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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山区农村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升农村供水管理与服务水平,保证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及供水设施稳定运行,增强节水意识。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京水务供(2019)7号)、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和北京市农村供水设施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京水务供(2019)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设施是指由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并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供水的设施。包括供水站、水源井
2、、供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区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设施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供水设施运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农村供水设施运行管理进行日常监管,解决农村居民供水诉求,配合执法部门对供水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第五条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是农村供水设施运行管理的主体,按相关法律规范要求做好本村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工作。第二章一般管理规定第六条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应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
3、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第七条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运行、日常维修养护、水质检测、计量收费、巡查和卫生防护等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第八条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应落实计量收费的管理制度,实行有偿供水,水费收入专项用于农村供水设施运行管理经费,并定期公示水费收支情况。第九条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依据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并按要求对卫生许可证进行复验。农村供水设施运行管理人员接受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和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等工作的人员应持
4、有健康证明,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第十条农村供水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应熟知岗位职责和供水设施设备基本操作规程,掌握日常维修养护方法,具备常规设备检修、排除故障的能力;按照规定做好水源地与输配水管网巡查、供水设施设备检查与维修养护等运行管理记录;规范填写供水站运行日志。第十一条管理责任人与岗位职责、供水服务电话、厂站平面布置图、供水管网布置图、供水工艺流程图、设备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制度、巡查制度、卫生制度、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明等要公示上墙。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十二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
5、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第十三条水源井周边30米范围内要做到无污水、无垃圾、无厕所、无养殖粪污,防止污染饮水水源。第十四条水源井应封闭运行,井口要封闭并高于地面20厘米;供水站要做到干净整洁,不得堆放与供水无关的杂物,安装防盗门窗,实施封闭式管理。第十五条农村供水站水源井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对输配水管网的巡查每周不少于1次,对发现的问题或故障要及时处置,并做好相关记录。第十六条每日检查水泵机组、净化消毒设备、电器设备、仪器仪表等设备运行情况;每年对清水池、高位水池、水塔(水箱)等构筑物的清洗、消毒不少于1次,并做好相关记录。第四章农村供水设施运行管理补贴第十七条区政府对农村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实行财政
6、补贴制度。区水务局对农村供水设施运行管理进行年度考核,依据考核结果,负责核算各行政村运行管理年度补贴金额(具体考核内容及指标以区水务局发布年度考核通知为准)。第十八条区财政局负责根据区水务局核算的年度补贴金额,结合绩效考评结果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拨付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十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各行政村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并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管。第二十条农村供水设施未落实计量收费管理的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除区政府批准外,不享受农村供水设施运行管理补贴。第二十一条村级居民家庭用水实行指标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区水务局核定的居民家庭用水指
7、标分配至各行政村,并报区水务局备案。第二十二条农村供水设施运行管理补贴重点保障供水设施基本运行,可用于原水费、电费、维修费、药剂费、水质检测以及水源保护、应急供水等所发生的费用。在上款资金使用范围内,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可自主安排使用农村供水设施运行管理补贴资金。第二十三条各行政村农村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年度补贴基准额度按照“人口数量X日定额水量义365天X补贴标准”核算。人口数量以统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统计年鉴中分村基本情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为准。日定额水量标准为0.1立方米。补贴标准为每立方米1.0元。第二十四条各行政村年度居民家庭用水总量超过核定用水指标20%(不含)以上的,补贴基准额度
8、在第二十三条基础上减少20虬年度居民家庭用水总量在核定用水指标80%(不含)以下的,补贴基准额度在第二十三条基础上增加10%。第二十五条根据区水务局年度考核结果,90分(含)以上且财政绩效考评结果为合格(含)以上的,按照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计算的补贴基准额度全额补贴,否则按补贴基准额度全额的80%补贴。年度内农村饮水安全出现重大事故或责任事件的行政村全额扣除补贴。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农村供水设施运行管理接受区卫生健康委、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等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检查情况由各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相应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虚报冒领、套取骗取、挤占挪用农村供水设施运行管理补贴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八条农村供水工程水源井保护范围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如影响水源安全,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区水务局会同相关单位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