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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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行对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除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出现案件或重大责任事件的,还需按有关规定层级问责;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对其保留追偿权。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我行的所有在编员工。已经退休或调离到我行辖属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退休或调离前有违规行为的,应当给予处理。对于退休人员,给予开除以外的处理;对于调离到我行辖属其他机构的人员,由其调入单位执行处理。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我行对其保留追偿权。已和本行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在本行工作期间的违规行为,可以提出处理建议,移送其现在单位进行处理。

2、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我行对其保留追偿权。第五条本细则所称负责人,是指总行及总行各职能部门、各支行的正、副职负责人员,以及支行各部门经理和各网点负责人;本细则所称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直接负责任的领导、主管人员或经办人员。第六条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原则:(一)实事求是、依法合规的原则。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应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制度为准绳,且处理的轻重与责任人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员工的处罚坚持以教育为主、惩处为辅。(三)客观公正、程序规范的原则。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客观公正,不应因行为人职位的高低有所不同,且处理程序规范,依法保护被处理人申辩、申诉的权利。(四

3、)回避原则。对违规行为的处理与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第七条对违规人员的处理种类有:(一)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二)经济处罚,包括扣发绩效工资、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四)人事处理,包括调离原岗位、停职、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离岗清收、待岗学习、解除劳动合同、辞退。以上处理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第八条员工违规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它不良后果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对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或人事处理的,不得以经济处罚等处

4、理方式替代。第九条对员工违规行为认定的基本标准:(一)违规行为认定的原则。依据违规行为的主观性和构成的影响或造成的损失程度进行责任认定。(二)一般性违规行为。一般情况下,由于操作不小心,属于无心之过,且损失或影响很小的轻微违规行为,可定性为一般性违规行为。应给予扣发500元(含)以下绩效工资;或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的处理。(三)较严重违规行为。一般情况下,对于由于操作不小心、无心之过,但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违规行为;或者屡查屡犯的一般性违规行为,可定性为较严重违规行为,应给予扣发500元至1,000元(含)或1个月(含)以下绩效工资;或通报批评、警告、调离原岗位的处

5、理。(四)严重违规行为。一般情况下,对于明知故犯但无作案动机,或者给本行人员、财产安全或信誉造成严重隐患,或者已造成本行较大的财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或潜在较大风险隐患的违规行为,可定性为严重违规行为。应给予扣发1,000元以上或1个月至2个月(含)绩效工资;或记过、离岗清收、待岗学习的处理。(五)重大违规行为。一般情况下,有作案动机,或者已造成重大风险、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可定性为重大违规行为。应给予扣发2个月以上绩效工资;或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的纪律处分;或停职、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的人事处理。总行违规违纪行为责任认定小组有权

6、视实际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定性和处理,对处理结果有最终判定权。第十一条因违规行为给本行的贷款或其它资产造成风险或损失的,根据实际情况责令有关责任人限期追回,或给予离岗清收处理。离岗清收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离岗清收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第十二条对员工违规行为处理的特别规定:(一)受到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的,应同时给予经济处罚: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的,扣发半个月的绩效工资;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发一个月的绩效工资;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扣发两个月的绩效工资;工作人员受到记大过处分的,扣发三个月的绩效工资;工作人员受到降级(职)处分的,按照新岗位核定的工资标准,扣发三个月的绩效工资;工作人员受到撤

7、职处分的,按照新岗位核定的工资标准,扣发三个月的绩效工资;工作人员受到留用察看处分或待岗学习处分的,留用察看期间或待岗学习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二)受到开除和除名处分的工作人员不得重新在本行工作。(三)对违规人员给予开除处分的,由总行违规违纪行为责任认定小组提请拟给予处分的违规责任人所在机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四)受到开除以下其它形式纪律处分的工作人员,在解除处分前不得晋升职务、职称、工资级别和专业技术职务,且最多只能评定为基本称职。(五)依照本细则停职、解聘职务的工作人员,一年内不得在本行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高于原职务的职务,且最多只能评定为基本称职。(六)依照本细则受到通报批评

8、的工作人员,半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称等,并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一年内受到10次以上批评教育的,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七)依照本细则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通报批评或一次以上纪律处分、人事处分的工作人员,当年不得晋升职务、职称,且最多只能评定为基本称职。(八)依照本细则对同一当事人每季度累计扣发绩效工资(因通报批评、人事处分、纪律处分需要并处经济处罚的情况除外)达到2,000元(含)以上,或受到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应并处警告或调离原岗位以上处分;半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警告处分的,应并处记过或解聘职务以上处分;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记过处分的,应解除劳动合同。第三章处理程序第一节调查(二)检举揭发违规行为的

9、调查。对检举揭发的违规行为线索的调查由内审部组织实施,并可要求有关部门协助调查核实,或责成下级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并上报调查、处理结果。(三)由外部监管机构、侦查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等实施检查发现的违规事实,经核实后可以直接作为处理依据。第二十二条调查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有关证明文件。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第三节处理第三十三条经济处罚的有关规定:(二)每宗经济处罚金额不得少于50元。第四节复议第三十九条违规责任人如对违规违纪事实的责任认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审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总行内审部递交农商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决定复议申请及复审情况表(以下简称复

10、审情况表,附7)申请复议,总行内审部应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原处理决定仍生效。一般情况下,违规责任人如对违规违纪事实的责任认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审批决定书时在“违规违纪责任人意见”栏签署“不同意”意见和说明理由,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总行内审部提出复议申请;如果在“违规违纪责任人意见”栏签署“同意”意见的视作不再申请复议。第四章违规行为及处理第九节违反会计、出纳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一百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责令限期整改或50元至150元经济处罚:(一)业务记账凭证要素不齐全或有错误的。(二)各类申请书、协议要素填写不全或涂改的。(三)应

11、附附件的凭证未附附件或附件不足的。(四)存折的销户、换折或作废无按规定破坏磁条的完整性的。(五)变更旧印鉴卡手续不规范,或记录的要素不完整的。(六)错用记账凭证的。(七)未按规定设置、使用、交接、登记各项登记簿或登记簿记录不完善、要素有错漏的。(八)没有按规定收取各项业务手续费,或错收、漏收手续费,或收取的手续费没有按规定记账的。(九)没有按规定保管或借调各项会计资料或客户资料的。(十)中心金库无及时做好现金和凭证的请领准备,延误请领工作的。(十一)受理逾期或要素有错漏的支票业务,但未造成银行资金损失的。(十二)业务凭证、备份数据、报表等档案资料的传递、交接不完善或不规范的。(十三)没有按规定

12、办理异地通存通兑业务、汇兑、汇款业务、银行卡业务的。(十四)开、销户资料的要素不全或有错漏的。(十五)记账有错漏或账户使用不规范的。(十六)办理定期提前支取业务手续不全或不规范的。(十七)没有按制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打印、装订及保管各种相关资料的。(十八)违反规定进行手工配钞的。(十九)没有按规定管理库存的。第一百三十九条由于工作粗心大意,发生长短款事故的,按“长款归公,短款自赔”的原则处理,一人经办的由经办人自赔,经授权或复核的短款由经办员和复核员(或授权员)分别按40%和60%的比例赔偿;情节较严重的,并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100元至5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

13、过处分。第一百四十条由于工作粗心大意,误收、误付假币或收缴假币后给回客户,未构成重大影响的,误收由责任人全额赔付、误付由责任人双倍赔付并处通报批评;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伪造货币、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真币,或者故意将伪造的货币付给客户或故意渗假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一百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100元至3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一)未依法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的;或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或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记客户账,或者登记会计账簿(记客户账)不符合规定的。(二)违反规定使用会

14、计科目或科目、账户的使用不规范的。(三)未坚持双人临柜、钱账分管(柜员制除外)、当日核对账款、账表凭证换人复核、双人管库制度的。(四)不按规定核对账目,造成账账、账款、账证、账实、账表、内外账务不符的。(五)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或有业务的会计核算不准确,或者未及时记账、对账和漏记账的。(六)不按规定的利率、计息期限和方法计收、计付利息的。(七)大额汇划业务无按规定授权或报备的。(八)信用证、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担保项下保证金未按规定进行专户管理和核算,用其它科目核算保证金的。(九)信用证和保函项下垫款未按规定进行核算的。(十)未按规定签发回单的。(十一)冲正、调账业务手续不完善或处

15、理不规范的。(十二)未按规定查库或者组织查库,或查库流于形式的。(十三)未按规定进行长短款账务处理的。(十四)营业终了、午休或换班时无进行轧账;或者没有做到日清日结的。(十五)违反现金管理规定领解、收付、整点、审查、票币兑换的;未按规定认定、收缴、保管和上缴假币的。(十六)会计、出纳人员没有按规定交接,或者交接不清的。(十七)重打凭证没有按规定手续办理的。(十八)办理票据交换业务不认真,导致票据被退回的。(十九)办理支票结算业务,无执行验印制度,或执行验印制度流于形式,未造成损失的。(二十)没有按规定办理退票(退汇)业务或处理退票(退汇)业务手续不完善的。(二十一)结算主管没有按规定对大、小额支付业务进行监督的。(二十二)没有按规定核对内外账务的。(二十三)签发、解付、未用退回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不规范、不及时或手续不完善的。(二十四)提出他行票据没有按规定执行收妥抵用或提入他行票据不及时办理入账或退票的。(二十五)没有按规定对临柜会计、出纳业务进行监督的。(二十六)没有按规定整点钞票、库款堆放混乱、借故拒绝为客户兑换零钞或残钞的。(二十七)办理支票户结清业务时没有收回未用或作废支票的。(二十八)非支票账户办理结清业务或换折(卡)业务没有收回客户存单、存折、卡等资料的。(二十九)没有按规定做好应解汇款的登记和及时对账工作,造成重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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