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徽州的祀会与祭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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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代的祀会祭祖“人之有祖,祖必有祀,祀必有会。”注咸丰三年十月凌观龙公支下人等祀会合同,俞江主编:徽州合同文书汇编第11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141页。祀会是族人以祭祀共同祖先为目的而成立的组织。这种组织常是某一祖先之下的族人,为岁时节气与忌日祭祀祖先,共同集资运营,并享受组织权利和承担组织义务的共同体。从现有研究看,清代很多地方都有祀会,如人们常说的“清明会”便是一种祀会,与“冬至会”一样,是应对岁时节气祭祀祖先的组织。贵州清水江地区,清明会一般以血缘为纽带,以房族为单位。较大规模的会,由成员交纳一定数额的股金,共同购买山林田地,成为本房族公共的会田、会山。较小规模的会

2、,组织形式相对简单,一般是每逢挂清时节,同房族的小家庭临时出钱、出米,挂清回来后成员们聚集会餐注朱晴晴:清代清水江下游的“会”与地方社会结构,开放时代2011年第7期;徐锦:清至民国时期清水江下游地区的无息借贷以清水江文书为中心,贵州大学学报2016年第5期。四川省南部县的清明会,有自己的土地和基金,有经营收益,除了祭祖,还办义学、赈灾、修造堡寨等注代容:南部档案所见清代地方社会的清明会,四川档案2014年第4期;清代清明会活动考察以南部档案为中心,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15年第6期。山西平定董氏在未建祠堂前,实行墓祭,便有清明会组织,定有条例,八人轮流经管公款,有族长、会头注王霞蔚:金元以降山

3、西中东部地区的宗族与地方社会,南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年,第73页。河北栾城县的清明会,也叫“父子会”“寒食会”“坟会”“吃会”等,或直接冠以姓氏称“某家会”,在清明节举办墓祭、聚餐等宗族活动注韩朝建:清明会与宗族结构以民国河北栾城县寺北柴村为例,民俗研究2015年第5期。明清徽州的“会”,学界颇有研究注刘淼:清代祁门善和里程氏宗族的“会”组织,文物研究第8辑,合肥:黄山书社,1993年;刘淼:清代徽州的“会”与“会祭”以祁门善和里程氏为中心,江淮论坛1995年第4期;涩谷裕子:明清徽州农村的“会”组织,周绍泉、赵华富主编:95国际徽学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1997年;

4、卞利:明清时期徽州的会社初探,安徽大学学报2001年第6期;胡中生:徽州的族会与宗族建设,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编:徽学第5卷,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8年。,关注祀会的也有。其中,赵华富在徽州宗族研究中提到祀会祭祖,指出祀会有春祭组织、冬祭组织、祠祭组织、墓祭组织等类。有些祀会既有春祭、冬祭,又有祠祭、墓祭。宗族支丁捐款置田,收取租股,以“祀之久远”注赵华富:关于徽州宗族制度的三个问题,安徽史学2003年第2期。可见祀会是一种组织,不单有聚会祭祀的行为。何巧云对歙县吴氏“四枝会”的整合作了探索,提及各支派在运作中由于经济压力,影响分支关系的变化,新分支加入又会引起新矛盾,过程中祀会在不断地

5、调整注何巧云:清代徽州祭祖祀会整合之研究以歙县吴氏“四枝会”为中心,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编:徽学第6卷,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10年。周晓光研究了徽州的“众存祀会”,指出众存祀会是特定家庭或房派间因祀祖实现利益重组和组织化的基本途径,具有自发性、平等性和灵活性,属于宗族下血缘性的结合,依靠契约维系,是宗族内部祀祖的形式之一。其经营方式有租佃会产、会产设匣生息、会银放贷等,会产来源有购置地产、批产入会、捐输、婚嫁礼银、罚银等。关于会产与家庭的关系,周晓光认为,会产依据股份继承,但份额以众存公有为前提,不是真正意义的“己业”。享有份额的主体之间相互牵制,各份额原则上不能独立处置,不得己时,方可

6、依亲邻权凑卖与族人注周晓光:明清徽州民间的众存祀会,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该研究涉及众存祀会的形成、组织原则、经营方式、会产性质等,为深入讨论祀会提供了帮助。上述成果揭示了祀会的部分方面和作用,却未能诠释祀会的整体样貌。笔者试图通过梳理祀会合同、交易契约、祀会账簿、家谱等史料,进一步研究清代徽州的祀会,详析祀会的成立原因、方式、类型、功能,继而阐释祀会与祭祖之间的关系。一、清代徽州祀会的成因与目的中国古代,在规范行为的礼制中,祭祖礼最为重要。宋明时期,儒家礼仪开始民间化,祭祖范围逐步放宽。宋代,礼仪口用书家礼适用范围广,对象以士庶为主注参见杨志刚中国仪礼制度研究,上海:华东师范大学

7、出版社,2000年,第205210页。至明代,士大夫普遍修建家庙祭祖。品官祭“高曾祖祢”四代,庶人祭祖父母、父母两代。嘉靖朝发生“大礼议”,事件带来皇室宗庙的变革,一并放宽了官民祭祖的规定注张显清:明嘉靖大礼议”的起因、性质和后果,史学集刊1988年第4期。嘉靖帝还接受夏言的建议,诏令天下臣民可以祭始祖注常建华:明代宗族祠庙祭祖礼制及其演变,南开学报2001年第3期。而在始祖祭祀问题上,民间进一步演绎,要么各支联宗建祠祀始祖,要么以始迁祖为始祖,纷纷予以祭祀。兴修祠堂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并非每个家族都能一蹴而就地进行祠祭。因此,设立“祀会”祭祖便成为一种简易有效的形式。梳理徽州祀会文书,可知

8、徽州人设立祀会大致出于以下原因:(一)祭始祖:践行家礼“冬至祭始祖”源自程颐注(宋)程颖、程颐:二程集,王孝鱼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240页。,朱熹将其引入家礼,这一祭祖思想对明清有重要影响,也是民间祭祖的法理基础。当然民间存在变通,如徽州的茗洲吴氏注(清)吴翟:茗洲吴氏家典,刘梦芙点校,合肥:黄山书社,2006年,第240页。与月塘莫氏注清嘉庆十四年莫春晖修宗谱第二册之二十八,刘伯山主编:徽州文书第2辑第5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61页。,都将“始祖祭”认定为“始迁祖祭”,只要不是单独祭祀,合族祭祀始迁祖是合情合理的。来看乾隆五十七年济阳江族庞村派与里田派重

9、兴冬至会,追祀始迁祖卓公:缘于乾隆三十七年族合立冬至祀会,追祀卓公。奈族大难联,人情多涣纷纷,不一其志,遂有妄生觊觎、希图瓜分者。乾隆五十五年冬,因将各族所输银两兼权子母,共计若干数,原璧而归之,从此分离乖隔,祀典几为之中废。独是兴会立祀,孝子慈孙所乐为也;分会灭祀,孝子慈孙弗忍闻也。忘祖者固不能禁其聚而弗散,尊祖者何难于既散而思聚,爰集同志,两族合议输资生息共成七百两,质当赵姓庄田收租办祭。注清乾隆五十七年十一月济阳江族庞村派福寿公支裔江上峰等立合墨,刘伯山主编:徽州文书第1辑第5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01页。引文中的“”表示文书破损无法识别的字,此处缺一字,下文同。

10、济阳江姓本有卓公冬至祀会,但由于枝多叶繁,人心不齐,冬至会经营近二十年便告解散。然而,两派不忍灭祀,又重兴冬至会。这种始祖祭祀,能够集合迁居地松散的族人,对于收族敬宗有一定的意义。(二)立祀:保存香烟立祀对于后人而言是一种责任,特别是祭祀与自己亲近的高曾祖考四代先人。在分家文书中,常见留存产业为某祖先“立祀”。如道光二十九年婺源庆源的詹母汪氏分家,对于未立祀的先祖安排是:“自氏翁增坤公生伯父钟岷公,未婚早卒,氏夫钟桂公伶仃薄弱今日翁姑氏夫俱己殡葬,幼子长孙亦各婚教成立遵遗训,将本地租扒叁拾捌秤零捌斤并各会次,存增坤公立祀;又扒租式拾秤,存钟岷公立祀;又扒租肆拾秤,存钟桂公立祀。”注清道光二十九

11、年三月詹母汪氏立智房阉书,刘伯山主编:徽州文书第2辑第4册,第1920页。这里,分家时除将家产在四子间分析外,还提留部分产业,用来为儿子的祖父、伯父及父亲立祀。也有家庭分家时直接为父母百年立祀会,如道光八年方时田闻书:“以上各处大小买租,注尔兄弟二人收来,不得分用,须要合借去而生息,待我二人日后百年,以新兴祀会而已。”注清道光八年三月方时田闻书之六,俞江主编:徽州合同文书汇编第2册,第112页。可见,立祀是后人的责任,即用专产祭祀先人。若未设立专产,子孙还可以共同凑费祭祀。但对于绝嗣之人,专产祭祀可能更为重要。绝嗣意味着可能绝祀,“绝祀者,无人标挂,目击斯情,深为浩叹”注乾隆十九年三月柯士宏等

12、经管祀产合同,俞江主编:徽州合同文书汇编第10册,第411页。因此,为保香烟,为绝嗣之人设立专产祭祀确有必要,如咸丰四年姜公沂兄弟侄等合同所说:“兄弟侄等嘀议,因叔有元无后,公沂承继未娶,将前居住老屋拍见分范,听凭出便,以为娶室之资,承继香烟。奈新娶之妇,未曾半载,不守妇道,难以久留,只得出嫁与别姓。但有元无后,香烟莫保。兄弟侄等,因托中面议,将公沂出嫁所得之财礼内,抽出钱伍千文钱与兄弟侄等存众,共为生放。日后或续置产业,以为有元永远清明标挂祭扫之资。兄弟侄等,务须同心生放,不得怀私利己,以废香烟之事。T注咸丰四年十一月姜公沂兄弟侄等祀产合同,俞江主编:徽州合同文书汇编第11册,第142页。姜

13、有元面临乏嗣的危险,于是兄弟侄等商议,备置产业“以为有元永远清明标挂祭扫之资”,如此香烟也就有续了。这里虽未直接说成立祀会,但它与立祀会的作用一致。来看光绪二十四年吴元玉公支下人等所立祀会合同:“嘀议元昆公支下永录公乏嗣,室自愿改嫁。春秋两季祭祀香烟未曾理值,以至未有倡首之人。至今元玉公支下永政、聪、钿三家一户之亲,并无承继之桃。知则新于元昆公会,照依人丁,轮流挨转。”注光绪二十四年三月吴元玉公支下任事人永聪等祀会合同,俞江主编:徽州合同文书汇编第11册,第267页。元昆公支下的永录公乏嗣,于是元玉公支下人等念在一家之亲,不忍绝祀,兴立元昆公会,使元昆公支族祭祀有依,香烟延续。看得出,无论是后

14、人为祖辈立祀,还是为绝嗣房立祀,都是为了保障祭祀时有专产,通过祀会产业经营生息,达到“香烟永保”的状态。(三)保存门户:应对钱粮门户,是国家和社会制度中以亲属成员和所属财产构成的单位,一般表现为纳税主体。钱粮,即业税、杂税和差役。门户和钱粮是相关联的,有门户才有钱粮的“出口”。小家庭虽从原有家庭分立,只是一个独立的经济个体,不一定可以作为主体与国家打交道,它需要到政府“立户”才能获得门户资格。概言之,门户的意义是在赋役制度中体现的。清代图甲制的“总户一子户”关系,与明代“里长一甲首”的关系不同。收税时,一是官府设立收粮处直接征收,二是纳税人自行赴收粮处交纳。各花户自行上纳时,里排的职责是协助粮

15、差稽查各户内的真实纳税人,并催促其按时完纳。在图甲制下,作为下乡征收的粮差,直接向花户甚至户下的具体纳税人征收。可以说,向官府承担纳税责任的,子户、总户都有注刘志伟:清代广东地区图甲制中的“总户”与“子户”,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2期。据俞江研究,分家处理门户钱粮的方式有四:第一,钱粮随田产过割,各房各自缴纳,即将“钱粮使用”与各项产业一并分割,是彻底的分家。第二,分家时钱粮并未起割,每年钱粮由各房均摊。第三,钱粮由各房轮流管理,每年由一房分别向各房收齐应摊数额,再由其代原家庭门户统一缴纳。第四,约定一项存众产业的收入专门应付钱粮,即将祖遗收租的产业用于“膳至钱粮”注俞江:清代的合同,待出版。其中,“膳莹钱粮”也就包含祭祀费用。清代的钱粮可以总户归总完纳,也可以子户自行完纳,这可在业税凭证、门户文书以及交易文书中见到。门户钱粮一般表示为“户下的户丁”“户下的名”“户下的位”的形式。它们实际是总户的下一级单位。户丁有时不仅包含一个小家庭,如果门户钱粮在分家时未分扒出去,该户丁仍可能是一个共用的“户头”,是承接税赋与交税的对象。从分家与门户钱粮的处理来看,将钱粮保存在原有户中是常有之事,即使不保存在老户中,也会依托老户作为赋役或交易时产业税归属的“户头”。钱粮是业税、杂税及差役的总称。业税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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