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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设计)题目:论中小股东利益的实体保护机制目 录摘要Abstract引言1一、中小股东利益保护问题的产生1二、中小股东利益受侵害的表现形式3(一)虚假出资3(二)操纵利润分配3(三)操纵发行价格3(四)操纵信息披露3(五)关联交易4(六)侵吞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财产4三、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的重要性4(一)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决议方式来看4(二)中国股权的现状是公司法要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客观原因4四、中小股东利益的实体保护机制的建立和完善5(一)完善股东大会制度51.完善累积股票表决制52.完善表决权排除制度53.建立限制表决权制度64.充实中小股东的股东权65.建立类别
2、股东大会议决制7(二)充实中小股东的事中监督措施71.财务会计报告、帐薄查阅权72.公司经营状况调查请求权73.请求法院对“不正当侵害行为”进行干预8(三)完善股东诉讼制度81.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82.完善现行股东直接诉讼之相关规定8五、中小股东利益的实体保护机制的弊端的思考9(一)关于表决权排除制度91.适用范围的规定过于宽泛与原则92.没有解决关联担保问题93.对累计投票制的反思94.关于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可撤消的申请权105.对股东知情权的思考116.委托投票权的完善127.股东退出机制立法漏洞弥补128.公司解散请求权制度的完善129.关于派生诉讼与直接诉讼制度13(二)独立
3、董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思考13(三)用现代科学技术为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作技术支撑14参考文献摘 要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公司制度的变革,而突显出来的。特别是近几年以来,大股东或者是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例时有发生,且在不同的时期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因此,旨在探讨如何更好的建立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机制的呼声,不管是中小股东本身还是在理论界或是司法界,都日益变得强烈。本文拟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问题的产生、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客观必要性及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表现形式、为什么要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等方面,来论述中小股东利益的实体保护机
4、制。关键词:中小股东, 股东平等,股权平等 AbstractThe aegis of behalf of inferior dormant partner is stand out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ommunity economy and the innovate of company system. Especially recently the case of that the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made an invasion upon the inferior dormant partner always h
5、appened , and it was getting worse an worse. So the problem that built a consummate system to protect the behalf of inferior dormant-partner, not only per se of inferior dormant-partner but also in the Theorists and Law , become more and more focus. This article try to discuss the reason that course
6、 the problem about behalf of inferior dormant-partner, necessary of protect of behalf of inferior dormant-partner, how their behalf will be violated, why we need to built a consummate system to protect the behalf of inferior dormant-partner, and how to built it .Key words: Inferior dormant-partner ;
7、The equality of shareholder; The equality of stock rights引 言在我国,有一件屡见不鲜的事:大股东以白条换股权。最荒唐的是连发起人股也打起了白条,港澳实业就是如此, 该公司原发起人股东海国投集团有限公司入股资产的160亩土地至今未过户, 原因是土地开发费未付足,尚欠1000余万元。实际上,海国投是否已取得该块土地产权尚且是个疑问,然而它的旗下却凭着这张纯属子虚乌有的白条当上了港澳实业的第一大股东。比起港澳实业来,西藏圣地也毫不逊色。1996年10月15日上市的西藏圣地,第一大股东四川经协公司占有32.57的股权,应注入西藏圣地净资产194
8、9.34万元, 其中包括吹塑设备一台,价值1624.2万元,但该设备至今未投入西藏圣地。看来,大股东的原则总是如此:反正股权是要的,有多少要多少;钱是没有的,能欠多少就欠多少,能欠多久就欠多久。这些上市公司的股票,在二级市场,都要由投资者掏真金白银去买。由于这些公司的经济效益与股价逐渐背离,持有这些股票的投资者有许多人蒙受了极大的损失。而那些仅凭一纸白条就占据了公司控股地位的大股东,却只知坐享分红送配等权益,把一个个好端端的上市公司搞得满目疮痍,每况愈下。而靠真金白银成为这些公司的中小股东,却沦为了砧板上任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宰割的鱼肉。综上,公司是由股东投资产生的,股东权是股份制存在的社会基础
9、,是公司发展的物质前提,对股东权的漠视必将极大地挫伤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最终将极大地制约公司的发展,影响公司对社会经济发展重大作用的发挥。因此,对股东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以说,对股东利益的保护仍然是现代公司的重要指导思想。【1 刘俊海.股东权法律保护概论M .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57.】下面就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我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叙述: 一、中小股东利益保护问题的产生谈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的产生,离不开对公司制度的变革的讨论。从公司制度的历史沿革来看,最早的公司,是成立于十七世纪的英国东印度公司。由于当时的公司,是基于国王的允许而产生的。所以,它的行政职能远远超过了它的商业职能
10、。那么,当时的股东权利的保护,就显得更加的脆弱和不规范。直到十八、十九世纪,由于产业革命对全球化大生产的影响,公司在其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日益突出。因此,对公司制度的完善的要求,也日趋紧迫。这段时间,各国公司法对股东权利的保护,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从欠缺到完善的过程。此时,股东权在法律上的地位,得以确立起来。但是,十九世纪这一民主革命蓬勃发展的时期,对公司制度的发展,起了很大的变革作用。人们套用政治上的民主观念,去理解股份公司中的股东民主。并借鉴国家的宪法来指导股份公司的章程的制定。在这种历史背景之下建立起来的股份公司,股东权利得到了极大的加强,股东大会的地位也得到肯定和巩固。作为权力机关的
11、股东大会,在公司的诸机构中,处于了绝对的领导地位。此为股东大会中心主义时期。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在不断的进步。尤其是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生产力的不断提高,给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高效率和快节奏的生产模式,使得原有的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存在,受到了质疑。大规模的股份公司日益崛起,公司参与市场经济流转不断加快,经营范围空前拓宽,经营活动亦趋于高度复杂化和专业化,如果仍然由定期举行的股东大会决定一切经营活动将不利于股份公司经营的效率,从而可能错过很多商业机会,另一方面经营活动的复杂化和专业化也更使得作为一般投资者在很多情况下缺乏作出决策的能力。此时如果还任由股东大会直接干涉董事会的经营决策
12、活动,将不利于股东公司的发展。于是股份公司经营权力的重心逐渐转向董事会,并最终实现了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变迁。如在立法上,先是1937年的德国股份有限公司法率先改革股份公司的权力机关,规定股东大会只是对在法律和章程中所规定的特定事项有权决定,股东大会未经董事会请示,不得直接下达任何指示。1 梅慎实.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分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260261.当董事会的地位得到确立后,众多股东的噩梦开始来临。由于董事会掌握了股份公司的大部分经营决策权,这让股东们感到无助和无可奈何。他们手中除了任免董事,决定分配盈余和其他一些很少有机会行使的权力如变更
13、章程,公司购并、增资、减资等外,对股份公司经营活动无权染指。股东除了查阅报表等权利外,其他权利只能依赖于股东大会才能行使,此时的股东大会再也不是过去的“万能机关”了。董事会的董事们自己付给自己高薪,选择有利于保证自己经营成功而非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经营方案,使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处在不断被侵害的危险中。这样,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在公司制度的历史变革中,浮出了水面。二、中小股东利益受侵害的表现形式近年来,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案例屡屡发生,证券市场风云变幻,ST猴王、ST吉发、春都股份、大庆联谊、美尔雅等一连串的响亮名称向我们展示了一幕幕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大肆圈钱,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事
14、例,中小股东的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甚至颗粒无收。这些严峻的事实表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现实需要和必要性。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的权益,虽然手段多样,但究其本质,不外乎一下几种:(一)虚假出资虚假出资主要指设立上市公司或者增资配股过程中,控制股东名义上向上市公司投入了资本,而实际上该资本并未履行产权转移手续,仍然保留在控制股东原来的名下。也就是说,控制股东通过开具虚假的出资证明,并未真实投入资产或现金,却拥有了上市公司的股权。最典型的事件,莫过于:“港澳实业”原发起人海国投集团名义上以土地折价入股作为出资,成为控制股东。而实际上,对这片土地,“海国投”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并不拥有产权。在经营过程中,“海国
15、投”挪用“港澳实业”资金数千万元,对自身虚假出资行为隐瞒不报达7年之久。1 段亚林.论大股东滥权及实例M.经济出版社,2001.138.(二)操纵利润分配控制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常常操纵股东大会作出不分配或者只用股票红利进行分配的决议。无疑,控制股东享有从公司的利润分配中获益的股东权。问题是,这种权利的行为如果表现为危害公司长远利益、损害其他股东权益的行为,就应为法律所禁止。(三)操纵发行价格由于控制股东和公司筹集资金的结果有着密切相关的利益,所以他们自然愿意更多地从市场上募集资金。而公司上市时的招股说明书一般是由控制股东和相关中介机构共同完成,所以我国证券市场上已发现控制股东提供不切实际的每股收益预期值的现象,并以此获得较高的发行价、误导投资者、损害小股东的利益。 (四)操纵信息披露 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相当多的控制股东利用其控制公司的管理层,操纵公司的业绩信息披露,提供虚假信息,企图避免因业绩差被剥夺配股权、甚至停牌、摘牌的命运。控制股东操纵公司信息披露的手段很多,比如:提前确认收入、将关联交易作为正常收益、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