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耗羡归公与清代两淮“盐义仓”制度的成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耗羡归公与清代两淮“盐义仓”制度的成立.docx(10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稀归公与清代两淮盐义仓制度的成立摘要通过对清初盐业赈济和河道疏浚经费相关制度的回顾,表明了这两项经费都来自于盐商的捐输并给予盐商沉重的负担。同时盐商运销过程中的沿途官员的陋规索需也十分巨大,进一步加重了盐商的负担,加重成本、影响销售。盐商寄望于返程运输粮食的赈济效果,希图皇帝能够取消地方官无度的陋规索需。耗羡归公后,雍正帝革除了沿途地方官的过度陋规、浮课。虽然盐商获得了更多利益,但是归公后的耗羡之外,盐商仍然不敢不向各地衙门缴纳部分已经被革除的额外陋规。为了避免官员收受额外陋规,雍正帝和盐政当局建立盐义仓,将这笔额外陋规直接用于赈济和服务河道疏浚。这种盐义仓制度是既有的盐商缴纳赈灾疏浚经费制度
2、的延续和发展,实质上包含了盐商和盐政当局保卫耗羡归公成果、反官僚腐败的意义。关键词盐义仓,粮食捐输,陋规,耗羡归公,反腐败引言两淮盐,即淮南淮北盐,是中国清代盐政管理制度中拥有最大行盐地(贩卖区)的食盐种类,是盐政的重中之重。两淮盐商利用其财力积极投身社会活动,其中用盐义仓赈济灾民,就是重要的一个方面。关于盐义仓及其运作制度,王日根、吕小琴先生和张岩先生的研究,说明了它是清代雍正年间创立的一种赈济制度,它是盐商捐钱建立,由官方管理动用的用于赈济灾民、灶户,以及服务河道疏浚作业的一种义仓,在赈济灶户、服务盐运、安定社会等方面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盐商本身也是粮商,每年在湖广江西卖盐之后,运粮食回江
3、苏,比如雍正十年(1732年)有官员汇报:“(汉口)外贩米船已有四百余号,而盐商巨艘装运者尤不可数计。”与此相关,盐义仓的粮食来源,李俊甲先生指出,盐商在江苏的赈济活动,就是主要由盐商卖盐到湖广,买米回苏北。可见赈济是食盐运销的副产品。关于淮盐商人的捐输这一善举的产生原因,马丽先生认为是出于商业道德和伦理精神,但赵晓华先生则指出了赈捐制度时常有贪腐官员勒索的成分。笔者的疑问在于,盐商捐米设立盐义仓这样一个制度,是怎样成立的?它建立以前相关赈灾、疏浚的工程是如何进行的?而且,这个制度由盐政当局来管理运作,制度的成立过中与清朝的盐政有怎样的关系?是纯公益行为还是与贪腐官员的索需有关?将在本文讨论。
4、一、清初既有的盐业赈济、河道疏浚制度及其经费来源顺治十三年(1656年)三月,两淮巡盐御史姜图南奏报自己衙门的经费“经制”中有如下经费:“赈济民灶、赏贲孤贫。查前项公费自明季至今,一引议带征银一分。”从此来看,按照当时从明朝沿袭下来的制度(经制),巡盐御史衙门经费中除了支付各种行政花费以外,还有灾荒时救济灶户的支出。经费的来源是附加在盐引上的盐税,每引征一分。康熙四年(1665年)十月,巡盐御史黄敬璞题报江南沿海盐场连续两年遭受台风海潮袭击,灶户受灾惨重,但仍然被中央要求追征损失的盐课。巡盐御史要求中央政府按照农业灾荒的相关处理惯例给予蠲免盐课。但是户部拒绝其请求并要求:应请该御史设法催征,招
5、抚赈恤。查此项课银原系从前各商多带盐斤理应倒追相应照旧带征。户部指出,在此之前商人运销的盐存在多带超出引额的盐,即逃税,所以追赔盐课是应该的,现在虽然遭遇自然灾害,但是不能借此名义减少追征盐课。而对于灾荒造成的损失,户部其实就是要求盐政监察御史发挥自己的赈灾功能去赈灾。康熙时期,除了台风海潮,更加频繁的灾害是黄河决堤。在“黄河夺淮”的历史时期,黄河出海口位于淮河流域下游,水患频仍对盐业生产造成很大打击,如康熙十年九月巡盐御史特纳就题称黄河连年决堤,淹没房舍、草荡,灶丁逃亡无人办课。这些灾害都加大了盐课亏欠额。除了洪水泛滥影响盐业生产,黄河夺淮还大大增加了河道含沙量,对此凌申和鲍俊林两位先生都从
6、海岸线东进的角度给予了说明,河道经常淤塞直接影响依赖航运的盐政。部分河流是盐商运盐必经的河道。如北起阜宁县、南达南通的串场河就是连接沿海各盐场的运河,此外还有很多分支运盐河,如“扬州府所属自湾头起达吕四(盐)场,其支通各盐场者皆为运盐河”。而运河长期需要疏浚防止淤塞,如元代的扬州运河“宋时尝设军疏涤,世祖取宋之后,河渐壅塞仁宗延祐四年疏治工到了明代,如皋县境内运河“三年两施挑浚,盐商犹苦河浅”。运河含沙量大,必须时常疏浚才不影响运盐。因此,形成了“两淮三十场盐河各商例计引纳挑河银于(盐)运司,而河亦时挑时淤”的局面,由盐商在每张盐引的盐税中附加缴纳河道疏浚费用,并由盐政当局不时进行疏浚作业的做
7、法成为了制度。但是,在前述的康熙三年、四年,两淮盐场连遭风灾后,同时还要奉命追赔缺额盐课,盐商正处于困境中,既有的先交盐课附加经费的疏浚救灾办法已经难以为继。康熙五年,盐商郑永成首倡:预借课本一万一千余两挑浚五仓沙河,灶丁陆续扣盐销算。11此外郑永成等商人还额外捐买粮食赈济。12商人首先从盐政当局借课银用于疏浚河道,恢复和发展盐运条件,再运出多少盐就从其价值中扣算,积少成多偿还借当局的课银。实际上就是将原来盐商先按引附加缴纳疏浚经费的制度,变通为由盐商自己先借钱疏浚再缴费给官方。可见原有制度的弊病:运盐要先疏浚,但是疏浚却要先交费,如果盐商还尚未充分卖出盐,就将无法支付大规模疏浚工程所需的巨额
8、资金。而新方法则是盐商先疏浚了河道得以获取利润,然后再缴纳疏浚工本。此后,由商人向官方借钱疏浚这种做法不断,如康熙四十七年疏浚通州的运盐运河,13笔者不再敷述。此外,盐生产能力的恢复也得到了盐商捐款的支持,进一步暴露了原有盐政救荒经费及其征收体制无法应对连年大灾的弊病。旧有赈济制度由盐政当局执行改为盐商直接执行。康熙十七年时,两淮巡盐御史郝浴面对“秋旱河涸”,直接“饬商开浚”,14商人疏浚河道已经变成了官方强制的工程。黄淮流域水患频仍,一方面给予苏北各地盐场的盐业生产打击,另一方面国家的治黄工程又给盐商增加捐输负担。康熙七年,刑部、户部会同河道、漕运官员视察黄淮流域各地灾荒情况时,就特别重申了
9、对盐商运盐河道保护的重要性,反映了河工官员非常关注治河与盐商的利益关联。正如任重先生研究指出的,康熙时期治黄的重点在“苏北的徐、淮、扬三府”,而这恰是盐运输的必经地区。本来,黄河治理历来是由河道总督负责,有专门的河工经费,而且正如金诗灿先生研究所指出的,河工经费本身很大程度上就来自于各省征收的盐课,两淮盐课每年都会有定额的一部盐课被两淮盐运司直接解送给河工经费,数额达到5万两,居各盐运司之首。但在后来连年黄淮水患治理过程中,河工官员仍然经常试图发动盐商出钱,而且常常不考虑盐商的承受能力。康熙二十八年,作为黄淮河工一部分,河工官员要求淮盐商挑浚整个串场河,引起盐商群体的强烈不满,盐商向康熙帝诉苦
10、:“河工浩大原题令臣等淮商挑浚工广费繁非数十万金钱不能竣役。”当时正值康熙帝视察黄淮流域水灾并“发帑挑浚下河”,盐商和两淮盐政乘机请求免去串场河疏浚任务,得到皇帝的批准,才得以省去大部分串场河疏浚负担。此后,康熙年间盐商也多次被指令捐资疏浚,笔者不再赘述。但其中康熙四十年二月,巡盐御史奏称:“淮南北纲、食引盐停引未掣七十一万二千八百四十五引,察其原由皆因连年下河地方水淹场灶,产盐不足,又兼运盐之河久不挑浚淤浅难行,商人借端延推所有工费不敢动支正项,情愿同运使梁世勋、司库赫升额节用捐资,并劝谕众商捐挑。”该建议得到户部准许。水灾影响到了盐课征收,户部支持盐政官员发动商人捐资疏浚。由此可见,官员不
11、敢轻易动用盐政机关征收的正项课银,倾向于使用盐商额外的捐输从事疏浚作业,户部也同意了发动商捐的建议,说明当时的政策仍是反对动用盐课银疏浚而支持额外发动商捐的。二、盐商试图减少陋规与赈米运输的兴起除了自然炎害对生产造成的直接负面影响,清朝各食盐运输经过地、销售地的官僚对盐商的盘剥也加重了商人负担。如顺治十七年皇帝制曰:“遇一事即有一事之陋规、经一处即有一处之科派。”成本上涨当然会销售疲软,比如:“巡盐御史李赞元以淮北盐壅商疲,皆因包索脚价。”食盐的销售关系到盐政系统官员每年的定额税收,所以在促进销售方面盐政官员与商人是一个利益共同体,故而盐政官员就一直不断试图减少盐商负担,降低销售成本。康熙四十
12、三年,曹寅、李煦被任命每年轮换兼任两淮巡盐御史。十月,曹寅向康熙帝指出历来盐政正额外的浮费,即陋规征收严重,要求禁革浮费,但皇帝认为:“生一事不如省一事”,未准许。11同年十一月,曹寅又奏报两淮运司库项:“亏空八十余万两系历年压欠,奸商有预投之弊历年积欠不已更有奸商恃怙效尤,预投贷借,酿成此弊。”12对照前述的盐商疏浚做法,盐商时常会先借课银,再随着疏浚和运销完成来还款。在连年灾荒和时常需要疏浚的情况下,这种借款也被奸商利用,逃课不还,加上本身运销不顺利,积欠了巨额课银。对此,皇帝除了回复“知道了”以外,并无特别指示。13当时皇帝南巡,皇帝再次将一百万两官帑借给商人。14虽然江宁织造曹寅再次奏
13、请禁革浮费,但皇帝指示“此一款去不得,必深得罪督抚”,要求曹寅不要省去地方督抚陋规既得利益。15这表明,皇帝希望在保持浮费、陋规等督抚既得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借帑帮助负担沉重的盐商。在借款给盐商后,曹寅、李煦和盐商一起捐资给皇帝南巡建行宫、好吃好喝好招待。16但是即便如此,不久后对于李煦继续奏请省浮费、革收发17等的要求,皇帝依然没有肯定。18得到皇帝借帑的盐商的运销仍不见好转,李煦称是因为盐商在江西、湖广受到当地官员的盘剥的缘故。此后,两淮地区仍然不时出现灾荒,李煦等内务府官员不断汇报截留漕粮用于平累的情况。至康熙四十七年五月,江南灾荒还在持续,皇帝指示的平泉也还在进行,曹寅、李煦乘此奏报:“
14、两淮商人情愿于江西、湖广二处出米之处,卖盐买米,即照彼处价值,载回平炭。”结果皇帝批复:“此法甚善。唯恐有图利之意,即反而不美矣。”显然皇帝反对商人的盈利性返程贩米,认为是借平累牟利、发灾荒财所以盐商的灾荒赈济,只能限定在公益性质。但盐商卖盐返程买回粮食到下游地区平泉这一做法本身,其时是有利于江苏的粮食安全保障的。如康熙四十八年三月曹寅奏报:“河南光州、固始等处,系两淮行盐之地,每年盐去米回。去年河道干旱,不能重运,所以扬州米贵。近年河路水好,目下由洪泽湖下来头船已到淮安,载米十万余石,后仍有堆积三十余万石。此米陆续一到江苏价亦少可平矣这每年的“盐去米回”意义非凡。淮河上游产米运到淮河下游刚好
15、可以用于平崇,但是一旦河道干旱水浅,不仅盐运不去上游贩卖,盐商也不能将米运向下游。从曹寅汇报的粮食数量来看,只要盐运顺利,平泉、赈济都不成问题。这实际上就是两淮运盐御史向皇帝强调盐商贩盐顺利对于粮食赈济的重要性。但是,康熙帝仍要求李煦革除对盐商索需要:“十分斟酌。”康熙后期,水患仍不断,商人仍在盐政官员命令下一再捐资赈灾,如康熙四十九年三月李煦率领商人捐米赈济,康熙五十一年八月串场河范公堤决口,李煦命令商人修补范公堤,康熙五十五年十二月李煦和盐商赈济江南旱灾等。康熙五十六年四月,李煦代两淮盐商请求再次借皇帑银来运销,皇帝则对于康熙四十二年商人借帑并未还完欠款的情况用朱批嘲笑道:“何尝他们完的?
16、可笑。”并坚决不允许再借。可见,皇帝对于商人借帑不还很在意,不愿意再帮助盐商。借课支付疏浚、赈米经费的模式虽然暂时缓解了先卖盐还是先疏浚的矛盾,但是过多的沿途陋规索需使得商人的负担仍然沉重,运销依旧不顺利,在这样的情况下运销成本高昂,即使借钱支持盐商,也不能解决问题。而又由于商人没能还上皇帝的借款,借课模式也为盐商集团招来了皇帝的厌恶。盐商的盐课积欠只能继续累积。三、耗羡归公与盐义仓制度的成立到了雍正元年十月,积累下来的两淮盐商积欠课银达一百三十五万余两,比前面已述的康熙四十三年十一月时的积欠八十余万两,又多了几十万两,雍正帝决心整顿,裁革陋规,并使用过去征收的官员规礼银来填补部分积欠课银:“有五十四万两准在江南督抚各官三年规礼银二十四万八千余两归结,余剩银二十九万余两应于杂费、匣费内三年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