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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尚ta演肖的邮、糊飒联I碱清代的食盐运销有官督商销、官运官销、官运商销等多种运销体制,在诸种运销体制中,官督商销是食盐运销的主要形式。官督商销沿袭前代的专商引岸制,设官分职、签商认引、划界运销、按引征课,运商是运销食盐、输纳课税的主体。本文探讨清代食盐运销的成本与利润,主要是就官督商销体系下的运商而言。由于两淮盐区的重要性以及资料的系统性,所以也以两淮盐区为主要考察对象,其他盐区作为参照。一、食盐运销成本的核算光绪两淮盐法志征榷门成本开篇言:“逐利者,商也;主持商利者,官也。”光绪两淮盐法志卷99征榷门成本上。可谓至为精要。商人运销食盐在于“计本图利”嘉庆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两淮盐政额勒布奏:为
2、遵旨覆奏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88036o以下档案资料未标注馆藏者均为该馆所藏。,而商人盈利之多寡,则受制于运销食盐过程中的成本构成以及售卖食盐的价格,成本与价格之间的差额,构成利润的空间以及利润率的高低。在官督商销的食盐运销体系亦即食盐专卖体制下,与一般自主经营的商人不同,盐商是具有垄断性质的专卖商人,成本的核算以及售卖食盐价格的确定,不是单纯的商人行为和市场行为,会受到官方的强力干预,“商人运盐成本、输课纳帑,均赖各引地销盐价值”乾隆五十三年八月十二日长芦盐政穆腾额奏:为确查商运亏折情形,恭恳圣恩调剂事o军机处录副,档案号:030623-053o0“倘
3、价值过昂,则买食为艰,闾阎原属未便;倘价值不敷,则成本有亏,商力亦宜体恤。盖以盐价之低昂,视乎成本之贵贱,以为准绳也。”乾隆五年正月二十五日两淮盐政三保奏:为遵旨奏闻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44025o官方在核定成本和限制盐价时,必然会考虑到“民食”“商力”以及引盐的畅销和课税的完纳。换句话说,民食、商力、盐课是清廷和地方官员、盐政官员关注盐商成本和食盐价格的三个主要动因。民食、商力、盐课,三者密切关联,而成本的核定和盐价的限制又更为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就清代各个盐销区的情况看,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盐价的限制,经历过自由售卖到限定盐价的过程,从严格意义上讲,只有在限定盐价之后,才有成本
4、的核算。清代划分长芦、山东、两淮等12个盐区,各个盐区的情况有比较大的差异,长芦、山东等盐区的盐商,采取“直销”的方式,从盐场采买食盐到在引地(引岸)设店销售,均由各纲商人独立运营。淮盐(淮南)的运销方式则与长芦、山东等盐区不同。淮商(运商)又称为“扬商”“大商”,相当于承包商和一级批发商,只负责运盐到岸,然后有其他盐商或水贩批发、销售。如从盐场运盐到汉口,就有运商(扬商)T岸商(汉商)一盐行一水贩的运销系统,也有另外的成本和盈利方式乾隆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史贻直奏:为钦奉上谕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42042o,不备述。以下所说的两淮“成本”以及“盐价”均是指淮南运商运盐到岸的成本
5、和盐价。就各种版本的两淮盐法志来看,康熙两淮盐法志没有“成本”的专门记载,乾隆、嘉庆、光绪三种版本的两淮盐法志均有“成本”专篇,但其有关“成本”的首条记载,均是雍正元年,似乎成本的核算和盐价的限定起始于雍正元年。但事实上,此前己经有盐价的限定和成本的约略核算。康熙三十年,首次限定汉口盐价这里说的“汉口盐价”以及文献和后面论述的“湖广盐价”“江西盐价”均是淮盐运抵汉口和南昌的“到岸”价。,即所谓“康熙三十年间,楚省盐价每包一钱”周庆云:盐法通志卷67转运十三盐价二两淮。康熙四十四年,苏州织造李煦也有奏折说明限制盐价的不合理李煦奏折,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28页。从康熙五十七年李煦的奏折中
6、,也可以知晓,在李煦上奏后,曾有上谕禁止限价,即:“康熙四十四年钦奉恩旨,盐价准随时销售,商民俱各称便。”盐价随行就市,确保了盐商的获利和盐课的输纳,李煦称之为“商人生意好,则国课输将甚易国课、商资,均有攸赖”康熙五十七年闰八月初九日苏州织造李煦奏:为物多则贱,物少则贵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0350438034。0也就是说,康熙后期,处于邛艮价”与“随时销售”的波动期。由于“随时销售”导致盐价的增高,雍正元年,裁革陋规,轻减盐商的运盐成本,重新定价:“价贱时,每包以一钱一分九厘为率,于价贵时,每包不得过一钱二分四厘。”这是在核定成本时,首次明确地出现“价贱”与“价贵”两种定价模式,并为
7、后来的成本定价所沿袭。雍正二年,因为“海潮淹没,灶煎不继,盐少价贵,成本倍增”,汉口盐价也因此而涨,户部议令:“商、民公平买卖,随时销售,不得禁定盐价以亏商,亦不得高抬时价以病民”乾隆两淮盐法志卷10课入四成本上。实际上改变了“限价”的初衷,致使湖广地区盐价不断增高。对此,湖北巡抚崔纪有描述:“楚省盐价自雍正二年以后商人藉口随时销售之谕旨,任意高抬,皆有案卷可稽,如雍正六年每包长至一钱八九分,雍正九年每包长至二钱一分,雍正十一年每包长至一钱七八分,雍正十二、十三两年盐价皆经陡长乾隆五年四月十二日崔纪奏:为据实陈明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44039o盐价的陡长,均是雍正二年的“放
8、价”使然。湖广地区食盐价格的不断高涨,虽然使盐商获得高额利润,但也导致一系列问题的出现,乾隆的上谕将“从前一包盐不过卖一钱三四分,今闻得卖一钱八九分不等”,概括为“湖北盐政废弛”乾隆二年五月二十九日户部尚书、署理湖广总督史贻直奏:为钦奉上谕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42042o0由此导致连绵不绝的核算成本,限定价格的讨论,以及盐商成本的反复核算和食盐价格的不断限定,江西也因为同为淮盐销区,在讨论湖广的成本时,也开始有江西成本的讨论。兹依据两淮盐法志,并以现存档案作为补充,缕述如下以下未注出处者见乾隆两淮盐法志卷10课入四成本上;卷11课入五成本下。嘉庆两淮盐法志卷23课程七成本上;
9、卷24课程八成本下。光绪两淮盐法志卷99征榷门成本上;卷100征榷门成本下。:乾隆五年四月开始,到乾隆五年十二月,历时半年有余,反复核算成本,限定盐价,先后由湖北巡抚崔纪、两淮盐政三保、户部及大学士、两淮盐政型泰、江苏巡抚徐士林开出不同的成本清单,湖广总督班第、署理江南总督郝玉麟也参与讨论,意见纷纭。据两淮盐政三保开出的第一次成本清单称:“自场价、额课、引窝、捆运、包索、水脚,以及河工、织造、铜斤并辛工火足等项,每引需用成本银七两一钱三分九厘六毫零,每包一钱七分一厘二毫零,每斤二分七毫零。”而湖北巡抚崔纪所开成本要低得多:“每引需成本银三两四钱,每包八分一厘五毫零,每斤九厘八毫零。”由于两者相
10、差悬殊,户部“将开列各单互相参较”,定出新的价贱和价贵成本单,随后,两淮盐政三保又开出新的“酌减”成本单,户部也再次核定。成本的反复核算以及盐政大臣、地方官员出于不同的目的,“为商为民,各执一见”乾隆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湖广总督班第奏:为请奏报盐价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44043。,甚至有“湖北巡抚崔纪与盐政三保彼此抵稻乾隆二十八年八月十五日两淮盐政高恒奏:为遵旨据实查覆事。军机处录副,档案号:030616016。之说。乾隆五年底,两淮盐政型泰、江苏巡抚徐士林联衔上奏,认为是“逐项确查,按照每纲实在必须银数酌定”的运盐成本和限定盐价的标准乾隆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津泰、徐士林奏:为奏明
11、事。军机处录副,档案号:03-0610-002Oo并同时附录有最后三次不同的成本清单,此清单两淮盐法志未载,转录于下:大学士等议定成本价值:贱价每引成本四两三钱九分五厘七毫零每包一钱五厘四毫零每斤一分二厘七毫零贵价每引成本四两九钱三分九厘七毫零每包一钱一分八厘四毫零每斤一分四厘三毫零前任盐政三保续开酌减成本价值:贱价每引成本六两三钱六分三厘五毫零每包一钱五分二厘六毫零每斤一分八厘五毫零贵价每引成本六两五钱六分三厘五毫零每包一钱五分七厘四毫零每斤一分九厘三零盐政津泰与巡抚徐士林会同核定成本价值:贱价每引成本五两三钱七分三厘八毫零每包一钱二分八厘八毫零每斤一分五厘六毫零贵价每引成本五两七钱八分二毫
12、零每包一钱三分八厘六毫零每斤一分六厘八毫零乾隆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津泰呈:楚盐成本价值清单。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81055o最后经朱批同意的“成本”,不是户部和大学士的“议定”,恰恰是两淮盐政举泰和江苏巡抚徐士林议定的带有折中性质的标准。这在有清一代有关财政的决策过程中比较鲜见,从中亦可以体会到乾隆对盐商的偏向。这种“偏向”,应该与两淮盐课的款项解交,在乾隆四年发生变化有关,即一部分银两由解交户部转而解交内务府,盐商的获利和皇室的费用更加密切地结合在了一起参见陈锋:清代盐务与造办处经费、物料来源,盐业史研究2019年第3期。两淮盐政型泰、江苏巡抚徐士林在前揭奏疏中同时提出商人余息问
13、题,要求在核定成本之外,“每引酌给余息银二三钱工户部议覆认为,“该抚等议定盐价,较之臣等原议,业已多增,则各商所趁余利,谅已摊入,倘再议酌加,不免有昂价累民之弊,应毋庸议”。奉旨依议。这里明确标示出,所定“成本”,己暗含余利,不得再加。但随后又有特旨准许加给余息,事见乾隆六年江苏巡抚徐士林的奏折及朱批乾隆六年六月初八日徐士林奏:为恤商正以惠民,仰恳圣恩准给淮商余息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46028。此后,江西的运盐成本,基本上是仿照湖广的运盐成本议定乾隆十二年五月十七日刘于义题:为请旨事。户科题本,档案号:02010414108006o。乾隆七年,因雨涝灾害,导致场盐价格的上涨,
14、两淮盐政津泰要求在原有“余利三钱”的基础上,再加“成本三钱二遭到户部的议驳,但谕旨认为:“近年江苏被水,非寻常可比,着照依该盐政所奏,以次年四月为限,不得为例。”也就是同意了在余息之外,临时再额外加给余息。到了次年四月间,临时额外多加给的三钱余息到限,津泰“以粮草仍未平减,复奏请恩加成本三钱,奉旨展限”至八月才予以停止乾隆七年八月十九日举泰奏:为密陈场灶连灾,产盐缺少,仰恳皇恩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1388040。乾隆八年闰四月十七日津泰奏:为奏闻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0350448002。乾隆十一年四月十八日协办大学士、户部尚书刘于义奏:为遵旨议奏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
15、4010350450034oo由此也可以体会到,帝王对盐商以及盐政官员的态度远比户部宽容。乾隆九年,署湖广总督鄂弥达奏称:“楚省盐价,原准部臣定议,贵价每包卖一钱四分七厘零,贱价每包卖一钱四分五厘零,乃近来店价竟增至一钱八九分零,而各处口岸以渐而加,遂贵至二钱四五分不等,因而奸贩乘机囤卖,掺和石膏,一斤之盐,滤之仅得十余两之食。以每斤二分四五厘之价计之,便须得四五分一斤。在官家、富户力犹可支,而贫难小民苦淡,实属难堪。”乾隆九年八月十八日鄂弥达奏:为请定盐艘章程,并设常平盐仓事。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49022。这里的所谓部定“贵价”与“贱价”标准,与两淮盐法志有关年份的记载不同,意味着这种“定价”在不断调整。乾隆二十八年,湖广总督李侍尧奏称:“楚省行销淮盐,部定每包贵价一钱四分六厘,各商自应遵照出售。如本年正二月间,每包卖银二钱三分,较之原价业已加增一半,乃于三四月间,复接港商来书,成本昂贵,不可贱价为词,增至二钱七八分之多,实属抬价病民。”要求严加究治,但不可能一一惩罚,仅“择其尤者,照例惩治,以儆其余”。两淮盐政高恒认为,“今日成本,较二十年前倍之二由于“今昔不同”,即使每引“蒙恩”另外加余息三钱,“仍多不足”,因此要求重新核定淮盐运楚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