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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公立医疗机构第二批国家集采医保资金结余留用考核评分表考核内容考核指标(分值)评价方法评分标准(一)执行药品集采规定1.是否按时完成第二批国家集采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按通用名实行一票否决制)。按通用名逐个核查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的通用名品规,才核算结余留用金。2.医疗机构3()天回款率H(25分)按回款率H分段打分。100%,25分100%H80%,20分80%H60%,15分60%H40%,10分40%H20%,5分H20%,不得分(二)合理控制药品费用3.定点医疗机构人次均药品费用增长率A(25分)按定点医疗机构人次均药品费用增长率A分段打分。A10%,25分10%A20%,2()分20%A30%,不得分4.非中选产品采购量占比(10分)非中选产品采购量比例不超过省医保局下达的任务比例。不超过得10分,超过不得分。(三)落实集采和价格等改革政策5.线下采购占比(25分)线下采购总额与实际药品采购总额比值不高于5%o不高于5%得25分,高于5%不得分。6.执行集采政策违规次数(10分)是否如实报量,配合第二批国家集采工作,无违规行为。至2021年4月26日未发现经查实的违规行为得10分,有查实违规行为不得分。7.集采中选药品的规范流转(5分)有无转卖第二批国家集采中选药品。至2021年4月26日未发现经查实的违规行为得5分,有查实违规行为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