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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多方投入公司合同(精选3篇)经营多方投入公司合同篇1甲方:乙方:目录(1)总则合营各方成立合资经营公司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责任技术转让产品的销售董事会(10)经营管理机构(11)设备购买(12)筹备和建设(13)劳动管理(14)税务、财务、审计(15)外汇收支(16)合营期限(17)合营期满财产处理(18)保险(19)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20)违约责任(21)不可抗力(22)适用法律(23)争议的解决(24)文字(25)合同生效及其他第一章总则中国公司和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
2、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第二章合营各方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地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中国省市区街号。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O国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国地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o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O(注:若有两个以上合营者,依次称丙、丁方)第三章成立合资经营公司第二条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第三条合营公司的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外文名称为O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省市一路号。倘有需要可在其他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
3、处、门市部)。第四条合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第五条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第四章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第六条甲、乙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注:在具体合同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4、第七条合营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生产产品;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服务;研究和发展新产品。(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第八条合营公司的生产规模如下:1 .合营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O2 .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到o产品品种将发展O(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第五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第九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元(或双力商定的一种外币)。第十条甲、乙方的出资额共为人民币元,以此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甲方元,占%,乙方元,占%o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将以下列作为出资:甲方:现金元机构设备元厂房元土地使用权元(公司使用土地的费用按每平方米每年元计算)工业产权元其他元共元乙方:现金元机械设备
5、元工业产权元其他元共元(注:以实物、工业产权作为出资时,甲、乙双方应另行订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二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资比例分期缴付,每期缴付的数额如下:(注:根据具体情况写。)第十三条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合营各方在合营期不能减少注册资本。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第六章合营各方的责任第十四条甲、乙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甲方责任: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组织合营公司厂房和其他工程
6、设施的设计、施工;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厂房;协助办理乙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协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当地的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人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乙方责任: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工业产权并负责将作为出资的机械设备等实物运至中国港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
7、以及试生产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培训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如乙方同时又是技术转让方,则应负责合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第七章技术转让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同意,由合营公司与一方或第三者签订技术转让协议,以取得达到本合同第四章规定的生产经营目的、规模所需的先进生产技术,包括产品设计、制造工艺、测试方法、材料配方、质量标准、培训人员等。(注:要在合同中具体写明。)第十六条乙方对技术转让提供如下保证:(注:在乙方负责向合营公司转让技术的合营合同中才有此条款。)1 .乙方保证为合营公司提供的(注:要写明产品名称
8、)的设计、制造技术、工艺流程、测试和检验等全部技术是完整的、准确的、可靠的,是符合合营公司经营目的要求的,保证能达到本合同要求的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2 .乙方保证本合同和技术转让协议规定的技术全部转让合营公司,保证提供的技术是乙方同类技术中最先进的技术,设备的造型及性能质量是优良的,并符合工艺操作和实际使用的要求;3 .乙方对技术转让协议中规定的各阶段提供的技术和技术服务,应开列详细清单作为该协议的附件,并保证实施;4 .图纸、技术条件和其他详细资料是所转让的技术的组成部门,保证如期提交;5 .在技术转让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对该项技术的改进,以及改进的情报和技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合营公司,不另收
9、费用;6 .乙方保证在技术转让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使合营公司技术人员和工人掌握所转让的技术。第十七条如乙方未按本合同及技术转让协议的规定提供设备和技术,或发现有欺骗或隐瞒之行为,乙方应负责赔偿合营公司的直接损失。第十八条技术转让费采取提成方式支付。提成率为产品出厂净售额的%O提成支付期限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条规定的技术转让协议期限为期限。第十九条合营公司与乙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期限为年。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合营公司有权继续使用和研究发展该引进技术。(注:技术转让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协议须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第八章产品的销售第二十条合营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外
10、销部分占%,内销部分占%O根据需要合营公司派一名人员去在职培训销售业务,培训费由承担。(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写明各个年度内外销的比例和数额。一般情况下,外销量至少应能满足合资公司外汇支出的需要。)第二十一条产品可由下述渠道向国外销售:由合营公司直接向中国境外销售的占%o由合营公司与中国外贸公司订立销售合同,委托其代销,或由中国外贸公司包销的占%O由合营公司委托乙方销售的占_%o第二十二条合营公司内销产品可由中国物资部门、商业部门包销或代销,或由合营公司直接销售。第二十三条为了在中国境内外销售产品和进行销售后的产品维修服务,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合营公司可在中国境内外设立销售维修服务的分支机构。第二
11、十四条合营公司的产品使用商标为第九章董事会第二十五条合营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00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由一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一名,乙方委派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任期四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第二十七条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于重大问题(注: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列举主要内容),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对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数通过或简单多数通过决定。(注:在具体合同中要明确规定)。第二十八条董事长是合营公司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
12、表。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第十章经营管理机构第三十条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方推荐;副总经理人,由甲方推荐人,乙方推荐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年。第三十一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可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第三十二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
13、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第十一章设备购买第三十三条合营公司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尽先在中国购买。第三十四条合营公司委托乙方在国外市场选购设备时,应邀请甲方派人参加。第十二章筹备和建设第三十五条合营公司在筹备、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立筹建处。筹建处由人组成,其中甲方人,乙方人。筹建处主任一人,由方推荐,副主任一人,由推荐。筹建处主任、副主任由董事会任命。第三十六条筹建处具体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组织有关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和验收,制定工程施工总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掌握工程财务支付和工程决算,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做好工程施工
14、过程中文件、图纸、档案、资料的保管和整理等工作。第三十七条甲乙双方指派若干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在筹建处领导下,负责对设计、工程质量、设备材料和引进技术的审查、监督、检验、验收和性能考核等工作。第三十八条筹建处工作人员的编制、报酬及费用,经甲乙双方同意后,列入工程预算。第三十九条筹建处在工程建设完成并办理完毕移交手续后,经董事会批准撤销。第十三章劳动管理第四十条合营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经董事会研究制订方案,由合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地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第四十一条
15、甲、乙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第十四章税务、财务、会计第四十二条合营公司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第四十三条合营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四十四条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第四十五条合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立账,其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账凭证、单据、报表、账簿,用中文书写。(注:也可同时用甲乙双方同意的一种外文书写。)第四十六条合营企业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如乙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国家的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甲方应予以同意,其所需要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第四十七条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