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盐商报效与淮盐疲敝关系初探——以淮北盐法改革前为参考时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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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侬询就与淮盐辘关系初探一以淮:(盛S三g讷舞B控淮盐向为国家的重要税源。淮盐税收由产盐人所交的灶(场)税、盐商买取“盐窝”(即食盐专卖权)时一次性所交的“窝费”、贩销淮盐时所交的商税和其它杂项费用等构成。但自清顺治朝起,盐商又兴用白银向朝廷、官府报效以示感恩。有意味的是,淮盐商人(下称“淮商”)的这种报效伴随着康乾盛世而勃兴,却又随着淮盐疲敝渐至偃息。本文试图探讨清代港商的报效与淮盐走向疲敝存在的某种关联。一、报效的肇启、发展及异化清代从顺治朝起,出现了一个其他朝代未曾明显有过的“权利”交换现象,一方是皇家,一方是盐商,即盐商向皇家贡奉盐税外的银两,称为报效,换取及巩固所得的食盐贩销权。有史

2、料载,顺治二年(1645)淮商汪文德拿出家财30万两银献于清豫亲王多铎,以换取其“下令勿杀百姓”。此可作为淮商报效首举,而此举是为祈求清军对百姓“刀下留人”,且捐献人汪文德不接受豫亲王授官之约,实乃真正的天下善举。延至康熙朝及其后,淮商向清廷报效渐成一种风气,其名目主要有5种,即军需报效、水利报效、备公报效、赈济报效、杂项报效。康熙十年(1671)六月,因淮扬水灾,淮商报效白银22670两;2康熙十三、十四年间,淮商30多人捐资助清军平定三藩之乱;康熙十七年,淮商陈光祖再次报效平三藩军饷13.5万两银;康熙十八年七月,因扬州旱灾,淮商报效白银3.3万两;康熙末年,淮商又捐瓜州水利工程白银24万

3、两。3乾隆朝淮商报效了33次,共2876.55万两银,占全国盐商当朝报效总额3866万两的74.4%。嘉庆时期淮商报效了10次,其报效银两也占当朝全部报效总额2663万两的大头。4据中国盐业史统计,清代全国盐商报效白银总额达8100余万两之巨,其中以淮商报效最多,每次报效100万两银以上者27次,200万两银以上者11次,加上数次相对小数目报效,总计达5400万两银,占全国盐商报效总额的66.7%,也印证了淮商资本最为雄厚。5765清代淮商的报效主要集中在康雍乾嘉四朝。康熙帝和乾隆帝祖孙二人各6次南巡,港商都有较大数额的报效。除现银报效外,还有难以用数字统计的实物奉献。为接驾、侍奉皇帝南巡,淮

4、商修葺高旻、天宁、金山、焦山等行宫,筑桥铺路,兴修园亭,排演大戏,置办贡物,进奉御宴,兴建接驾彩亭、牌坊、天棚,出钱雇佣百姓沿途跪迎拜送等,费用不可费计。淮商除了直接向皇室、国库报效银两及承办康乾二帝南巡费用,还包下了各盐政衙门的公费。雍正朝曾有盐政衙门接受淮商“埋单”,一年竟达4.2万余两之多。淮商出资于盐官个人每年“应得余银”“规礼”亦不在少数,康熙朝曹寅、李煦二位巡盐御史每年都有五六十万两羡银收入。康熙时期的全唐诗编纂刊刻,乾隆时期的四库全书修编印刷和北京故宫博物院镇院之宝“大禹治水”玉雕雕琢等,淮商都有报效。乾隆五十九年(1794),乾隆曾对两淮盐政索费于商、奢侈消费的现象怒斥道:“该

5、盐政一切用度皆取给于商人,以一年计算,竟有四万三千余两之多(皇宫)每年膳房所用,通计仅止三万余两,以膳玉食万方,其进奉之数不过如是!6淮商的许多报效,就其正面性看也有其积极意义,在一定程度上资助了官府财政支出项目。特别是军需报效、水利报效、赈济报效,护国、惠民作用还是客观存在的,有益于政权稳固、社会安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某种程度上减轻了人民的经济负担。但因报效缺乏法制基础,淮商的报效行为从康熙朝时就出现了异化的征象。多数情况下,淮商的报效是一次性现银交付,康雍两朝、乾隆三年(1738)至十二年(1747)中的6次大额度的报效,均是如此。5766但实际上在康熙朝就己经有了先承担报效数额,再以一时

6、盐款未回笼为由向官府借支官银返报于官府,承诺分年补缴本息的先例。康熙四十二年(1703),朝廷借出帑银100万两,纾解淮商报效后盐本之困。7康熙五十五年(1716),康熙帝南巡必经之地的瓜洲花园息浪庵被海潮冲刷,淮商以5年还清本息为条件,分两次从淮盐业务主管机关盐运司金库借出24万两作为报效银上缴户部,由其安排维修8官帑利息比市面商贷月息较低,一般盐商均想获得之,故有康熙四十四年(1705)第五次南巡至天津时,当地盐商跪求皇帝仿照淮商借帑银百万两业盐之法,开恩借支国帑以济盐本之不足。而康熙帝予以否决:“去年(天津)众商已借过几十万了,两淮盐课多,且商人殷实体面,也止借一百万。你长芦(天津境盐场

7、)盐课(税)少,且商人零星,借这几十万,俟完过再借吧。”8乾隆朝也有几大笔报效如此操作,借帑报效成为常态。乾隆五十年(1785),淮盐总商江春等恭贺乾隆帝登基50年,向皇帝报效100万两银。乾隆帝令将其中40万两由江春等淮商“借帑”回去业盐,付息于皇家。乾隆五十三年(1788)的军需报效分6年缴清,同年赈济报效分5年缴清,五十七年的军需报效分5年缴清,六十年军需报效分9年缴清,均属盐商先将银子报效上去再以皇帑名目借支下来,后再还本付息。如此频繁借支官银充为报效,淮商积欠清政府盐税银数额十分巨大。道光十五年(1835),两江总督陶谕上奏说:“臣查帑本一款,自乾隆年间至道光六年,历次在京各衙门及外

8、发息本共七百八十余万两,每年应完息银七十八万两。此项本银,早罄于前人,而代偿利息于此日,系属无本之息,实无着落,不得已摊于通纲带完,俾无着仍归于有着。然课额究已增重,运销之滞,亦未必不因乎此。”9这种由报效演变出来的“借帑”是畸形的极不合理的借贷活动,对淮商是一个沉重的打击,淮商的盐本必定要枯竭,这是他们的不祥之兆。二、官与商的“微笑”角力清廷出于皇家自身利益考虑,授淮商以食盐垄断经营权;淮商亦从自身利益出发,除依规缴纳盐税,又从经营利润中拿出不小一块,向朝廷官府报效,以进一步巩固这种垄断经营权。淮商在盐的运销上,与官府都在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这种分割淮盐税收的目标取向明显存在此长彼消、此消彼

9、长的逻辑关系,无法实现双赢,亦即在淮盐税利分配上的分歧与矛盾永远无法消弥。淮商消耗已有利得付本逐利,与官方潜在地进行着权利转换的博弈,是一种竞技式的角力,只是这种角力是“微笑”进行的。(一)政治上赐以职衔,淮商近乎“红顶商人”对盐商的报效捐输,清政府在政治上奖给职衔,提高其社会地位。在收购产盐人盐产时,淮商利用所获得的议叙头衔及拥有的经济优势压低盐价,使“灶户(产盐人)交盐而不得值”,微利或近乎亏本,淮商则获得贩销过程中的首笔红利。报效多的港商获得的议叙头衔越高,在商人中的位置也越突出。有了最高议叙头衔的淮商就可以轻而易举地被推举为总商。总商权力很大,代官府“纳课杜私”,向官府“承办报效”,向

10、官府“参弹疲商”,向众商“摊派杂费”,甚至可以将自己的贩盐经费及生活消费分摊于众商,还有机会参与制定盐务政策。康熙年间即有对报效数额较大的淮商“从优议叙”先例。康熙十三、十四年间,港商30多人捐资助清军平定三藩之乱后,被“优叙者三十余人,(程)之英特赐五品(官)服”。乾隆时优叙淮商更甚。乾隆二十二年(1757)二月初二谕称:“盐商承办差务,踊跃急公,宜沸特恩以示奖励。其未至三品者,俱各加顶戴一级。”6淮盐总商江春获授按察使等三个头衔,其因在乾隆三十八年(1773)小金川战争时捐银400万两,被乾隆皇帝诰授为光禄大夫,正一品,赏赐孔雀翎顶戴,至高荣耀是“以布衣上交天子”,多次受赏进入皇宫参加皇家

11、庆典活动。10(二)经济上给予优恤,令盐商利润极大化为鼓励盐商报效,朝廷允其加斤、加价、缓征、豁免,为淮商赚取更多贩盐红利大开方便之门。形式之一是买盐加斤。雍正二年(1724),允准淮商在买取淮盐时每引(引为计量单位,每引重400斤)加盐50斤,同时降低买价。11乾隆二年(1737),允准淮商贩运春季淮盐每引加20斤(春盐卤多质轻),贩运秋季淮盐每引加10斤(秋盐卤少质重);十三年又以盐包之重每引加10斤;十五年起至二十七年又曾5次加赏”淮商盐斤,每次或10斤或20斤。嘉庆十年(1805)每引加10斤。道光七年(1827)复加10斤,并加给春盐卤耗16斤。12这种由皇帝赏加的盐斤不纳税,获利全

12、额归淮商。道光时期的两江总督兼理两淮盐政陶谕在筹议加斤减价兼疏积引折子中说淮商支领淮盐时,“每引于定额之外,恩免课盐二十斤。尚有包内(私自)所带之盐,不下百数十斤,通计每引几至五百斤有零。11形式之二是售盐加价。清初,淮盐销区地方官员与淮商及盐政衙门在淮盐售价上意见相左,经常发生冲突。地方官员恐盐价过高民怨沸腾滋事生非,所辖不靖,为“保一方平安”坚持限价。盐商为多赚盐利、盐务官员为多征盐税均反对限价。康熙朝以限价将致“商本亏折”“禁价一事于国课(盐税)大有害也”,雍正朝以“商人成本倍增”为由,均支持涨价。雍正帝因淮盐涨价少售还要追究地方官员“混行渎奏”的责任。乾隆帝对湘鄂等省因淮盐欲涨价引起民

13、众抢购而旨令治罪于民。如此,淮盐售价只会涨而不会降。仅以淮盐销区湘鄂二省为例,康熙三十年(1691),每斤淮盐价0.119钱白银,康熙四十四年则涨到0.155钱。雍正十年(1732)贝U涨至U0.178钱。乾隆二十八年(1763),每斤0.275钱,五十三年则涨到0.344钱。嘉庆六年(1801),每斤淮盐0.368钱,至十四年仍只涨不降,这年的“河工加价”(淮商捐钱疏浚河道以利漕运盐运,允其卖盐加价),官、商分得加价银共400余万两,超过当时盐税总收入的三分之一;其后因朝廷“用项迭增,入不敷出”而又有不止一次地“因公加价工嘉庆二十四年(1819),淮盐每斤售价涨到0.374钱。道光六年(18

14、26),又因军需河工,力口增0.15钱。13175形式之三是盐税缓征。淮商比较期盼得到盐税银分年缴纳的“恩准”,这对贩运量大、盐本准备不足或盐款未回笼的盐商,有了一个资金运作上的缓冲期,不至于因资金困顿而收缩生意或歇业。而那些投机商则通过贿赂盐官上奏虚情以将应缴盐税一拖再拖,企求豁免机会。仅乾隆四十五年(1780),就缓征淮商盐税银27万两。形式之四是盐税豁免。这是最让淮商欣喜若狂的“皇恩”。乾隆四十七年和四十九年,清政府免除了淮商所欠盐税360余万两。14淮商报效后获得了买盐时加斤抵耗、售盐时自行加价、盐税缓征甚或豁免等特许,业盐利润实现了最大化。特别是加上恩赐恩赏的议叙头衔、御书墨宝、御赐

15、楹联等,获得了更高的社会地位。(三)朝廷通过报效进一步收割盐利有研究认为,淮商的业盐利润率大致在40%50%之间。15港商报效占其整个业盐利润的比例不算太大。就淮商的报效动机来看,应该说不乏主动报效、急公好义者,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所谓的“报效”,却是统治者为了解决财政的困难,明示暗派、勒索商人钱财的一种惯用手段。乾隆帝南巡时,两淮等地盐商承办差务,供亿浩繁,以博乾隆帝的欢心。嘉庆年间,淮商为支持清政府镇压川楚白莲教起义,从嘉庆四年(1799)到八年,连续六次捐输,共达白银五百五十万两。港商向朝廷大量报效,加之自身奢侈腐化,挥霍无度,资金逐步销蚀,经营逐步困顿。三、纲法的畸变、发酵及淮雄疲敝“清

16、之盐法,大率因明制而损益之。”16明代纲盐法在清朝得以承袭,维持了清代淮商的专商地位,清代淮商的报效是对维持自身专商地位的投资,所以在乾隆中期以前,淮商输出报效银两,官府接受淮商报效,两两得利。清朝在官督商销的纲盐法下,淮商队伍有了一些新的情况,也面临一些困窘。一是始于顺治兴于康乾的总商设置且一直延续至道光朝,总商替官府代行一些盐法行规性事务,有半商半官身份。二是在淮盐销区设有“匣商”“总巡商人”,名为配合官府督查销盐,实为代表淮盐运商沟通与当地官方的关系,转交淮商对“各官养廉及各项生息”,这类银子其实就是报效。三是康熙朝时淮商即有输纳、过桥、过所、开江、关津、口岸“六大苦”,陈述的是在淮盐纳税、付价后及其运输过程中,淮商要被各个官设关卡敲诈勒索好多银两,反映出清代吏治不严、法纪不肃、官僚腐败是结构性的,给淮商带来的不仅是报效输出银两,还增添了贩运过程中的诸多不便。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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