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离婚冷静期制度研究98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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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离婚冷静期制度研究目录民法典离婚冷静期制度研究1前言I第一章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概述31.1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内涵及设立目的31.2 国内历史发展及现有规定3第二章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立法评价62.1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必要性62.2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可行性7第三章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83.1 缺乏当事人保护机制83.2 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制度的衔接不畅833制度运行存在漏洞9第四童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域外研究情况94.1 韩国94.2 英国1()第五章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完善建议125.1 建立当事人保护机制125.2 加强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制度的衔接125.3 设置“冷静”次数上限12结论14刖三我国中

2、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其实关于这种作法虽然在以往的婚姻法中并无明文规定,但在离婚诉讼中的灵活运用早己由来已久,以前的“离婚冷静期”、“离婚审查期”就是针对这种现象采用的方法,在我国有些地区的民政部门为了让避免婚姻双方当事人因冲动而提出离婚,也做出了与之有关的规定。此次通过立法方式来制定离婚冷静期制度属于我国的首次实践。本文旨在研究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现状和问题,提出相关的制度完善建议与立法构想。除引前言外,本文共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离婚冷静期的概述,包括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内涵、设立目的及国内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历史发展和现有规定的介绍。第二部分对我国构建离

3、婚冷静期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了主要阐述,通过“平衡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的适用”、“弥补婚姻理论的不足”、“促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中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卜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进完善家事审判工作”、“维护婚姻家庭性的需要”四个方面来进一步表明我国建立离婚冷静期制度所存在的积极意义,并就各基层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对离婚冷静期的试点经验已经成功的范例进行了研究,就此提出在我国建立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切实可行且极其必要的。本文第三部分提出

4、了我国离婚冷静期在实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则通过对比和研究国外已经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国家所取得的成果和存在的经验教训,借鉴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进而得出对我国建立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启示。第五部分提出了写我对构建离婚冷静期制度所作的几点建议,分别从建立当事人保护机制、加强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制度的衔接、设置“冷静”次数的上限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章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概述1.1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内涵及设立目的1.1.1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内涵离婚,是指夫妻双方接触已有婚姻关系,终止夫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行为。我国所规定的离婚方式包括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离婚冷静期所规定的制度仅适用于我国登记离婚

5、。杨立新博士及蒋晓华博士在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的离婚冷静期的立法评估一文中,该定义对“离婚审查期”与“离婚冷静期”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强调在可以自由离婚的前提下,夫妻双方自愿申请登记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规定的期限内,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随时撤回离婚申请,保证了双方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离婚冷静期是强制性地要求婚姻双方当事人对婚姻状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冷静思考,在此期间民政部门并没有对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评价或拒绝的权力,据此区别于离婚审查期。1.1.2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目的当前我国离婚率的上升已成为影响我国家庭和社会稳定性的一大问题。据结婚产业观察整理,2020年半年度,我国

6、登记结婚的人数共有387.9万对,离婚人数159.5万对,仅半年度的离婚率已高达41.12%。我国为了维护家庭与婚姻稳定性、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降低我国持续上涨的离婚率,在民法典中新设立了离婚冷静期,并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1.2 国内历史发展及现有规定1.2.1 历史发展从限制离婚到离婚自由,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并不是一蹴而就,这经历了长时间的实践探索和经验积累。我国新婚姻法是自1980年颁布的,最早登记离婚采用的是“现申现离”的做法,在此背景下,我国离婚率从平稳的状态逐渐演变成持续上升的状态。1994年1月20日,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在该条例的第十六条中,我

7、国初次设置了离婚审查期,规定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当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但我国实质意义上的离婚冷静期在21实际10年代才逐渐形成。经过多年的实践,2003年颁布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中出现了叫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新的变化,取消了关于离婚审批期的规定,在判定离婚当场就可以获得离婚证,这看似方便简捷,但也增加了离婚的随意性。就此,早在2008年,全国政协委员、民盟中央委员、中国妇女杂志社总编尚绍华从“治疗婚姻”的角度,提交了

8、关于建立婚姻辅导制度的提案,该提案得到了民政部的重视和回复。2010年尚绍华又联合中国社会工作协会行业委员提交了一份有关建立离婚冷静期,培养婚姻咨询师的提案,该提案使“离婚冷静期”这一说法第一次在国内正式出现,这为我国离婚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新的思路。时至2018年8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854条将该条款上升到了法律层面,后来我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公布的一审稿和征求意见稿中沿用了该条款。经过二审稿及三审稿的修订完善将“离婚冷静期间”变更为30天。1.2.2 现行规定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规定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9、。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该法条采用了限制必须经过三十天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且仅适用于婚姻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情形。为了贯彻我国民法典中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民政部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了调整,在离婚程序中增设冷静期制度,新调整后的离婚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和发证等程序。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具体程序如下:(一)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首先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并提供与离婚相关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二)负责离婚的登记员应当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确认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应当发给离

10、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对于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若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则应当出具。(三)自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后的三十日内,婚姻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游,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需要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核实没有问题后,发给当事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耨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等材料一并存档。(四)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八百五十四条,自婚姻登记机

11、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一个月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中请发给离婚证;未中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日内,若婚姻双方当事人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若双方当事人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则应当颁发离婚证件。(五)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执行工作和审查工作。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

12、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六)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第五十五条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一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第二章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立法评价2.1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必要性2.1.1 平衡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的适用我国

13、的离婚程序分为登记离婚程序与诉讼离婚程序,不同离婚程序中冷静期所能发挥的功能并不完全相同,登记离婚冷静期与诉讼离婚冷静期在运作模式以及配套措施方面有所区别,二者的适用也必然存在不平衡。此前,我国登记离婚为“即申即离”,许多家庭由于一方不愿离婚而无法至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离婚,迫使另一方适用诉讼离婚的途径进行离婚,这也大大加剧了司法部门的工作负担;设立离婚冷静期后,打破了传统的“即申即离”的模式,使民政部门平衡一部分司法部门的工作,同时也给婚姻双方当事人冷静思考和反悔的余地O2.1.2 弥补婚姻理论的不足我国设立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婚姻家庭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为法官确立了统一的判案依据,这一制度的确立

14、有助于我国各地法院判决结果的统一,实行统一的标准进行判决也有助于离婚案件的判定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做到以人为本。这一制度的研究并不局限于婚姻家庭法学领域,这是综合多个领域共同研究的成果。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在一定程度可以使目前我国的婚姻制度更加严谨和完善,同时也促进了婚姻法与其他法学的相互交融,打破目前我国对婚姻法学研究闭门造车的状态,更可以极大地推动婚姻法学的更新与发展。2.1.3 促进完善家事审判工作我国民法典颁布实施前,原有的婚姻法第32条对离婚的情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可这个规定不具有很强的实操性,法官在司法实践及案件审理工作中很难判断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真正破裂,因此在绝大多数的离婚案件

15、中,对当事人首次起诉离婚只会进行调解,而且按照规定,在判决生效后的六个月内原告不能再次起诉,这样虽然有助于让判决变得更慎重,可是却变相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同时这也造成了对我国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将离婚冷静期引入我国的司法实践及案件审理中是具有科学性的选择,这不仅为法官的判决提供了有效的依据,同时也避免给当事人双方增加诉讼负担。所以,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该法律已于2021年1月1日废止。在离婚诉讼中设置离婚冷静程序,可以分流法院的审判工作,通过民政部门的介入,揩大量的离婚案件调解和缓和,不仅起到缓解法官办案压力的作用,同时也达到了节约司法资源的积极意义。2.1.4 维护家庭婚姻稳定的需要婚姻家庭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石,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对与社会及国家的繁荣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定可以有效地抑制和缓解逐年上涨的离婚率。据调查,离异三年之内的人,70%的男性对于自己的离婚决定表示非常后悔,很多夫妻双方由于一时冲动选择了离婚,所以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表面上看来是强制性的给婚姻双方当事人强加了一个冷静的时间,实则为冲动的当事人提供挽回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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