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垃圾收集设施设置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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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卫生垃圾收集设施设置标准1 .1一般规定1.1.1 垃圾收集设施应方便使用,并应满足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的要求,与分类运输方式相适应。1.1.2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宜按厨余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不同组合分别设置。1.1.3 垃圾收集设施应设置在便于垃圾分类投放、收运车辆安全作业、市政条件较好并对周边居民影响较小的区域,且不应占用消防通道和盲道。1.1.4 垃圾收集设施应具有清晰、规范、便于识别的标志,标志的图形符号和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19095的规定。1.1.5 垃圾收集设施设置应满足清洁卫生、防疫的要求,防止二次污染。3 .2垃圾收集点3.1.1 生活垃圾收集

2、点的位置宜相对固定,并温设置在垃圾收集车易于作业的区域,且满足居民投放生活垃圾不穿越城市道路的要求。3.1.2 垃圾收集点类型应根据垃圾量、分类类别、生活习惯、收运模式、地形、气候等因素选用,并宜采用密闭方式。3.1.3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城镇住宅小区、新农村集中居住点的生活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不应大于120m;2村庄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按自然村设置,应至少设置1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3.1.4 住宅小区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封闭式住宅小区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2人车分流的住宅小区宜在住宅小区环境卫生车辆可达区域设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并应

3、满足小区全部生活垃圾暂存的要求;3住宅小区生活垃圾收集点宜采用垃圾收集房(间)型式,生活垃圾收集房(间)宜具备分类投放和收集、垃圾桶清洗功能;4当住宅小区生活垃圾收集点采用生活垃圾收集房(间)型式时,生活垃圾收集房(间)总建筑面积宜符合表3.2.4的规定:表3.2.4住宅小区生活垃圾收集房(间)总建筑面积指标户数生活垃圾收集房总建筑面积(m2)0-300户225301-500户230501-700户35701-1500户701501-2000户90注:1表中生活垃圾房建筑面积包括分类投放和收集、垃圾桶清洗功能所需面积,未含可回收物交投点的面积;2住宅小区生活垃圾收集房(间)总数量应按服务半径1

4、20m确定,单座生活垃圾收集房(间)建筑面积可按总建筑面积除以生活垃圾收集房(间)设置总数量,乘以1.2L3倍系数计。3.1.5 非住宅小区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具有独立占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至少设置1处生活垃圾收集点;2商贸综合体、商务写字楼、大型超市、大型宾馆酒店、集贸市场等生活垃圾量较大的场所应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有条件时,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可回收物宜单独设置垃圾收集点;3医疗卫生机构应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且不应与医疗废物收集点混用;4高等院校宜对可回收物设置单独存放区域,并结合绿色快递功能;5综合公园、郊野型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度假区等大型园林绿

5、化及旅游设施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可与园林绿化垃圾收集点合并设置;6人流密集、餐饮单位较为聚集的美食街、步行街等宜统一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7客运场站、文体场馆、会展场馆、广场、旅游景区(点)等人流聚集的公共场所应设置废物箱。3.2.6 生活垃圾收集点采用生活垃圾收集房(间)型式时,建筑面积应满足服务范围内分类垃圾桶(箱)放置的需求,不应小于Iom2。3.2.7 城镇生活垃圾收集房(间)应设置给水排水、电力设施,设置在地面的生活垃圾收集房(间)宜设置通风、消杀设施,设置在民用建筑地下的生活垃圾收集房(间)应设置通风、消杀和除臭设施。3.2.8 垃圾桶(箱)的容量和数量应按服务人口、各类垃圾日清运

6、量、清运频率计算。垃圾存放的总容纳量应满足使用需要。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桶(箱)设置数量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分类垃圾日排出量应根据分出类别及相应的分出效率调整。3.2.9 城市商务写字楼、商贸综合体、住宅小区等应设置装修垃圾收集点、大件垃圾收集点。3.2.10 装修垃圾收集点、大件垃圾收集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2.11 集点、大件垃圾收集点设置位置应方便收运车辆进出、回车;3.2.12 集房(间)、大件垃圾收集房(间)宜合并设置;3.2.13 集点宜设置围挡、遮雨棚、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3.2.14 修垃圾收集点采用收集房(间)型式时,装修垃圾收集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宜小于3

7、0m2;3.2.15 件垃圾收集点采用收集房(间)型式时,大件垃圾收集房(间)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2m203.3生活垃圾收集站3.3.1 生活垃圾收集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小区或村庄超过5000人或其他垃圾量大于3td时,宜设置生活垃圾2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其他垃圾量大于3td时,宜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站。332生活垃圾收集站的服务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非机动车收集,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km;2采用小型机动车收集,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km;3农村地区服务半径可适当增大。3.3.3生活垃圾收集站设计规模可按下式计算:Q=AXnXq(61+82)/1000(3.3.3)式中:Q收集

8、站日收集能力(t/d);A一一生活垃圾产量变化系数,该系数要充分考虑到区域和季节等因素的变化影响。取值时应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无实测值时,一般可采用n一服务区内服务人数;q服务区内人均垃圾排放量,kg人-d,应按当地实测值选用;无实测值时,生活垃圾人均垃圾排放量可取0.5kg人-d1.4kg/人d;l其他垃圾量占生活垃圾量的比例(),无实测值时,其他垃圾量占生活垃圾量的比例可按60%90%取值;62厨余垃圾量占生活垃圾量的比例(),无实测值时,厨余垃圾量占生活垃圾量的比例可按10%40%取值。3.3.4生活垃圾收集站宜设置在服务区域内市政设施较完善、方便环卫车辆安全作业的地方。用地指标应符合表

9、3.3.4的规定。表3.3.4生活垃圾收集站用地指标规模(td)用地面积(mb与相邻建筑间距(m)2030300400N81020200300261012020026注:1带有分类收集功能或环卫工人休息功能的生活垃圾收集站,应适当增加占地面积,用地面积可上浮10%50%;2与相邻建筑间隔自收集站外墙起计算。3.3.5生活垃圾收集站应采用压缩工艺,收集站设备应包括受料装置、收集箱、压缩机、提升装置等。3.3.6生活垃圾收集站应有通风、除臭、隔声、污水收集及排放措施,并应设置消杀设施及装置。3.4 可回收物交投点3.4.1 可回收物交投点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1城区可回收物交投点宜按不大于2000户

10、设置1个;2封闭住宅小区可回收物交投点设置数量不宜小于1个;3乡镇可回收物交投点宜按不大于2500户设置1个;4农村可回收物交投点可按自然村设置。每个自然村至少设置1个交投点。3.4.2 可回收物交投点类型应根据当地可回收物产量、用地条件、回收模式等综合确定,无条件设置可回收物固定交投点时,可采用流动交投点。3.4.3 可回收物固定交投点宜与生活垃圾收集间(房)、生活垃圾收集站合并设置。3.4.4 独立设置的可回收物固定交投点的建筑面积不宜小于6m2;与垃圾收集设施合并设置的可回收物固定交投点的存储面积不宜小于5m2。3.4.5 流动交投点应采用封闭式货车。3.5 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3.5.1 水面垃圾拦截设施或装置宜根据河道走向、水流变化规律,在水面垃圾易聚集处设置。3.5.2 打捞的垃圾可通过设置水域保洁管理站或水面垃圾上岸点驳运。水面垃圾上岸点宜结合垃圾转运站设置,应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及滤水设施。3.5.3 水域保洁管理站应按水域分段、分片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城区水域保洁管理站应根据区域内水域面积、水域保洁质量要求、保洁频次等设置;2乡镇水域保洁管理站宜按镇(乡)设置。3.5.4 水域保洁管理站应有满足水域保洁打捞垃圾上岸转运、保洁及监察船舶停靠、水域保洁监管办公及保洁工人休息等功能所需的岸线和用地。水域保洁管理站使用岸线每处不宜小于50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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