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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义务赠与合同汇编(精选11篇)义务赠与合同汇编篇1甲方(赠与方):乙方(受赠方):双方根据民法典就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1.赠与物的状况:o(包括赠与物的名称、质量、数量、所在地等)2 .甲方对赠与物应承担如下责任、义务:o(明确甲方的权利担保,瑕疵担保义务及相关的责任)3 .甲方享有的权利。(明确甲方的撤销权及其他权利)4 .乙方为接受赠与应履行下述义务:o(甲、乙双方应对所附义务有明确约定,乙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5 .其它:o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甲方代表签名:乙方代表签名:地址:地址:电话:电话:传真:传真: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B义务赠与合同汇编篇2附义务赠与合同合同编号:甲方(赠
2、与方):乙方(受赠方):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双方根据民法典就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1 .赠与物的状况:名称:O质量:O数量:O所在地:O2 .甲方对赠与物应承担如下责任、义务:(明确甲方的权利担保,瑕疵担保义务及相关的责任)3 .甲方享有的权利。(明确甲方的撤销权及其他权利)4 .乙方为接受赠与应履行下述义务:o(甲、乙双方应对所附义务有明确约定,乙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5 .其它:6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管辖和保护。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3、(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7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甲方(签字):乙方(签字):住址:住址:年月0年月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义务赠与合同汇编篇3附义务类赠与合同甲方:乙方: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1.赠与物的状况2 .甲方对赠与物应承担如下责任、义务3 .甲方享有的权利4 .乙方为接受赠与应履行下述义务【附义务的赠与的概述】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也称附负担赠与合同,是指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的给付义务的合同。附义务赠与作为一种特殊的赠与,在受赠人获得较大利益,负担较小义务的同时,满足了赠与人或赠与人指定的第三人的特定权益
4、,因而成为赠与合同的主流形式。实务中,因受赠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约定义务引起的赠与合同纠纷也日渐增多。所谓附义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另一个合同的内容,而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因此,附义务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抗辩。原则上,赠与人履地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后,始发生受赠人履行其所附义务的义务。【法律特征】1 .附义务赠与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附义务赠与作为一种契约,须以双方当事人之合意为要件。只有当赠与人要
5、约表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并要求受赠人负担一定的义务;受赠人承诺表示接受赠与财产,并愿意履行义务时,赠与合同方为成立。2 .附义务赠与是一种单务无偿合同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虽然也负担一定的义务,但双方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仍是将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物所付的代价或附随的义务,不是其取得赠与财产所付的报酬或对价,因而不能因为赠与附义务而否认赠与合同的单务性和无偿性。3 .附义务赠与是一种将义务附加于赠与的合同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不能因其具有单务性而将所附义务视为另一个合同。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否则整个赠与合同无效
6、。附义务赠与的履行,一般为赠与在先,义务附后。【与其他赠与的区别】1 .附义务赠与与目的赠与的区别所谓目的赠与,是指为实现一定目的、达到一定结果而为的赠与。目的赠与的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请求结果的实现,而只能于结果不实现时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如为结婚而赠与对方财物就属于目的赠与。而附义务赠与,当受赠人不履行义务时,赠与人可以请求受赠人履行义务,以求得结果的实现。2 .附义务赠与与附条件赠与的区别所谓附条件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在附条件的赠与中,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当条件尚未成就时,赠与的权利义务虽已确定,
7、但效力却处于未定状杰。而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与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无关,不能因为附义务而延缓或解除赠与的效力。3 .附义务赠与与附期限赠与的区别5.其它甲方:姓名:_住址:电话:签字:_盖章:乙方姓名:住址:_一电话:签字盖章:一年一月日义务赠与合同汇编篇4甲方(赠与方):(姓名)姓名:住址:电话:乙方(受赠方):(姓名)姓名:住址:,电话: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1.赠与物的状况:2 .甲方对赠与物应承担如下责任、义务:3 .甲方享有的权利:4 .乙方为接受赠与应履行下述义务:5 .乙方应于(时间)之前做出是否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否则,赠与不生效力。6 .其它:
8、甲方(签字):乙方(签字):年一月一日年一月一日义务赠与合同汇编篇5甲方(赠与方):乙方(受赠方):双方根据民法典就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1.赠与物的状况:o(包括赠与物的名称、质量、数量、所在地等)2 .甲方对赠与物应承担如下责任、义务:o(明确甲方的权利担保,瑕疵担保义务及相关的责任)3 .甲方享有的权利。(明确甲方的撤销权及其他权利)4 .乙方为接受赠与应履行下述义务:o(甲、乙双方应对所附义务有明确约定,乙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5 .其它:o甲方(签字):乙方(签字):住址:住址:电话:电话:_年_月_0_年_月0签订地点:签订地点:义务赠与合同汇编篇6所谓附义务赠与,是指受赠人负一定给付
9、义务的赠与。史先生指出,附义务赠与,谓以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或第三人负有为一定给付债务为附款之赠与。因此,附义务赠与合同与一般的赠与合同最大的不同就是受赠人负有一定给付义务。这一“给付义务”在我国民法学界均称之为“负担”,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明确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在实践的生活中因为赠与关系的复杂性,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存在着许多的争议。一、概述(一)相关概念的辨析1 .附义务赠与与附条件赠与。虽然附条件赠与合同的概念是明确的,但因为在实际运用过程中的混乱,以至于附条件赠与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附条件赠与指的是条件在赠与人一方的附条件赠与。从这个
10、意义上来说,附义务赠与和广义上的附条件赠与构成了种属关系,而与狭义上的附条件赠与是一种并列关系。有学者这样区分:“附条件赠与合同所附条件不成就时,赠与合同不生效,而在附义务赠与合同中所附义务的履行与否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生效。”可见这里的附条件赠与仅仅是指狭义的附条件赠与。2 .附义务赠与与目的性赠与。附义务赠与与目的性赠区别在于:第一,由于附义务赠与,在于使受赠人负有为一定给付之义务,因此如果其不履行义务,赠与人可以诉请履行或撤销赠与;反之,目的性赠与,受赠人之行为并非义务,因此如果受赠人不为符合该目的之行为,赠与人无法诉请履行,只能主张双方之缔约目的无法达成,构成缔约基础丧失,而依不当得利请
11、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第二,义务是从赠与之财产中所为之给付,因此其给付通常是有财产价值之给付。反之,目的性赠与,受赠人所为之行为通常未必是财产上之给付。是以如果受赠人所应给付者与财产上之给付无关,而是劳务,则应属非义务,而是目的性赠与。(二)附义务赠与合同的特征赠与合同的义务并非双务合同中双方均须履行的义务,大多数情况下只是对受赠人使用赠与物的一种限制,但受赠人的履行行为不包括或不应是向赠与人支付某种利益。1 .义务是赠与合同的内容。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是赠与合同约定的受赠人应负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而非另外一个附随于赠与合同的从合同。但赠与合同所附义务,并非赠与财产的对价,两者之间不存在
12、条件关系。2 .赠与所附义务是赠与履行后之义务。原则上赠与人履行其义务后,受赠人始有履行其负担的义务。但当事人约定先由受赠人履行其义务的,是否为赠与,则主要看该义务是否与赠与财产形成对价,如果形成对价,则不为赠与合同。3 .受赠人的义务,可以是对赠与人本人的义务,也可以是对第三人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其义务的,不管是对赠与人的义务,还是对第三人的义务,赠与人有权要求其履行。4 .赠与所附义务,应当为有法律意义的义务。该种义务可以是作为的也可以是不作为的。二、对“义务”的分析(一)义务性质的辨析上述叙述已经说明了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的39;特征,但是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给予的无偿性
13、”和“合同的单务性”是赠与合同的本质特征。那么附义务赠与究竟是否因为其附加了一定的义务是否与其本质的特征相互违背呢在此有必要阐释附义务赠与合同中的“义务对此问题学界存在着诸多的争议,有学者主张“附义务赠与仍为单务无偿合同”,认为“负担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负担为抗辩。原则上赠与人履行给付义务后,受赠人才发生履行其负担的义务”,因此其单务无偿性质没有改变。史先生认为“无偿即不受任何对价,是否为无偿,应视主观决定之。纵令使相对人负担多少之义务,如其负担较其所取得之利益为微小,当事人不以为有对价之意义的,仍为赠与X。从学者的观点中,笔者认为学者们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赠与合同中的一
14、种是作出肯定的回答的,其无偿性的特征也得到了学者的肯定。但是参照国外先进立法,笔者却发现了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那就是各国在司法实践中却按照合同的双务性来解决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德国和日本即是如此。虽然如此,笔者仍赞同学者们的观点,即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具有无偿单务性的特点,它是赠与合同中的一种形式。合同以当事人是否有对价关系之债务为标准,可以区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各当事人互负对价关系的合同。更确切地说,双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对于他方,互有债权债务而彼此给付为对价关系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成立双务合同,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当事人双方互有债权、债务;二是双方的债务必须成立对价关系。二者缺一不
15、可,否则就是单务合同。尽管各国立法在制度的设计上突出了它的双务性特征,但笔者认为这是为了实践中操作的便利性,与理论中形成的观点没有直接的矛盾和冲突。更深入的研究我们发现,在各国立法中,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的所谓的“双务性”与真正的双务合同存在着本质的区别:附义务赠与人没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仅仅能在自己履行后以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为由撤销赠与。笔者认为,这种的义务的主要作用与双务合同的义务其所起到的法律意义是不一致的,此处“义务”是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加重了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从而实现了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利益的公平。(二)“义务”的效力排除义务内容是赠与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它的效力将直接影响附义务赠与合同本身的效力。所以并不是所有附加的义务都能够成为赠与合同附加的内容。第一,义务不应当是法定义务。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之间是并列的关系,当赠与人将法定的义务作为赠与合同中的义务加以约定时,笔者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