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docx(15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道路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运输市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相关的信用信息管理、不良行为认定、信用等级评定、信用修复、信用结果应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在本省交通运输部门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的道路客运、货运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出租汽车驾驶员。第四条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公正公开、审慎
2、适度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建立并组织维护全省统一的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维护从业人员信用基础数据库,做好数据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信息泄露。第六条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诚信合规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支持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在行业自律中加强信用承诺应用。鼓励从业人员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管理第七条从业人员公共信用信息包括从业人员基础信息、荣誉信
3、息、不良信息及信用评价信息等与运输经营活动相关的信用信息。第八条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员姓名、性别、身份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住址、联系电话、服务单位、驾驶证初领日期、准驾车型、从业资格证件号码、从业资格类别、从业资格证件初领日期和变更记录以及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等。出租汽车驾驶员信用信息还应当包括所驾驶车辆的车牌号、服务监督卡号、注册情况等。第九条从业人员荣誉信息包括:(一)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形成的与交通运输相关的表彰和奖励信息;(二)完成政府指令性应急运输任务信息;(三)其他相关荣誉信息。第十条从业人员不良信息包括从业
4、人员在从事运输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涉及违法的不良信息和其他不良信息。从业人员涉及违法的不良信息是指从业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信息。从业人员其他不良信息是指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不良信息。第十一条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信息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从业人员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形成的评价结果信息,包括信用等级评定、不良行为认定、信用修复结果认定、列为激励对象、信用提醒、列入重点关注对象等情况信息。第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谁管理、谁采集”的要求,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记录和采集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第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和单位,在管理过程中
5、获取或者形成的涉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应当核查后及时录入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应当逐步实现与各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强化信息归集、监测、分析、预警。第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良信息,按照不良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认定为轻微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轻微不良行为只实施信用记分,信息不对外披露;一般不良行为信息1年内有效,严重不良行为信息3年内有效,对外披露。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轻微不良行为:(一)违反交通运输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不需要启用行政处罚程序但要求予以整改的;(二)违反交通运输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
6、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运输市场产生轻微影响的不良行为。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一)违反交通运输有关法律法规,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的;(二)违反交通运输有关法律法规,被限制从业的;(三)因从业人员的主要责任,从业单位被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核减相应经营范围、撤销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四)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两客一危”运输活动的;(五)发生重大及以上运输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六)在信用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7、(七)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第十七条除轻微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以外的不良行为,应当认定为一般不良行为。第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当及时将一般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信息在“信用交通江苏”网站、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服务窗口等公布,隐去个人隐私信息。第十九条对公布的不良行为信息有异议的,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负责认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负责认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依据相关规定以及核查结果作出维持、更正或者撤销认定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根据决定调整原公布的不良行为信息。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不良行为的披露与处理。第二十条对从业
8、人员不良行为实行记分制,单次不良行为记分为1至20分。同一个不良行为符合多种不良记分标准的,应当按照最高记分值予以记分,不重复记分。记分按照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评分标准(附件1)进行。第二十一条对经营者实施不良行为记分的,应当同时对涉及的负有责任的从业人员予以相同记分。对从业人员从事运输经营活动被作为责任主体实施不良记分的,应当同时对负有责任的所属经营者、所涉及的车辆予以相同记分。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评优评先、信息报备以及信用修复等工作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从业人员信用承诺和践诺情况记入信用记录。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道路
9、运输从业资格证件时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附件3),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信用档案管理和维护。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年度信息归集截止于当年12月31日。第二十四条从业人员及其所属经营者应当主动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网站或者移动客户端及时将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中基础信息补充完善,并及时更新,或者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报送。从业人员及其所属经营者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信用状况自检信息填报(具体内容见附件4)。第三章信用等级评定第二十五条从业人员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评定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二十六条从业人员信
10、用等级应当结合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分和荣誉得分情况确定。从业人员信用得分实行记分制,其信用记分值为一个评定周期内记录在其从业资格证件下的不良行为总记分值减去荣誉总抵扣分值。不同业务种类的信用记分值计算方法按照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评分标准执行。第二十七条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分为信用好、较好、一般、较差和差,分别用AA级、A级、B级、C级和D级表示。(一)评定周期内信用记分值不满5分的,信用等级为AA级;(二)评定周期内信用记分值在5分以上不满10分的,信用等级为A级;(三)评定周期内信用记分值在10分以上不满15分的,信用等级为B级;(四)评定周期内信用记分值在15分以上不满20分的,信用等级为
11、C级;(五)评定周期内信用记分值在20分以上的,信用等级为D级。第二十八条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评定周期内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定为D级:(一)发生本办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二)发生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以上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三)因违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受到拘留以上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九条从业人员未于当年度12月31日前完成信用自检信息填报的,其当年信用等级最高不得超过A级,连续两年未完成信用自检信息填报的,其当年信用等级最高不得超过B级。从业人员自检信息填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其当年信用等级最高不得超过B级。对初次领证、转入本省不
12、满一年的从业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记分,转入本省当年信用等级评定最高为A级。第三十条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只在一个评定周期内记分。一个评定周期届满,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完毕的,该行为的记分记入本评定周期;尚未处理完毕的,应当转入下一个评定周期。第三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评定标准形成信用等级初步结果,在“信用交通江苏”网站、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服务窗口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第三十二条在公示期内,对信用等级评定初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负责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第三十三条负责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
13、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依据核查结果以及相关规定作出维持、修改或者撤销评定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从业人员及其所属的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以外的申请人。第三十四条负责信用等级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0日前,通过“信用交通江苏”网站、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服务窗口等向社会公布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第四章信用修复第三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修复机制,鼓励失信从业人员修复信用。第三十六条失信从业人员应当主动纠正不良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完成整改要求,并通过信用承诺、参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组织的信用培训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从业人员一般不良行
14、为信息公布满3个月、严重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满6个月,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修复申请。第三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一)严重不良行为信用修复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满1年的;(二)3年内严重不良行为信用修复累计满2次的;(三)拒不纠正相关不良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按照“谁产生、谁核查,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信用修复应当按照如下程序进行:(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作出认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附件5)、信用修复承诺书(附件6)和整改合格材料等相关情况说明材料。(二)受
15、理申请。作出认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修复对象符合性和申请材料完整性予以确认,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事实、理由和救济途径。()核查申请。录入不良行为信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和单位对申请人的信用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整改通过验收以及不良行为修复验收意见。(四)修复认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核查结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信用修复通知书(附件7),及时告知申请人信用修复处理结果;不予修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修复的事实、理由和救济途径。(五)修复处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信用修复通知书处理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在“信用交通江苏”网站、本级交通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该修复信息,并公示申请人的信用修复承诺书,将结果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同级公共信用管理部门。第五章信用结果应用第三十九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信用记录查询功能,方便经营者、从业人员以及社会公众通过网站、移动客户端等及时查询信用信息记录情况。鼓励从业人员、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查询自身或者经授权查询相关方的信用信息,在运输经营等活动中应用信用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和单位在管理过程中应当主动查询使用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将从业人员信用情况作为从业资格证审核等重要依据,形成从业人员信用监管机制。第四十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