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撤制行政村档案处置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朝阳区撤制行政村档案处置暂行办法.docx(6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朝阳区撤制行政村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撤制行政村档案处置工作,防止行政村档案的流失,使撤制行政村档案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北京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办法和朝阳区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朝阳区区域内撤制的各行政村档案处置。第三条行政村档案是指行政村和所属生产队、企业自成立起至撤制的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组织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所有档案。第四条撤制行政村档案是农民进行集体资产处置工作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理撤制行政村档案。第五条撤制行
2、政村档案处置要遵循以下原则:(一)从保护国家、集体和广大农民利益出发,防止档案散失;(二)确保行政村全部档案材料的齐全完整,规范移交;(三)维护档案的安全,便于有关方面对档案的利用。第二章档案处置组织与管理第六条撤制行政村档案处置工作,是行政村撤制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列入其工作程序,并且与之同步进行,确保档案完整安全。第七条乡政府(地区办事处)负责指导撤制行政村档案处置工作。撤制工作小组(村委会)负责制定档案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行政村档案室负责对全部档案进行整理、编目、造册和移交等工作。第八条行政村撤制后,撤制工作小组(村委会)应做好以下具体工作:(一)按照朝阳区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收集、整
3、理、统计行政村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清点库存,做到帐物相符并编制行政村大事记、历史沿革、档案全宗介绍。(二)按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的鉴定工作。成立由撤制工作小组(村委会)主管档案工作领导、乡政府档案员、行政村档案员和有关人员组成的鉴定工作小组,对档案进行直接鉴定。鉴定工作完成后,写出鉴定报告。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编制销毁清册,经有关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需由二人以上监督,监销人员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归入档案永久保存。为保证行政村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拟销毁档案应在资产处置工作完成后再进行销毁。(三)编制档案移交目录。档案移交目录应一式二份,由交接双方签字,分别保存在
4、接收方和行政村档案全宗内。(四)做好行政村撤制工作中所形成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第三章档案的归属、流向与移交第九条撤制行政村的全部档案,待撤制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向主管的乡政府(地区办事处)档案部门移交。第十条行政村撤制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按要求收集齐全、整理规范、永久保存。具体的归档范围详见朝阳区行政村撤制工作中形成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第十一条行政村在撤制工作中形成的档案,属于行政村档案全宗的一部分,待撤制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向主管乡政府(地区办事处)档案部门移交。第四章处罚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因玩忽职守或互相推诿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
5、人和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三条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集体所有的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行政村合并、转为社区等的体制变动,其档案处置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朝阳区档案局负责解释。附件:朝阳区行政村撤制工作中形成文件材料归档范围附件朝阳区行政村撤制工作中形成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行政榔制的批准文件1 .乡政府(地区办事处)关于撤制行政村向区政府的请示2 .区政府关于同意行政村撤制的批复3 .村民代表会议的议程、签到簿、讨论记录和作出的书面决议4 .村民委员会关于行政村撤制的请示、报告5 .撤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6、名单、会议记录、纪要6 .撤制行政村工作方案二、家底清算材料7 .集体资产核实评定工作方案8 .集体资产产权调查表、作价表和清册9 .资产评估报告、房地产估价报告及农民确认材料10 .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审计报告11 .债权债务材料12 .行政村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分配方案和区、乡政府的批复13 .村集体资金、资产和集体积累处置材料14 .集体资产状况说明15 .农民劳动年限(农龄)统计方案16 .享受分配农民劳动年限(农龄)统计表、核实表17 .参加资格确认、登记人员通知书18 .集体资产处置股权认定与兑现现金个人意愿确认书19 .现金股权确认书20 .家底分配明细表(包括领款人签字)、汇总表21 .已故资产受益人继承人声明书22 .分家底委托书23 .遗漏人员审核意见书、证明材料24 .家底分配有纠纷家庭人员暂不领款声明书三、拆迁木隰材料25 .房屋拆迁基本情况调查表26 .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报告27 .土地征用补偿协议28 .农业人口办理转居转工材料29 .农转工人员安置分流方案30 .农转工人员自谋职业协议书、公证书四、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