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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程序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P-67FS-001下发日期:2012年7月2日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核和颁发程序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核和颁发程序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增强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以下简称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核、颁发及监督检查的操作性和规范性,依据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2)、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CCAR-15)等相关的民用航空规章制定本程序。1.2本程序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1.2.1局方为民航局航空卫生主管部门和民航地区管理局航空卫生管理部门的统称。122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
2、航空安全员(含空中警察)。1.2.3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医师(以下简称体检医师)和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是指按照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FS)的规定,由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委任的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2管理机构职责分工2.1 民航局航空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制定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体检鉴定程序要求和体检合格证的管理规定;负责管理全国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查、颁发工作。负责受理下列指定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核和颁发工作:a.民航局及直属单位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b.原军队飞行人员首次申请办
3、理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c.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d.其他需要民航局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2.2 民航地区管理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空勤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和外籍申请人的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对本地区体检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2.3 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负责对所管辖地区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履行职责时所持体检合格证的符合性进行监督检查。3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与受理3.1 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在申请体检合格证前,应当接受体检机构按照CCAR67FS-R2规定的医学标准和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管理程序(AP.67FS002)实施的体检鉴定,
4、并取得体检鉴定合格结论。3.2 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体检鉴定合格结论通知后15日内,向所在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颁发体检合格证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具体为申请人签署的空勤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批表首页部分,见附件1),并提交与本次申请办理体检合格证有关的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等。申请人提交的资料通过“体检合格证管理系统”完成。3.3 申请人确有理由不能在15日内提交颁证申请的,需提供所在单位书面情况说明,颁证局方可以视情节批准延长申请时间,但最多延长15日。在延长申请期内,申请人的辅助检查已经超过9()日的,必须重新进行辅助检查。3.4 局方在收到申请人的体检合格证申请资料
5、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3.4.1 不需要取得体检合格证的(如招飞、招乘等暂时不需要办理体检合格证),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3.4.2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签署民用体检合格证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4.3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够当场补正的,要求申请人当场补正。不能够当场补正的,应当签署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见附件3),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
6、起即为受理;3.4.4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告知申请人。3.5 以信函方式提出体检合格证申请的,受理时间以受理机关签收为准;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受理时间以进入接收设备记录时间为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时间以收到全部补正材料时间为准。3.6 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不能亲自提交申请的,应当由所在单位代办申请。单位代办申请时应当向颁证局方提交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委托代办表(见附件4)。局方收到代办申请并经过核实后,应当签署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见附件5)。3.
7、7 空勤人员参加异地运行期间,其所持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满,但因工作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返回属地申请体检鉴定及更新体检合格证的,应当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满前30日,向飞行运行所在地局方申请体检鉴定及更新体检合格证,并提交其所属航空单位出具的“异地体检鉴定及体检合格证颁发申请函”,内容包括空勤人员姓名、飞行运行或作业种类、异地飞行运行时间范围、所持体检合格证类别和有效期、所持执照种类等;同时报属地局方备案。4体检合格证申请材料的审查4.1 局方应当在受理申请人颁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4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方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
8、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4.2 审查的主要内容:4.2.1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a.申请人提交的体检表首页中“申请人基本情况”是否清晰、完整;b.体检鉴定表首页中申请人选择的“申请体检合格证种类”是否与其“工种”(行使的执照类别或者职责)相对应;c.申请人既往体检合格证办理信息,有无被局方拒绝颁发、吊销或者中止体检合格证等情况,确认体检表声明栏是否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并填写申请日期。4.2.2 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完整性,包括:a.体检文书中体检记录是否完整;b.申请人自上次体检以来的健康状况、患病诊治、疗养情况、外伤或意外伤害、生活中的重大变故等相关的医学资料;C.申请人为首次申请I级体检合格证
9、的,其体检文书中还应包括其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的全部信息;d.申请人曾经持有过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且本次重新申请前已经连续中断申请或停止飞行运行满三年(含)以上的,其体检文件和医学资料应当包括原持有体检合格证期间的体检文件和医学资料,以及中断申请或停止飞行运行期间的医学资料和健康证明材料。423体检项目和辅助检查项目的符合性,包括:a.体检医师进行的体格检查及辅助检查项目,是否符合申请人所申请的体检合格证种类;是否按照CCAR-67FS-R2规定的相应医学标准进行体检鉴定;是否按照AP67FS002附件3规定的辅助检查项目和频度进行相关的辅助检查;b.实施辅助检查的单位,是否按照CCAR483
10、FS规定由体检机构或者是由体检机构委托的国家认可、技术可靠的医疗机构完成;内容填写是否符合体检鉴定要求、是否完整清晰。4.2.4 体检鉴定结论的符合性,包括:a.体检医师作出的症状、体征描述是否科学准确,有无遗漏;b.体检医师作出的疾病诊断是否准确,有无遗漏;c.体检医师或主检医师是否按照申请人所申请体检合格证种类的医学标准,作出体检鉴定单科结论和总结论,如需作出相关限制条件的是否恰当准确,体检医师和主检医师签名是否清晰完整。4.3 局方根据审查结果作出下列处理决定:4.3.1 认为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齐全、体检项目和辅助检查项目符合CCAR-67FS-R2和AP-67FS-002鉴定结论符合C
11、CAR-67FS-R2相应医学标准的,应当作出颁发体检合格证的许可决定;4.3.2 审查中发现申请人既往有被局方拒绝颁发、撤销体检合格证或者中止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等情况时,应当在核查上述决一6定的理由及相关信息后作出是否颁发本次体检合格证的许可决定;1.1.3 审查中发现体格检查或辅助检查项目不全,或者体检文书、医学资料不完整的,告知申请人并将体检鉴定结论及提交的颁发体检合格证申请退回体检机构,并要求体检机构对申请人进行相应的检查或补充有关资料;1.1.4 审查中发现申请人接受的体检鉴定所依据的医学标准与申请人申请体检合格证类别相应的医学标准不相符,其体检鉴定中所做辅助检查的项目和频度不能满足申
12、请人申请体检合格证类别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及体检机构重新进行体检鉴定;1.1.5 经2名以上局方监察员(航空卫生专业)审查认为体检医师适用医学标准不当做出错误结论的,或适用医学标准正确做出不合格结论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1.1.6 经2名以上局方监察员(航空卫生专业)审查认为需要对体检鉴定结论符合性进行进一步认定的,送请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进行专家鉴定,并通知申请人。以上专家鉴定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4.4 审查中发现体检鉴定记录需要退回补正、修正的,应当详细记录退回原因和补正、修正的要求,填写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审核退回情况登记表(见附件6),存档备查;4
13、.5 审查中发现体检机构或者体检医师未按照规定实施体检鉴定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局方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对当事人进行相应处理。5体检合格证的颁发5.1 局方作出体检合格证颁发许可决定后,由局方监察员(航空卫生专业)在申请人的空勤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上签署同意签发“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审核意见,并于体检合格证管理系统中提交颁发体检合格证信息,制作体检合格证(见CCAR67FS-R2附件B);5.2 局方作出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的行政许可决定后,由2名以上局方监察员(航空卫生专业)在申请人的空勤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14、上签署不予颁发“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审核意见,并签署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不予颁发通知书(见附件7),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颁发的理由。5.3 合格证的送达6.1 局方在作出颁发体检合格证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体检合格证送达申请人。6.2 局方当场作出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许可决定的,当场将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不予颁发通知书(见附件7)送达申请人;不能当场送达的,在审查期限内送达申请人,并在送达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6.3 体检合格证可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由申请人自行领取等方式送达。体检合格证送达必须保留送达回执或者邮寄凭证或者领取签收记录。7体检
15、合格证的有效期7.1体检合格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申请人的年龄以进行体检鉴定时的实际年龄为准。其实际年龄依据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计算。7.21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12个月,年龄满60周岁以上者为6个月。其中参加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规定飞行运行的驾驶员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6个月。1.1.1 参加CCAR-121部规章规定飞行运行的驾驶员,在所持“I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内,如果年龄达到40周岁,其“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不变。该证有效期届满后,持证人再次申请颁发“体检合格证”时,按照CCAR67FS-R2第67.33条相关规定重新确定有效期。1.1.2 参加CCAR-121部规章规定飞行运行的驾驶员,年龄满60周岁时所持“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终止。如申请继续参加CCAR-121部规定飞行运行时,应当申请60周岁以上驾驶员体检鉴定和相应的体检合格证。7.3 11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6个月。其中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24个月,年龄满50周岁以上者为12个月。7.4 根据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所履行的职责,In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为:7.4.IIIIa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24个月,其中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12个月;7.4.2IIIb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24个月。7.5 IVa级体检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