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内容参考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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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内容参考标准一、规划设置方面存在问题的整改合格标准(一)通用技术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应当按要求设置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既有建筑改造,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的原则,优先选择设置在室外。(二)电动自行车:1 .电动车自行车停放场所宜设置在室外露天区域,且不得占用建筑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登高操作场地,不得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确有困难需要设置在建筑内时,应采取防火加强保护措施,按电动自行车停放车库技术标准设计,确保消防安全。2 .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建成车库(棚)、充电设

2、施的老旧住宅小区,要根据现有条件统一划定一个或多个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符合安全条件的小型集中临时充电点,配备智能充电桩和简易喷淋系统、超音速干粉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不得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得影响室内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具体应按照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45/T1553-2017)广西地方标准执行。(三)电动汽车:新建汽车库内配建的分散充电设施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应集中布置,并应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的首层、二层或三层。当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布置在地下车库的首层,不应布置在地下建筑四层及以下。二、充电设施方面存在问题的整改合格标准(一)通用技术要求:1 .

3、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的规定,电气产品、线缆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2 .充电设备应在醒目位置特别标识“有电危险”“未成年人禁止操作”警示牌及安全注意事项,室外场所还应特别标识“雷雨天气禁止操作警示牌。3 .向充电设备供电的配电回路应具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线路宜选用铜芯电缆,电缆中性线截面应与相线截面相同。电缆燃烧性能应符合相应防火规范的要求。4 .充电设施的接入不应使配电变压器处于重过载运行状态,当接入充电设施造成配电变压器过载运行时,应采取对充电功率和充电时间段进行优化控制或对配电设施进行增容改造等措施,降低负载率。5 .充电配电箱及充

4、电线路、充电插座等充电设施金属外壳及构件应当可靠接地,室内充电场所电气装置的工作及保护接地宜充分利用建筑物公共接地装置,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要求不大于4o6 .充电设施应交付前完成设备调试与验收检查:(1)调试应包括:供配电系统调试、充电系统调试和监控系统调试。(2)验收检查应包括:安装验收检查和功能验收检查。(3)安装验收检查应包括:防电击保护测试、接地连续性测试、绝缘电阻测试、回路阻抗测试、接地可靠性测试和电压跌落。(4)功能性验收检查应包括:急停测试、电气参数检查、漏电测试、充电桩功能测试。7 .充电设施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前,应进行系统调试,并提供系统调试报告。调试应包括充电桩调试、配电

5、系统调试、监控管理平台调试以及整个系统的联动调试。系统联动调试完成后,系统应连续运行72h,充电设备、配电设备及监控平台的联动应协调、动作正确、无异常现象。(二)电动自行车: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采用专用充电设备,充电设备线路应设置专用配电箱,应为三相进线,进线为专用回路,低压电源进线导体载流量应满足充电设备最大电流工作时的要求。2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并宜具备充电故障报警、功率监测、高温报警等功能。3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配电箱、充电装置、线路等应具备防撞功能并安装在不燃材料上。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配电箱、充

6、电装置、线路等还应具备防水、防尘等防护功能,有条件的宜设置防雨罩、雨棚等遮雨措施。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电气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电动自行车的充电设备线路应设置专用的充电配电箱。与其他场所合用一个供电回路的,总断路器应采用四极漏电断路器,用于防止电气线路因过载、短路和电压不稳造成的安全隐患;分支断路器应采用两极漏电断路器,用于间接接触防护。(2)充电配电箱及充电线路、充电插座等应安装在不燃烧材料上。室外停放充电场所的充电配电箱和电源插座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室内停放充电场所的充电配电箱应设置在便于操作的地Ti(3)充电装置应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

7、等功能。(4)每个分支回路连接的充电插座不应超过10个,插座应符合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GB2099.3-2008)第2部分“转换器的特殊要求”的规定,且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5)电线电缆应使用RVV护套电缆或橡套电缆,不应使用RVV双绞电线或铝芯线等裸电线,线芯截面大小应满足线路载流量的要求。(6)电气线路应暗埋或穿绝缘套管或线槽保护,如需从地面穿过应埋地布置。(三)电动汽车:电动汽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电气设置应符合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2014)的有关规定。三、安防设施方面存在问题的整改合格标准(一)电动自行车:1 .电动自行车停放车库出入口处应按照国家消防技

8、术标准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并配置消防软管卷盘;当建筑物根据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不必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时,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并保证两股水柱同时达到车库内任何位置要求,布置间距不应大于30.0m。2 .电动车自行停放车库应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智能灭火装置,以及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并按中危险等级配置灭火器,单具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3A,灭火器宜采用能适用于A、E类火灾的灭火器。3 .电动自行车停放车库宜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火灾图像等视频监控信号能实时传送至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员值班的值班室。(二)电动汽车:1 .当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配建分散

9、充电设施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2 .集中布置的充电设施区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配置灭火器,并宜选用干粉灭火器。3 .分散充电设施宜处于现有视频监控设施的监控范围内;充电设备及供电装置应在明显位置设置电源切断装置。四、使用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整改合格标准(一)物业服务企业和小区电动车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动车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消防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逐项列出清单,分类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二)物业服务企业和小区电动车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出台小区电动车安全管理规定或自律公约,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提高业主自律意识,建立对发现有不遵守管理规定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上报机制。(三)物业服务企业和小区电动车管理单位应当与充电设施服务经营者建立保障用电安全的制度和措施,做好专人日常维护、应急处置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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