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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原文相关单位应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的政策和法治宣传,强化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与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意识,争取理解与支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以下是整理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原文,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欢迎阅读与收藏。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原文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发布时间:2020年5月29日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监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公
2、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卫生健康委、团委、妇联: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2020年5月7日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
3、成年人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二条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第三条本意见所称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
4、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第四条本意见所称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
5、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第五条根据本意见规定情形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的,应按照主管行政机关要求报告备案。第六条具备先期核实条件的相关单位、机构、组织及人员,可以对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在报案或举报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公安机关
6、。第七条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按规定书写、记录和保存相关病历资料。第八条公安机关接到疑似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报案或举报后,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案件初步情况,并制作笔录。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受案审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第九条公安机关侦查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对于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办案中的协商、沟通与配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报案人员或者单位调
7、取指控犯罪所需要的处理记录、监控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时,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予以协助配合,并按照有关规定全面提供。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在受案或者立案后三日内向报案单位反馈案件进展,并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告知报案单位。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切实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监督。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立案。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未成年人需要保护救助的,应当委托或者联合民政部门或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经济救助、医疗救治、心理干预、调查评估等保
8、护措施。未成年被害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启动司法救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经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公安机关、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及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主管行政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违法窃取、泄露报告事项、报告受理情况以及报告人信息的,依法依规予以严惩。第
9、十四条相关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对于涉案未成年人身份、案情等信息资料予以严格保密,严禁通过互联网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私自传播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依法保障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强制报告责任,对根据规定报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而引发的纠纷,报告人不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干扰、阻碍报告的组织或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
10、从重处罚。第十七条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第十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对于工作中发现相关单位对本意见执行、监管不力的,可以通过发出检察建议书等方式进行监督纠正。第十九条对于因及时报案使遭受侵害未成年人得到妥善保护、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惩处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应及时向其主管部门反馈相关情况,单独或联合给予相关机构、人员奖励、表彰。第二十条强制报告责任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在本部门职能范围内指导、督促责
11、任单位严格落实本意见,并通过年度报告、不定期巡查等方式,对本意见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注重加强指导和培训,切实提高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和能力水平。第二十一条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教育、民政、卫生健康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组织应当加强沟通交流,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及时研究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强制报告工作联系人,畅通联系渠道,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人民检察院负责联席会议制度日常工作安排。第二十二条相关单位应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的政策和法治宣传,强化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与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意识,争取理解与支
12、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第二十三条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为完善机制,及时干预,严厉惩治、有效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监委、公安部、司法部、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卫健委、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会签下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强制报告意见)o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建立强制报告制度的必要性(一)当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持续上升,案件预防难、发现难、取证难的问题亟待破解。2017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分别为4.76万人、5.07万人、6.29万人,后两年同比分别增长
13、6.8%、24.2%o司法办案发现,案件发现不及时,严重影响了打击犯罪和救助未成年人的效率、效果。这与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自身特点密切相关。一方面,这类案件往往发生在家庭和学校、培训机构、宾馆、娱乐场所等内部场所、封闭环境,外人很难发现。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自护意识、能力还不强,不少孩子遇受侵害后不敢、不愿甚至不知道寻求帮助。这导致一些未成年人多次被侵害,有的遭受侵害甚至持续几年的时童罪提起公诉,2019年8月27日,桐庐县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二)发现处置1、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发现干预双及时。2018年7月,杭州市检察院与公安、教育、卫健等部门联合制定市级层面的侵害未
14、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制度施行以来,桐庐县检察院主动加强与县公安、教育、卫健等部门的沟通联系,达成工作共识。同时依托“法治进校园”、“两微一端”新媒体平台,向广大师生宣传强制报告制度,打通制度运行“最后一公里”。本案中,被害人向养母诉说无果后,转而向班主任老师求助,班主任老师第一时间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报告,并由学校心理老师初步开展心理疏导。桐庐县公安局接到报案线索当日立案侦查,次日,桐庐县人民检察院及时介入,确保案件有效查处。2、依托“一站式”机制,办案救助双同步。提出取证建议时,桐庐县检察院发现本案客观证据较为单薄,且被害人李某甲因家中亲属不明事理、一味埋怨,产生了持续性的内疚、自责
15、等负面心理。对此,检察机关运用“一站式”办案机制对被害人开展询问、心理疏导,避免“二次伤害”。一方面,梳理评估案件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建议,调取相关证人证言、被害人与其养父聊天记录等证据;另一方面,获取学校初步心理干预记录,通过县妇联邀请资深心理咨询师为李某甲及其养母进行多次心理测评、干预疏导,由村两委人员对养母和其他亲属进行教育劝诫,做到严厉打击犯罪与保护救助两同步。3、协调社会化支持,安置帮扶双落地。鉴于本案的特殊性,桐庐县检察院多次牵头召开联席会议,邀请民政、教育、公安、妇联、团委、乡镇及居住村相关人员商讨被害人安置问题。办案期间,为调整亲属心态,根据心理咨询师的建议,暂时将李某甲交
16、由县反家暴庇护所庇护。案件办结后,经充分征询李某甲个人意愿对其进行妥善安置,民政部门确定一名志愿者跟踪陪伴,掌握思想动态、提供生活帮扶。为缓解经济困难,桐庐县检察院还向李某甲发放1万元司法救助金。目前,李某甲日常生活、学习情况良好。(三)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家庭内部成员间的监护侵害案件,发现查处难度极大,但由于学校老师高度负责,积极主动履行强制报告义务,从而使案件从被害人求助到司法机关介入仅用了三天时间,确保了案件依法及时有效查处。在办案过程中,桐庐县检察院针对被害人的心理状态,通过妇联邀请心理咨询师同步开展心理疏导;针对家庭成员和亲属的认知偏差,协调基层组织,对监护人及其亲属进行教育劝诫;针对被害人临时安置,联合民政、妇联等部门审慎制定安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