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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制度1一、目的为规范公司的车辆使用管理,明确车辆的使用权限和流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二、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公务用车.三、工作职责1、人力行政部负责公司办公用车相关制度的制定,用车申请审核和车辆安排。2、各部门按照此制度规范合理进行用车申请和用车。四、规范执行1、公务用车范畴公务用车包括重要客户接待,以及青岛市北区外的因公外出,如去仓库、行政工商业务办理等。2、用车申请时间限定(1)提前可预见的因公外出,应至少提前1天申请。(2)临时性因公外出,应至少提前1小时申请。3、用车流程(1)用车前向人力行政部提出申请,并在人力行政部填写用车登记表,注明用车事由、用车时间、出车地点等信息
2、。(2)人力行政部根据工作的轻重缓急、请派先后顺序,统筹安排,合理调配车辆使用,遵循先远后近,先外地后青岛的原则。(3)不按规定流程进行有车登记的,人力行政部有权拒绝派车。(4)公司车辆钥匙由人力行政部统一保存、管理,交车时,应将钥匙交回人力行政部。(5)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取消用车,请及时以微信形式通知人力行政部。4、车辆统一停放于公司办公楼停车场,停车后将车门车窗锁妥,因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反交通规则或车辆损毁、失窃的,由驾驶人员赔偿损失。5、严禁公车私用,用车过程中出现假公济私行为者,公司将追究当事人责任。6、车辆使用过程中,燃油费及车辆保养费,凭发票通过企业报销审批实报实销。7、如有违
3、反交通规则(如闯红灯、违章等)造成罚款的不予报销,由违规驾驶人员个人承担责任,并准时缴纳罚款。8、驾驶人员应爱惜车辆,由于驾驶不当或其他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除保险赔付外的一切费用由驾驶者承担。五、其它本制度解释权归人力行政部所有。本制度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高层经营管理者(以下简称高管)的公务用车行为,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高管。第三条公务用车管理是指高管公务活动专用机动车辆的配置、运行管理和处置。公务用车配置是指车辆的购置、更新;运行管理是指车辆的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的管理;处置是指车辆的报废、变价出售。
4、第四条公务用车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公务需要,严格规范公务用车行为;(二)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公务用车费用水平;(三)坚持自律和监督,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监管。第五条办公室是公司公务车辆和公务用车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第二章公务用车配置第六条公司按照统一调度等方式保障高管公务用车,公务用车配置标准一般为排气量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28万元,最高标准不超过排气量2.4升(含),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36万元。第七条新任高管配备公务用车或现任高管更新公务用车,按照配置标准,从公司现有车辆中调配。确因公务用车资源不足,无法配备公务用车的,公司给予一定金额的补贴。第八
5、条高管外出超过5个工作日的,应将车辆交予办公室管理,外出回岗后继续使用。第九条高管调离、退休或不符合公务用车配置条件时,公司不再为其配备公务用车。第三章公务用车运行管理第十条公司对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所发生的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采取年度限额或年度预算内据实报销方式进行管理。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燃油费按照年度限额消费,实行一车一卡,严禁本车加油卡为其他车辆加油,超出限额标准的,超出部分由高管自行承担。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正常维护保养、过路桥费等费用据实报销。其他费用自行负担。第十二条公务车辆应当按照车辆使用情况及时保养维修
6、,车辆的保养维修应在指定的地点。第十三条高管在公务用车在使用过程中应做到爱护车辆、遵守法规、安全使用,不得将公务用车转借他人使用,不得因私使用。因违规造成的车辆损失或罚款由本人自行承担。第四章公务用车处置第十四条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报废;达到年限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未达到报废年限的,原则上不予批准报废。第十五条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变价出售等处置,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处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公司不得采取向所属子(分)公司调换、借用等方式为高管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向所属子(分)公司转嫁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用。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