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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云南省天然橡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4年云南省天然橡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为技术分级橡胶(TSR)。木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术语和定义、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2产品分类1.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分类代码262612/分类名称化学原料、化学制品及容器天然橡胶/2. 2产品种类技术分级橡胶(TSR)分为全乳胶(SCRWF),5号胶(SCR5)、10号胶(SCR10)和20号胶(SCR20)o3术语和定义2.1 技术分级橡胶:由巴西橡胶树的胶乳制成的
2、天然橡胶(一般的做法是将胶乳加工成块状胶),橡胶的性能应符合标准中相应等级的要求。3. 2全鲜胶乳:取自巴西橡胶树的胶乳,胶乳可能稀释,但未经分级分离。4企业规模划分根据天然橡胶产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天然橡胶产品年产量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下表: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年产量(万吨)120.3且Vl0.35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1、GB/T8081-2018天然生胶技术分级橡胶(TSR)规格导则2、GB/T15340-2008天然、合成生胶取样及制样方法3、GB/T8086-
3、2019天然生胶杂质含量的测定4. GB/T4498.1-2013橡胶灰分的测定5、GB/T24131.1-2018生橡胶挥发分含量的测定第1部分:热辐法和烘箱法6、GB/T8088-2008天然生胶和天然胶乳氮含量的测定7、GB/T3510-2006未硫化胶塑性的测定快速塑性计法8、GB/T3517-2014天然生胶塑性保持率(PRl)的测定9、GB/T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10、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抽样1.1 抽样型号或规格SCRViF、SCR5、SCR10、SCR20。1.2 抽样地点和样品要求抽样地点为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产品要求随
4、机抽取企业在12个月以内生产的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6. 3抽样基数每种产品抽样基数不小于1吨(含1吨)。7. 4抽样数量每家企业抽样数量不得超过2种产品。每个产品抽取的胶包数量按以下要求进行:整批胶包总数在40包以下且不小于1吨,需抽取4个胶包样品;整批胶包总数在40包至100包之间,需抽取7个胶包样品;整批胶包总数在100包以上,需抽取10个胶包样品。整批胶包总数随机选取样本胶包的数量单位为包整批胶包的数量选取样本胶包的数量100108. 5抽样方法6.5.1从同一批次(级别和批号相同)的胶包中随机抽取满足6.4要求的胶包,分别去掉外层包皮、聚乙烯包装膜、胶包涂层或其它
5、表面物;垂直于胶包最大表面切透两刀且不得用润滑剂;从胶包中部取出一整块重约200Og的胶样,垂直最长边切开,均匀地分为两份,一份为检样,一份为留样。将抽取的胶包样品(检样和留样)依次编为1号、2号、3号、4号等,分别装入塑料袋。检样1、2、3、4等编为一组,留样1、2、3、4等编为一组。6.5.2样品抽取后,应再抽取已取样胶包的包装袋两个,同样品一起分装于两个塑料袋中(一份检样、一份备样),经现场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确认,填写抽样单,并由抽样人员当场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单位(盖章)、抽样日期、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代表签字。两份样品由抽样人员通过邮寄或随身带回抽样单位。邮寄或携带时应确保样品
6、的物理、化学性状和封条不被破坏。6.6抽样应注意的问题6.6.1样品选择应根据贮存情况确定,明显受潮、破袋产品不抽。6.6.2所抽产品应为企业自检合格产品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非企业自检合格产品、有出口合同产品、有“试制品”及“处理品”标志的产品均不属抽样范围。6.7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天然橡胶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7检验要求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标准法规或标准条款强制性/推荐性检测方法重要程度分类A类B类b1留在45UnI筛上的杂质
7、(质量分数)/%,最大值推荐性GB/T80862灰分(质量分数)/%,最大值推荐性GB/T4498.13氮含量(质量分数)/乐最大值推荐性GB/T80884挥发分(质量分数)/%,最大值推荐性GB/T24131.15塑性初值(Po),最小值推荐性GB/T35106塑性保持率(PRI),最小值推荐性GB/T3517a极重要质量项目b重要质量项目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7.2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留在45Um筛上的杂质、灰分、氮含量、挥发分、塑性初值、塑性保持率。7.3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7.3.1检验机构
8、接收样品应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它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并按样品的储藏要求保存。7.3.2产品标签中明示的质量要求严于产品执行标准规定时,应按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8判定原则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样品的留在45Unl筛上的杂质、灰分、氮含量、挥发分、塑性初值、塑性保持率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为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9异议处理复检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9.2 需对不合格项目的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免检结果为准,10附则本规范起草单位:西双版纳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本规范起草人:沈倩、徐红英、杨桂华本规范由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