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矿井筹建处“三违”辨识标准及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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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矿井“三违”辨识标准及管理管控办法第一章“三违”概念一、“三违”概念“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简称。“三违”行为是指在生产作业和日常工作中出现的盲目性违章、盲从性违章、无知性违章、习惯性违章、管理管控性违章以及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1 .违章指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或管理管控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2 .违章作业主要是指操作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3 .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员工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

2、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合约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二、反“三违”要控制23种人一是善于冒险、不考虑后果的“大胆人”,二是冒失莽撞的“勇敢人”,三是吊儿郎当的“马虎人”,四是满不在乎的“粗心人”,五是心存侥幸的“麻痹人”,六是投机取巧的“大能人”,七是固执己见的“怪癖人”,八是牢骚满腹的“情绪人”,九是难事缠身、心事重重的“忧愁人”,十是急于求成的“草率人”,十一是心神不定的“心烦人”,十二是习惯违章的“固执人”,十三是凑凑和和的“懒惰人”,十四是带病工作的“坚强人”,十五是休息不好、身体欠佳的“疲惫人”,十六是变化工种岗位的“改

3、行人”,十七是酒后开工的“不醉人”,十八是力不从心的“老工人”,十九是初来乍到的“新工人”,二十是受了委屈的“气愤人”,二十一是不求上进的“抛锚人”,二十二是单纯追求任务指标的“效益人”,二十三是盲目听从指挥的“糊涂人工第二章编制依据及适用范围一、编制依据本标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集团公司和矿务局安全生产管理管控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编制。按照“安全第一、生产第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以生产现场安全管理管控为主,兼顾岗位安全职责和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管控等,充分结合王峰矿井筹建处安全生产实际,遵循科学、实用、易操作

4、的特点制定。当与上级界定标准不一致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界定。按产生后果程度分为严重“三违”、一般“三违”和轻微“三违”。严重“三违”“三违”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很大影响,很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或现象。一般“三违”“三违”性质比较恶劣,情节较为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或现象。轻微“三违”“三违”情节轻微,对安全生产造成一定影响,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危害后果的行为或现象。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某某矿井各参建单位的所有员工。第三章“三违”标准界定第一部分矿建部分一、“二十五条红线”规定的行为1 .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动

5、电火焊及使用明火。2 .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3 .井下脱岗、睡觉者。4 .年度内严重“三违”三次以上的。5 .职工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者。6 .瓦检员、安检员、防爆检查员弄虚作假。7 .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短距离、不设警戒、放明炮、糊炮等严重违章行为。8 .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9 .调高监控断电值、缩小断电范围,人为调低瓦斯传感器数据。10 .一风吹排放瓦斯。11 .人为破坏通风设施和打开栅栏进入盲巷。12 .破坏或恶意移动瓦斯传感器。13 .“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不按规定安装,人为造成闭锁失效。14 .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15 .

6、违反斜巷“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16 .带电作业、检修、移动电器设备。17 .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闸,或违反停送电制度造成事故。18 .掘进工作面、回风系统中,电器设备失爆。19 .无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探放水施工。20 .采掘区域水文情况不清,不进行调查研究,不落实探放技术及措施,超前探查距离小于作业规程规定。21 .作业现场有突然出水等透水征兆未及时停止作业、汇报、撤出人员。22 .殴打、漫骂或报复安全检查人员的。23 .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24 .偷拿私存火药雷管的。25 .扒、蹬、跳各类车辆。二、严重“三违”行为1 .干部违章指挥,岗位工违章作业

7、,造成他人轻伤或重伤事故的。2 .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未落实整改措施,强令生产的。3 .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强令工人作业的。4 .工作面无规程、措施施工的;5 .高空作业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6 .将各种电气保护装置甩掉不用的。7 .私自停送电的。8 .开关打木楔或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的。9 .电气设备出现失爆未处理使用的。10 .擅自停开风机,造成工作场所无风的责任人。11 .工作面风量不足强行生产的。12 .安全质量不达标组织生产或质量低劣造成事故的。13 .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14 .遇有险情调度员、安检员、瓦检员通知撤人拒不执行的。15 .特种作业人员(安检员、瓦检员、放

8、炮员、井下电钳工、监测工)、转岗人员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上岗及从业人员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下井的。16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17 .安排单人作业造成事故的。18 .跟班干部(班长或班长以上管理管控干部)未亲临现场指挥生产工作。19 .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20 .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21 .无相关计划停电、停风的。22 .井下车辆除驾驶室以外乘坐的人员或超员乘坐车辆的;23 .掘进工作面不及时支护,空项作业的;24 .打眼或支护时,不先进行敲帮问顶找掉浮石,或顶板破碎时无专人观察顶帮的;打顶部锚杆未临时支护的;25 .各类司机在开动机动车前,不发出信号,检查车辆附近安

9、全情况的;26 .机动车辆未按规定进行试验的;27 .领用的火药、雷管存放在同一容器内或乱扔、乱放或丢失的;28 .无封泥或不使用水炮泥的29 .裸体爆破、明电爆破、短母线爆破的;30 .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炮眼内发现异常进行装药或爆破的;31 .爆破前,班组长不亲自布置专人按规定设警戒,警戒点不挂警戒牌、不设警戒栏的;32 .井上、井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穿非抗静电或非棉线衣服的。33 .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假检的;发现瓦斯浓度超过规定的,不立即采取措施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听从命令的;34 .不按规定设置安全监测设备、设施的,破坏监测设备、设施的或私调整监测设施的;3

10、5 .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的;36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不按规定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进行操作的;37 .井下及地面电气设备不按规定设置保护接地的或破坏保护接地装置的;38 .停送电不严格执行工作牌和操作牌制度,无牌停送电的;39 .随意甩掉或未用各种电气设备保护装置的;40 .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失爆的;41 .井下带电检修或移动电气设备的;42 .处理瞎炮(残炮)不符合规定的、装好炮未放未交接清楚就离开现场的43 .地面火工品库技防(避雷)设施不完善的、用电用火不符合规定的;44 .电缆破口或划伤处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责任人。45 .检修

11、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标志的责任者。46 .密封圈有破损、老化、失去弹性继续使用的责任者。47 .防爆灯具外罩破裂或闭锁装置失灵的责任者。48 .螺丝隔爆结构的螺纹和丝数少于6丝的责任者。49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电压等级及容量不符合要求的使用者。50 .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故障,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开动者。51 .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制度和倒闸操作票制度的。52 .井下使用非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或汽油动力装置,或者防爆装置不合格的指挥者。53 .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排出的各种有害气体被巷道风流稀释后,其浓度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规定的施工单位负责人。

12、54 .井下拆卸矿灯的;55 .扒、蹬、跳各类车辆的;56 .主要岗位脱岗的;57 .电气设备标志牌标注的整定值与实际整定值不符的责任人。58 .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器设备者。59 .当电气设备出现故障后,强行送电者。60 .井下电缆有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的维修责任人。61 .检修电器设备不执行“停送电”制度、无专人监护,检修前未进行验电的操作者。62 .井下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使用铝合金部件,或使用不具备阻燃和抗静电性能的非金属材料的。63 .风电闭锁装置未装设或不起作用的;64 .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的组织者和操作者。65 .人为损坏测风牌板、瓦斯牌板、测尘牌板

13、和冲尘牌板,并填报假数的人员。66 .未按规定装备和使用通防仪器仪表,或使用不合格仪器仪表的管理管控人员和操作人员。67 .用非专用车辆运送火工品的。68 .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的组织者和操作者。69 .临时停工地点停风的,或者停风后未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标,并向矿调度室汇报的施工单位负责人。70 .临时停风地点恢复通风工作未按规程规定进行的责任人。71 .排放瓦斯未按规程规定实施的现场组织者和操作者。72 .在井下存放或未按规程规定使用汽油、煤油、香精水、变压器油等易燃物品,或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无专人运送的指挥者和操作者。73 .电雷管起爆后,不将母线从放炮器或柱上摘下,或不扭结

14、短路的。74 .剩余炸药、雷管不及时交回火药库或未经安检员签字就交回火药库的。75 .装药时雷管脚线未短路的。76 .电雷管和炸药放在同一容器里的。77 .边打眼、边装药或放炮不使用水炮泥和黄泥封口的。78 .不按规定处理拒爆或拒爆未处理就交班的。79 .放炮母线线不够规定长度、母线有破口或明接头爆破的80 .火药箱、雷管箱不上锁或炸药、雷管不及时入箱的。81 .放炮不设警戒或放炮警戒距离不够的。82 .在有爆炸物的旧眼、残眼或瞎炮眼中打眼的责任人。83 .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取得爆破工资格证而进行爆破作业的爆破工。84 .使用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爆破工。85 .在瓦斯超限、煤尘

15、超限的情况下爆破的,或明电爆破、放糊炮、放明炮的爆破人员。86 .强令爆破员违章爆破的指挥者。87 .爆破作业不坚持自联自放的责任人。88 .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爆炸材料的责任人。89 .偷拿、私存炸药、雷管,或私带炸药、雷管升井的人员。90 .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不交回药库的责任人。91 .将炸药和雷管混装在同一容器内的责任人。92 .丢失爆炸材料的人员。93 .在运送爆炸材料时,未将炸药和雷管分开运送,94 .携带矿灯进入爆炸材料库内的人员。95 .井下乱扔、乱放爆炸材料,或未将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的责任人。96 .非放炮员本人运送火工品的;三、一般“三违”行为1 .工作服、胶靴及安全帽穿戴不规范的。2 .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点火的。3 .班中打架斗殴的。4 .井下私自打开自救器的。5 .井下休息时摘下安全帽的。6 .井下关闭矿灯休息的。7 .机车司机停车时,未将档位挂在驻车档位或将手刹拉死的。8 .闲杂人员私自进入要害场所的。9 .下井作业过程中不系帽斗系的。10 .穿化纤衣服、戴电子表、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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