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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抵押反担保合同(3篇)债务人抵押反担保合同(精选3篇)债务人抵押反担保合同篇1甲方:,身份证号码:住址:乙方:身份证号码:住址:鉴于:1、食品有限公司于年月日与省集团公司签订的房屋长期租赁合同;2、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合作合同;(其中乙方占%)3、甲方为食品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万元(合同编号为)提供了担保。经甲、乙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协议:一、乙方愿意为上述担保中的%部分(即万元)提供反担保。二、如浙江食品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导致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则首先由甲方处置合作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名下的经营利润,如该处置仍未填平甲方的损失,则乙方应在该范围内承
2、担反担保责任。反担保期限自银行向食品有限公司发放货款起至甲方承担担保责任后二年。三、本反担保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效。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乙方:债务人抵押反担保合同篇2抵押人:(以下称甲方)法定代表人:电话:住所地: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法定代表人:电话:住所地:依据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甲方抵押反担保的主合同债权种类、数额、贷款期限:二、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状况等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位三、抵押物价值的确认及抵押率甲方所提供的抵押物经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或经乙方所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在本合同签字之日的评估价值为。
3、抵押率为%,双方暂确认的权利价值为,但最终的权利价值以抵押实现时抵押物的实际价值为准。若抵押物价值减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特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若甲方拒绝,乙方有权通知主合同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若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在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内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四、抵押反担保的范围本合同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1、乙方为主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等;2、乙方与主合同借款人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乙方支付的担保费、评审费、违约金、赔偿金等;3、乙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
4、律师费、执行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过户费、保管费、咨询费、差旅费等;4、从乙方代偿之日起至甲方履行完全部抵押反担保义务之日止甲方应付的违约金及其他应付费用。五、抵押反担保期间本合同所确定的抵押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其抵押权也一并消灭。六、甲方的保证与承诺1、甲方完全了解主合同借款人借款的情况,了解本合同中抵押人的责任,向乙方提供抵押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本合同项上意思表示真实。2、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特拥有完全、有效与合法的财产权利。在本合同签订前未对抵押物做出过任何蔑及事实上的处分。特别是未在抵押物上设立任何抵押、质押或让与第三人。本合同签订前未对抵押特做出任何法律
5、及事实上的处分。特别是未在抵押特上设立任何抵押、质押或让与第三人。本合同签订前抵押物不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等不利于乙方抵押权实现的任何情况。3、本合同签订前,如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特已出租,甲方应将租赁合同交乙方验证并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特出租、出借或转让给第三人的,其出租、出借或转让行为不得对抗乙方的抵押权。七、抵押相关事宜的约定1、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本合同项下抵押特的全部有效法律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将抵押特的权利凭证或权属证明文件的原件交付乙方。2、甲方应严格按法律的规定和本合同
6、中的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3、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特,负责抵押特的维修、保养,保持抵押特完好无损。乙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有权要求甲方避免抵押特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抵押期间,因抵押特产生的相关费用(如仓储、维修、保养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4、在抵押期间,若抵押特发生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甲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在事发后两日内将此情况书面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该抵押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的申领手续。若甲方违反此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在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内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5、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另外重新庙宇或增
7、加抵押物,以确实保障乙方的权益不受损害。6、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等。7、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馈赠、转让、出售、出租、再抵押等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经乙方书面同意,处分抵押特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八、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在承担保证责任,为主合同借款人代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后,有权处分抵押物,并从处分抵押特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1、主合同贷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2、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已到,主合同借款人未依约归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费
8、用。九、抵押权的实现主合同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甲方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在乙方代偿后,甲、乙双方应在乙方代偿的10日内协商将抵押物折价处理或在前述约定的10日内双十、抵押物的保险如乙方需要,甲方应到乙方指定或认可的保险机构办理抵押物的全额十一、清偿顺序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依次分配:1、甲方尚未支付的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执行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过户费、保管费、咨询费、差旅费、拍卖费、变卖费用、运输费、劳务费等:2、乙方为主合同借款人代偿的贷款本自及乙方代偿的其他款项;3、甲方及主合同借款人应向乙方支付的违约
9、金、赔偿金及除本条前两款规定外甲方在其抵押反担保范围内应付的其他费用;4、清偿上述款项后,剩余部分返还甲方。十二、违约责任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因所作保证与承诺不实而影响乙方抵押权的实现,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在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内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3、若主合同借款人至期未能偿还主合同下的借款或发生甲乙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乙方承担保证责任为主合同借款人代偿后,乙方依法成为甲方的债权人,并有权依法向甲方追偿。甲方应在乙方代偿后
10、两日内按照约定履行抵押反担保义务。若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未履行抵押反担保义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后第二日起,每天按乙方向银行代偿的全部债务金额的余额的万分之五计收。4、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办理抵押物的保险,影响乙方抵押权的实现,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在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内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5、甲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影响乙方抵押权的实现,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在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内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6、甲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对未履行完毕的本合同义务仍须继续履行。十三、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必须作一定修改补充的,甲方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
11、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项下的所有权益。十四、无论主合同及担保合同的效力如何,甲方仍在抵押反担保范围内对乙方因履行前述保证合同而产生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十五、生效条款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所指向的抵押权是否生效与本合同的效力无关。若因本合同中约定的抵押物存在权利瑕疵而未能办理抵押登记的,在其事由消除后,乙方依然得向甲方主张办理抵押权登记之权利。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十六、争议的解决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若通过诉讼解决的由乙方住所地法院管辖。十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十八、补充说明条款本
12、合同中所指的借款合同包括所有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能够确定借贷法律关系的合同;本合同中的保证合同则指所有与前述借款合同配套使用,能够确定保证法律关系的合同或合同条款。十九、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各方签字盖章:抵押人(盖章):抵押权人(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债务人抵押反担保合同篇3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抵押权人:山西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鉴于乙方同意为借款人与贷款人晋中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签订的借款额为万元整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提供保证担保,甲方愿向乙方提供财产抵押和连带责任保证,
13、作为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反担保。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乙方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与借款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年号)约定的并由乙方提供信用担保的贷款或承兑等,担保贷款额为万元整。第二条合同的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时间年。如借款人未还清欠款,本合同延长至还清欠款为止。第三条反担保的方式和范围1.1 甲方除提供抵押反担保外,还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责任。1.2 甲方提供担保的范围:为乙方根据委托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年号)的约定应贷款人要求代借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利
14、、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贷款人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借款人支付给乙方的滞纳金等。1.3 乙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等。第四条抵押物4. 1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4.1 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乙方依本合同第八条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价值依据,也不构成乙方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4.2 抵押物的相关有效证明和资料由甲方交予乙方保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抵押登记4.3 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到当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4.4 抵押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
15、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有关抵押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 3借款人按期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甲、乙双方在借款合同履行完毕后的十五日内向原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手续,本合同即行终止。5.4以上各项登记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六条抵押物的占管6. 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在占管期间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价值产生减损。乙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6.2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立即采用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乙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第七条保险7. 1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甲方应当在有关保险机构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基本险及其他相关保险手续:保险期限不短于借款合同履行期,保险金额不低于主合同贷款本息。7.1 甲方应在保险单中注明,出险时乙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乙方权益的条款。7.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7.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当全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