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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暖通专业审查要点序号审查项目审查内容5.1基本规定L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条),是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基本依据,所有与施工图设计相关的强条均为审查内容。2、少量与强条关系密切的非强条作为强条的支撑列入本要点审查内容。3、绿建审查要点按福建省地方标准福建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13T97的内容进行编排。4、地方法规及地方标准中需要审查的内容列入本要点。5、本审查要点为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是保证工程设计质量的基本要求,并不是工程设计的全部内容。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全面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和法规的有关规定。5.2强
2、制性条文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本要点仅列出部分常用的强条(消防、人防、节能所列部分强条见要点中的黑体字),其余未列部分具体内容见相关标准。5.3设计深度1、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7版的相关规定,必须完整、清晰、简明表达所涉及的有关审查要点的内容(图纸不能清楚表达的内容可用说明表达)。图纸应按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和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T50114的规定绘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7版471设计文件应包括图纸目录、设计与施工说明、设备表、设计图纸、计算书。4.7.3.1设计说明3)
3、当本专业的设计内容分别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承担设计时,应明确交接配合的设计分工范围。15)需专项设计及二次深化设计的内容应提出设计要求。4.7.5平面图7需另作二次装修设计的房间或区域,可按常规进行设计,宜按房间或区域标出设计风量。风道可绘制单线图,不标注详细定位尺寸,并注明按配合装修设计图施工。2、设计依据:采用的设计标准是否正确,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木,是否符合工程实际情况。3、设计说明:应有工程总体概况及设计范围的说明;应有设计计算室内外参数及总冷热负荷、冷热源情况的说明、供暖系统、空调系统、通风系统、监测与控制要求、废气排放处理措施、设备降噪、减振要求、管道和风道减振做法要求等说明;应有
4、消防系统设计、节能系统设计、绿色建筑设计、人防暖通空调设计等专项说明;应有对管道风道保温材料选型和做法、系统工作压力和试压要求、施工安装要求及注意事项、采用的标准图集、施工及验收依据等施工特殊要求及一般要求的说明。注:对施工的一般说明,如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己有规定时也可注明“遵照XXXX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X-XXX执行”即可5.4防火防排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消“2015”98号关于执行新版消防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鉴于新制订的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规范尚未批准发布,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与审核按照以下规定执行:防烟与排烟系统设置场所执行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其
5、他具体系统设计仍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的有关规定。”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规范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新规范。5.4.1防火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8.2.2.5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8.3.2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或按表8.3.2-1至表8.3.2-4的规定确定。当计算值和本表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8.4.1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
6、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8.4.1.1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8.4.1.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8.4.1.3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8.4.1.4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ZOOM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8.4.2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其排烟风机的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8.4.2.1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大于6.OOm的不划防烟分区的房间时,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小于60
7、nfh计算(单台风机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720(3h)。8.4.2.2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3h计算。8.4.2.3中庭体积小于或等于17000相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6次/h换气计算;中庭体积大于17000?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4次/h换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102000m3ho8.4.3带裙房的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裙房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裙房部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局部正压送风系统,正压值应符合8.3.7条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9
8、.3.2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加压送风量应经计算确定。当计算结果与表9.3.2的规定不一致时,应采用较大值。9.4.6机械排烟系统中的排烟口、排烟阀和排烟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Omo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8.5.1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防烟设施: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2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3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rn的住宅建筑,
9、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1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2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8.5.2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1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Itf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2建筑面积大于5000Itf的丁类生产车间;3占地面积大于1000Itf的丙类仓库;4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8.5.3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旅:1设
10、量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ltf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2中庭;3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itf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4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Itf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5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8. 5.4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Itf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11f,且经常有入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9. 1.2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1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
11、于其爆炸下限的25%9.1.3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9.1.4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92.2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9.2.3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1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衰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2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9.3.2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
12、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9.3.5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9.3.8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或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L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9.3.9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2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3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9.3.11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K
13、:1穿越防火分区处;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3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4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绩两例;5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9.3.12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竖向排风管,应采取防止回流措施并宜在支管上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防火阀。9. 3.14除下列情况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1 .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2 .体育馆、展览馆、候机(车、船)楼(厅)等大空间建筑、多层办公建筑和丙、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当不跨越防火分区且在穿越房间隔墙处设置防火阀时,可采用难燃材
14、料。9.3.15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宜采用不燃材料,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风管内设置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应与风机的启停联锁控制。电加热器前后各08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有高温、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均应采用不燃材料。9.3.16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采取机械通风时,机械通风设施应设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1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2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事故排
15、风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6.6.16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和电线等,不得穿过风管的内腔,也不得沿风管的外壁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空调机房。8.2.5采用氢作制冷剂时,应采用安全性、密封性能良好的整体式氢冷水机组。8.7.7水蓄冷(热)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4蓄热水池不应与消防水池合用。8.10.3氨制冷机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氢制冷机房单独设置且远离建筑群;2机房内严禁采用明火供暖;3机房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同时应设事故排风装置,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少于12次,排风机应选用防爆型;9.4.9空调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连锁,并应设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电加热器必须采取接地及剩余电流保护措施。5.4.2人防防火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6. 1.1人防工程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2避难走道的前室。6.1. 2下列场所除符合本规范第6.1.3条和6.1.4条的规定外,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1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