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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云南省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按照同一品牌、同一批次、相同规格型号在受检销售现场或经销单位仓库的待销产品中抽取。抽样基数不少于2只。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只,其中1只作为检验样品,1只作为备用样品。2检验依据2.1GB35844-2018标准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1气密性GB35844-2018GB35844-20182结构GB35844-2018GB35844-20183关闭压力GB35844-2018GB35844-20184出口压力最小出口压力GB35844-2018GB35844-2018
2、最大出口压力5机械强度耐压性GB35844-2018GB35844-2018耐冲击性2.2CJ50-2008标准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1气密性CJ50-2008CJ50-20082结构CJ50-2008CJ50-20083关闭压力CJ50-2008CJ50-20084出口压力最小出口压力CJ50-2008CJ50-2008最大出口压力5强度整体强度CJ50-2008CJ50-2008手轮扭矩坠落试验注:2019年3月1日之前生产的产品按CJ50-2008检验,2019年3月1日之后生产的产品按GB35844-2018检验。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3判定规则1.1 依据标准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CJ50-200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 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
4、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4异议处理3.1 复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等有异议的,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的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异议处理,并将处理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4. 2复检4.2.1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
5、,并提交相关材料4.2.2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的,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经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研究。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组织复检。4.2.3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复检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复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复检。4.2.4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申请人办理复检手续之日起十日内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4.2.5本次异议复检采用备样复检。4.2.6 复检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对与异议相关的检验项目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论及时报送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由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告知复检申请人。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4.2.7 复检费用由申请人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与初检结论不致的,复检费用由承担本次抽样检验的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