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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第二条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实训、陈列室等)是学校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教学任务,不断提高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学校的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要
2、充分发挥现有的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第二章体制第五条实验室实行校、学院(部)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对实验室进行宏观管理,学院(部)是实验室管理的主体,应成立实践教学中心全面负责实验室工作。第六条教务处是学校负责实验室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指导下管理、协调实验室工作。教务处在实验室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L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2 .检查督促各学院(部)完成实验室各项工作任务;3 .组织指导各学院(部)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查各学院(部)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负责分配、审批实验教学经费;4 .完善实验室建设及实验教学管理制度;5 .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全校教学仪器设备、低
3、值品、易耗品及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6 .协助人事部门指导学院(部)实验室队伍建设。第七条各实践教学中心是实验教学的基础组织,负责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实验教学的组织工作。实践教学中心的主要职责是:1 .组织编制并贯彻、实施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和规范;2 .负责学院(部)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学院(部)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并编写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3 .安排和协调学院(部)实验教学工作,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并组织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工作;4 .统一管理、调整、安排实验技术人员教学工作,负责对本中心实验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考核工作;5 .协助学院(部)管理实验教学经费;6
4、 .管理、采购教学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和低值、易耗品;7 .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8 .做好实验室基本信息资料的采集、统计和管理;9 .完成学校安排的其它有关实验室任务。第八条实践教学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实践教学中心主任在各学院(部)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各学院(部)确定人选、任命,报教务处备案,应由具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有实验教学与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高级职称人员担任。第三章实验室的任务第九条实验室要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要不断地完善实验教材、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合理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第十条实验室要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5、切实训练学生的动手能力。实验人员要不断改进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养成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第十一条实验室应在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的技术和实验设备,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第十二条实验室要注意仪器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维修。实验室及仪器设备须实现校内共享,以提高利用率。各相关学院(部)应制定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共享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对于经常使用的仪器设备,要根据国家计量标准定期校验,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第十四条实验室要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对实验人员的培训
6、和管理。第四章实验室的建设第十五条实验室的设置、调整和撤消,要经由学院(部)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六条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学院(部)应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的程序建设。第十七条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的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和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的人事计划。第十八条实验室建设的经费,要采用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
7、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第十九条要积极创造条件筹建开放型实验室和校级、省级或更高级别的重点实验室,以适应学校办学和发展的需要。第二十条拥有大型设备或精密贵重仪器、具有特色、技术先进的实验室,凡具备申请法人条件的,应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计量认证,取得法人资格,服务于社会。第五章实验室的管理第二十一条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安全规定。第二十二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
8、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第二十三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第二十四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第二十五条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进行管理和使用。第二十六条凡具备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实验室,可向*市计量局申请计量认证,用于对外创收。第二十七
9、条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第二十八条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等信息,有条件的最好实施计算机管理,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有关实验室的各种准确数据。第六章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第二十九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第三十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实验室工作。各类人员明确职责,在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外,还必须刻苦钻研业务,提高工作能力和
10、工作水平。第三十一条实验工程技术人员与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第三十二条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践教学中心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规定具体确定。第三十三条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而造成事故或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各学院(部)应根据本规程,结合学院(部)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第三十六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学院办公室2014年11月28日印发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修订)(*20*32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