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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化新污染物治理心得体会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强化新污染物治理,这是“新污染物治理”连续三年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进一步凸显了国家对新污染物治理的高度重视,以及治理工作的迫切性。所谓新污染物,主要是指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这些物质对生态环境或公众健康存在较大风险,但尚未纳入环境管理或现有管理措施仍然不足。目前公认的新污染物包括新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及微塑料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是新污染物的主要来源。如今,化学物质已经成为现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大量化工产品在为生产生活提供更加丰富、优质服务的同时,也带来了越来越多的新污
2、染物。许多“看不见摸不着”的新污染物正悄悄进入环境并逐渐累积,威胁着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有研究指出,肥胖与糖尿病高发与新污染物有密切关联。如果不能对新污染物的环境风险进行有效管控,可能会极大影响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并加大环境治理的成本。与常规污染物相比,新污染物具有危害严重、风险隐蔽、不易降解、来源广泛、减排替代难度大、涉及领域多范围广等特点。部分内分泌干扰物甚至打破了“剂量越大毒性越大”的传统毒理学原则:有的在中间剂量才有毒,有的在极低剂量就有毒,有的只在某个特定剂量区间有毒,这表明新污染物治理的难度相当大。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公
3、众健康和生态安全的必然要求。新污染物的治理离不开法治手段。2022年以来,我国进一步加大新污染物领域的制度建设力度,相继发布了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和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并在全国开展了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工作。黄河保护法首次规定了新污染物治理的要求,这些都为新污染物治理提供了有力指引。然而也要看到,目前我国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中,普遍缺乏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的要求。如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为核心的现有危险化学物质立法,主要以安全生产为目的,对化学物质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环节进行规制,不涉及化学物质进入市场前的风险规制,这就容易忽略化学物质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4、同时,我国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和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中规制的都是“可以实施有效管控的固定源排放的化学物质”,从性质上看属于常规污染物,且两个名录中有9种化学物质相同。现行地表水、大气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均没有包含一些被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新污染物。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所列的14种新污染物中,只有编号12的内分泌干扰物类物质和编号13的抗生素类物质属于比较“新”的污染物,其他都是早已被纳入有效管控甚至早已被淘汰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可以说,当前在新污染物治理领域的政策性规定、单行法中的零星条款,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领域的法律和未能及时更新的各种名录,尚不足以为系统性治理新污染物提供充分的法治保障。因此,在笔者看来,制定一部系统性、高位阶、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为宗旨的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法律,与时俱进补齐我国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中缺失的一块短板,显得迫切而必要。值得关注的是,生态环境法典已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笔者建议,不妨在生态环境法典中系统规定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的相关内容,从而为深入、有效开展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期待我国不断完善立法,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将各种新污染物带来的环境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从而让人们安全地享受化学物质带来的各种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