的利益也对这一方案表示赞同,在这一方案基础上结合其他方面意见,最终达成了宪草修改的十二条原则,确立了近代民主的国会制度,确立了中央政体的责任内阁制,确立了省自治原则并对人民权利义务,各基本国策,宪法修改权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与此同时,民心思“宪”的历史潮流已显得不可违背。自清末宪改以来,中国历经君主立宪、内阁制、总统制多种宪政尝试,尽管这些尝试在旧中国复杂的政治现实下都归于失败,但宪政共和的思想已然广播于民众土壤中,宪政逐渐成为各阶层发展的实际需要。迅速发展的民族资产阶级迫切需要获取政治权力为民族经济

13、发展扫清障碍,但国民党谋求以“四大家族”为代表的官僚集团私利推行的经济统制严重限制了经济的公平民主和自由竞争;而国民党政权长期独裁导致其本身又陷入极度腐化,政府上下污吏当道,人民权利毫无保障。民众也期盼重制宪法分立权力,消除一党专制导致的贪污腐化和权力滥用。诸如此类的反差使得重制宪法限制国民党独裁成为了各个阶级的利益诉求。因此,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的产生是民心所向的结果,是在强大社会力量推动下被迫实施的。二、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1946年11月15日,国民党单方面召开“国民大会”,于12月25日通过了由张君劢起草,王宠惠、吴经熊、雷震修改的中华民国宪法。这部宪法分总纲、国民大会、

14、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宪法之施行及修改,共14章,175条。它对五五宪草进行了较大修改,主要是从法律上否定了国民党的一党专政和蒋介石的个人独裁;对人民自由权利的规定废除了法律保障主义做法;缩小了国民大会权力,在客观上有利于限制国民党利用大二无用的国民大会垄断国家政权;一定程度限制了总统权力。其主要内容如下:(一)关于国家性质中华民国宪法总纲中规定“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并且在序言中解释制定该部宪法的目的在于“巩固国权、保障民权、奠定社会安宁、增进人民福利”。(二)关于人民的自由权利中华民国宪法对

15、人民权利义务之规定采取了宪法保障主义原则,其第2章列举了人民所应享有的平等、人身、居住、迁徙、言论、讲学、著作、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权,以及生产、生存、工作、诉讼、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和考服公职等权利,人民也须承担服兵役、依法纳税、接受国民教育等义务。但该宪法同时对上述自由权利作出了限制规定,“各项自由权利之行使不得妨碍他人自由,同时应当服从于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之必要”。(三)关于政府体制在中央政制设计上,中华民国宪法确立了形式上是责任内阁制,而实际上是一种既非总统制又非责任内阁制的政制设计。在该体制中,总统的“核可权”得到加强,但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构的行政院却并不对他负责。总统虽有高级官吏的提名权,但这些提名的生效却受到立法院和监察院的限制。透过这些细节可以看出,中华民国宪法确立的中央政体实质上是一种修正的总统制,融合了责任内阁制和总统制的特征。同时该部宪法在第4章至第9章还规定中央政府采用五院设计,即中央政府由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组成,并对各自职权作出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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