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律制度大纲解读及重点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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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管理法律制度大纲解读及重点内容【大纲解读】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的调节认的身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我国的药品标准只有国家标准。假药是指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药品,劣药是指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品,国家禁止生产和销售假药、劣药。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是医疗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经依法报批后自行配制制剂以用于本单位的临床和科研。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

2、在市场销售。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药品广告在发布前必须经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说明书为准。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开办药品经营企业要遵守法律规定,通过加强药品监督保障药品质量。违反药品管理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课程内容】一、药品管理的法律规定药品管理法是调整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合法权益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3、总称。为了强化药品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公民用药安全,维护公民身体健康,1984年9月20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并于1985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经过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并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一)药品的法律定义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的调节认的身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一)药品标准药

4、品标准是国家对药品质量规格及检验方法所作的技术性规定,是药品生产、销售、使用和检验单位共同遵守的法定依据。药品管理法规定,我国的药品标准只有国家标准。1、假药生产和销售假药、劣药会造成危害人们生命健康的后果,并破坏国家的管理秩序。因此,国家禁止生产(包括配制)和销售假药,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管理法规定,假药是指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假药处理:国务院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依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法必须检验而未检验即销售的;变质的;被污染的;使用依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

5、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2、劣药劣药是指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超过有效期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三)新药、仿制药品、新生物制品的管理1、新药新药是指我国境内未曾上市销售过的药品,已上市的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的,亦按新药管理。2、仿制药品仿制药品是指仿制国家已批准正式生产,并收载于国家药品标准(包括中国生物制品规程)的品种。仿制药品审批办法规定,国家鼓励创新和

6、技术进步,控制仿制药品的审批。仿制药品的质量不得低于被仿制药品,使用说明书等应与被仿制药品保持一致。3、新生物制品新生物制品系指我国未批准上市的生物制品,是应用普通的或依基因工程、细胞工程、蛋白质工程、发酵工程等生物技术获得的微生物、细胞及各种动物和人源的组织和液体等生物材料制品,用于人类疾病预防、治疗和诊断的药品,包括疫苗、毒素、类毒素、免疫血清、血液制品、免疫球蛋白、抗原、变态反应原、细胞因子、激素、酶、发酵产品、单克隆抗体、DNA重组产品、体外免疫试剂等。已批准上市的生物制品当改换制备疫苗和生产技术产品的菌毒种、细胞株及其他重大生产工艺,对制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可能有显著影响时,按新生物制

7、品审批。(四)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律界定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该定义将药品不良反应限定为质量合格的药品,排除了错误用药、超剂量用药、病人不遵守医嘱及滥用药导致的药品不良反应或不良事件。药品严重不良反应是指因服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1、引起死亡。2、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3、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4、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5、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二、医疗机构制剂管理(一)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审批规定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

8、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一)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条件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是医疗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经依法报批后自行配制制剂以用于本单位的临床和科研。药品管理法规定,医疗单位配制制剂的条件是:)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必须经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三)医疗机构

9、配置制剂的使用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生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三、特殊药品管理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精神药品是指直接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

10、毒或死亡的药品。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包括裂变制品、堆照制品、加速器制品、放射性同位素发生器及配套药盒、放射性免疫药盒等。戒毒药品是指控制并消除滥用阿片类药物成瘾者的急剧戒断症状与体征的戒毒治疗药品和能减轻稽延性症状的戒毒治疗辅助药品。四、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处方药,是指必须凭具有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的处方方可调配、购买和使用,并须在医务人员的指导和监控下使用的药品。非处方药是指不用医师诊断和开写处方,消费者依据自己掌握的医药常识,借助阅读药品标识物,对小伤小病自我诊断和选择应用的药品。其

11、英文为OVerTheCounter,简称OTC,特点是安全、有效、稳定、方便。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处方即可自行购买和使用。医疗机构根据医疗需要可以决定和推荐使用非处方药。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上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药经审批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批发企业和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商业企业,可以零售乙类非处方药。五、药品广告管理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广告在发布前必须经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

12、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广告内容。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六、药品经营企业管理法律规定(一)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和开办条件药品经营企业是指经营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药品管理法

13、明确规定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1、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2、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3、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4、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一)经营药品的质量管理由于药品的特殊性,其经营的质量管理较之一般商品应更为严格。药品管理法规定:(1)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经营药品。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2)购销药品,必须有完整真实的购销记录,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

14、生产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货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3)销售药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的中药材,必须注明产地;(4)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药品进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三)药品流通管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有关药品流通监督管理的规范要求,药品销售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接受相应专业

15、知识和药事法规培训,并不得兼职进行药品销售活动。销售药品时,必须出示有关证件。城镇个体行医人员和个体诊所不许设置药房,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乡镇卫生院代乡村个体行医人员和诊所采购药品,不得进行经营性销售,并严禁乡镇卫生院将药品采购委托或承包给个人。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进行药品现货销售活动。未经批准,药品批发企业不得从事药品零售业务,药品零售单位不得从事药品批发业务。除国家批准设立的中药材专业市场外,严禁开办各种形式的药品集贸市场。城乡集体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必须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七、药品监督的法律规定(一)药品监督管理机

16、构及其职责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1、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2、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按照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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