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学科研用房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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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学科研用房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学校教学科研用房管理,促进公房资源合理配置,推进“双一流”建设,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学院公房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基本原则1 .教学科研用房指学校为教学科研单位配备的公房。学校结合学科特点和全校公房资源现状,按照“促公平、保重点、重绩效、可操作”的原则,制定教学科研单位基本配置标准、重点科研平台支持标准和重点学科发展用房标准。配置公房涉及的数据由相关职能部门提供。2 .学校对教学科研用房进行统筹规划,实行全成本核算,提高教学科研用房使用效率。教学科研单位是教学科研用房日常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用房的具体规划、配备、使用、管理,调整

2、内部用房布局和功能,通过优化资源配置保障教学科研活动开展。3 .学校鼓励教学科研用房共享共用,推进多层次资源共享服务体系建设。经学校认定的为教学、科研提供公共服务的独立或非独立建制平台(中心),其用房优先保障。二、配置标准4 .教学科研单位基本配置标准(J,净使用面积,单位:平米,下同;配备面积均不累积计算)。包括教学科研单位党政办公用房、教师用房、实验用房、功能用房等。其中,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人数由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国际事务部提供;工作人员、职称情况由人事部提供,职务级别由党委组织部提供;人才体系由人才工作办公室提供。(1)党政办公用房(Jl)指党务、行政等管理服务人员(含学校核准的非事

3、业编制人员)办公所用的公房。配备标准为:正处级18平米/人,副处级12平米/人,其他人员9平米/人。Jl=正处级人数18平米/人+副处级人数X12平米/人+其他管理服务人员数X9平米/人。(2)教师用房(J2)指学校为教学科研单位的每位全职在岗教师配备的工作用房。教学科研单位在分配用房时,要充分考虑师生教学、科研交流研讨等需要,倡导为高级职称人员提供独立工作空间,为其他教师提供共享工作空间。参考标准为:讲席教授层次70平米/人,特聘教授层次45平米/人,山大杰青层次30平米/人,正高级职称18平米/人,副高级职称12平米/人,中级职称及以下9平米/人。J2二讲席教授层次人数X70平米/人+特聘

4、教授层次人数X45平米/人+山大杰青层次人数X30平米/人+正高级职称人数X18平米/人+副高级职称人数X12平米/人+中级职称及以下人员数X9平米/人。(3)实验用房(J3)指用于教学、科研的各类实验或研究用房。包括学生专业基础课和科研训练等所需的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开放创新实验室、准备室、研究用房等,按照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数,结合学科实验用房特点配备。实验教学为主的用房(J31)。J31=全日制本科生数X生均面积(2.O平米/人)X单位档次系数。列入第一档的单位,J31大于1500平米的,原则上按照1500平米配置。科研为主的用房(J32)oJ32二全日制研究生数X生均面积(3.0平

5、米/人)X单位档次系数。教学科研单位档次系数档次系数适用单位第档1.0XX究院等第档2.0XX研究中心等第2.5XX研究院等档(4)功能用房(J4)指为教学科研活动提供保障而配备的用房。可包括短期在校教师(六个月内)工作用房、学术交流室、党群活动室、档案室、资料室等。功能用房的配备标准为3平米/人。J4=单位职工人数X3平米/人。J4小于100平米的,按照100平米配置。教学科研单位基本配置标准J=J1+J2+J3(J31+J32)+J4o5 .重点平台支持标准(Z)。根据重点平台类型和数量,给予平台隶属的教学科研单位支持。重点平台支持面积重点平台类型支持面积国家重点实验室3000平米/个国家

6、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1500平米/个(卫计委)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800平米/个人文社科基地200平米/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500平米/个注:联合申报平台支持面积折半计算。重点平台支持标准Z=国家重点实验室数X3000平米+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等数X1500平米+(卫计委)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数X800平米+人文社科基地数又200平米+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数X500平米。6 .重点学科发展用房标准(F)。学校为一流学院核心学科建设单位配备发展用房(F)。重点学科发展用房标准F=J35%o三

7、、绩效评价7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用房的基本配置标准(J)、重点科研平台标准(Z)、重点学科发展用房标准(F)计算教学科研单位定额(D),DJ+Z+Fo8 .教学科研单位用房实行全成本核算。以每年9月底为定额核算数据的统计节点,对教学科研单位的定额进行核定;次年初,财务部门依据教学科研单位核算的定额,先行下达定额资源调节费额度。次年一季度,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教学科研单位用房进行绩效评价。9 .学校设立教学科研单位资源调节费账户。定额面积内的用房,按照0.3元/天平米收取定额资源调节费。超出定额部分,50%以内的按照0.6元/天平米、50%以上的按照Lo元/天平米收取超额资源调节费;超过100%的

8、,参照市场评估价确定资源调节费标准。10 .教学科研单位实际用房面积小于定额面积的,以实际面积扣除定额资源调节费,剩余额度由教学科研单位使用;实际用房面积大于定额面积的,学校全额扣除定额资源调节费,教学科研单位缴纳超额资源调节费。资源调节费的列支范围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要求执行。11 .学校根据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绩效评价结果,对教学科研单位用房予以激励(不重复计算)。(I)学校学科建设绩效考核或科研突出贡献年度排名列前10%的单位,免收当年发生的超额资源调节费;前10%-30%的单位,减半收取当年发生的超额资源调节费。用房不足定额且排名列前10%的,按不足额度的两倍进行奖励。(2)用房

9、管理效益综合评价列前3%的单位,免收当年发生的超额资源调节费;前3%T0%的单位,减半收取超额资源调节费。用房不足定额且排名列前3%的,按不足额度的两倍进行奖励。单位用房管理效益综合评价由单位自评、其他单位评价、学校职能部门评价三方面组成。(3)学校学科建设绩效考核、科研突出贡献年度排名、用房管理效益综合评价均列后30%的,适当收回用房。12 .自筹经费建设使用的用房、与校外合作提供的用房,资源调节费原则上可以减半收取。13 .鼓励科研项目使用学校公共科研空间,按照L0/天平米收取资源调节费;经学校核准的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减半收取。四、其他14 .各教学科研单位可根据学院公房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相关实施细则。威海校区、青岛校区、齐鲁医学院参照本细则,制订具体实施细则。15 .本实施细则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解释。16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起施行。原学院办学用房使用效益考核办法(XX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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