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三羟乙基异氰尿酸酯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评可研资料环境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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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年产2000吨三羟乙基异氟尿酸酯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项目代码2305-410704-04-02-532507法定代表人何杰生身份证号410704200411192032建设单位联系人建设地点地理坐标113度45分54.448秒,35度23分40.276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2661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第44条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66中的“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不产生废水或挥发性有机物的除外)”建设性质新建(迁建)口改建口扩建团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因首次申报项目口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口超五年重新审

2、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新乡市凤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Z总投资(万元)200环保投资(万元)36环保投资占比(%)18施工工期2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悬0用地(用海)面积(m2)0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无1、与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本项目是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经查阅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生产规模、生产设备及工艺均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的项目,属于允许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新乡市凤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准予本项目备案,项目代码:2

3、305-410704-04-02-532507(企业备案证明见附件2)。2、与土地利用规划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块村营村村北,厂区占地面积33300?,经查阅大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本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本项目的建设生产符合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土地利用规划(项目所在地土地利用规划图见附图二)。3、与“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他合分斤其符性机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中的“三线一单”,即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约束。具体内容如下:(1)生态环保红线本项目位于新乡市凤泉区

4、大块镇块村营村村北,项目未涉及饮用水源、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保护区,经查阅新乡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分结果图,本项目所在地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见附图五。(2)环境质量底线本项目所在区域空气质量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OO2)IV类,声环境质量为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根据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的新乡市2021年环境质量年报的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数据,项目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部分指标能够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要求,项目所在地为未达标区。本项目颗粒

5、物经袋式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OOI)排放,有机废气经两级冷凝系统+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OOl)排放,锅炉废气经低氮燃烧处理后通过8m排气筒(DAOo2)排放。本项目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小。项目所在区域最近地表水体为民生渠,最终汇入共产主义渠,根据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下达2022年地表水环境质量暂定目标的函,其规划水体功能为IV类。本次评价引用新乡市环境保护监测站2022年3月对共产主义渠卫辉下马营断面的监测数据,2022年能达到IV类水质,水质良好。本项目生活污水及地面冲洗水经厂区污水站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保湿;循环冷却水循环使用

6、,不外排;故本项目对区域水环境质量的影响较小。本项目周边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根据现有项目厂界噪声检测结果,项目厂界噪声环境能够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的2类标准要求。本项目运营期各项固体废物均得到妥善处置,一般情况下不会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综上,本项目建设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3)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营运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能、水资源等,项目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本项目的实施不会造成区域资源利用紧张。同时,项目运行时通过内部管理、设备选择的选用和管理、污染治理等多方面采取合理可行的防治措施,以“节能、降耗、减污为目标,有效地控制污染,符合资源利用

7、上线要求。(4)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本项目与新乡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试行)中的相关内容时比一致性分析见下表1-1、表1-2。表1-1与新乡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对照分析一览表维度管控要求(与本项目有关)本项目对比结论空间布局约束1.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8、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本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符合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

9、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2.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四)乱扔垃圾。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己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本项目不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符合3.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

10、活动;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二级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

11、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二、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禁止建侵油库;禁止建立

12、竟地。满水含水层地卜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本项目不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范围内。符合油及其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作好潜水的止水措施。4.按照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河南段)两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像

13、调办(2018)56号)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略)本项目不在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河南段)范围内。符合5.河湖湿地、森林公园内的珍贵景物和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遗迹一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工程保护范围、地质灾害危险区、矿产资源密集地区的禁止开采区、工程建设不适宜区、大于25%的陡坡地、行洪通道、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高压输电线路走廊、天然气输送管线及其防护区、成品油输送管线及其防护区、区域性调水工程管线及其防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属于规划的禁止建设区。本项目用地属于工业建设用地,不属于禁止建设区

14、。符合6.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工程。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附近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本项目不涉及水产养i;殖O符合7.共产主义渠城区段按三年一遇标准开挖疏浚河道,按百年一遇标准设置堤防。对不符合城市防洪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应拆除或限期改造。本项目不在共产主义渠堤防范围内。符合8.南太行旅游度假区规划区范围内;新乡市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生态城规划区范围内;按规定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内;特定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禁止新建露天矿山项目。禁止建设生

15、产和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新、改、扩建排放VoCS的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配套安装高效收集、治理设施,其中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总量倍量消减替代。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渣油、重油和不符合规定的燃用油。本项目不在特定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符合9.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冶炼、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化工、建筑陶瓷、耐火材料、砖瓦、矿山开采等行业的高排放、高污染项目,促进传统煤化工、水泥行业绿色转型、智能升级。城市建成区内人口密集区、环境脆弱敏感区周边的钢铁冶炼、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化工、建筑陶瓷、耐火材料、砖瓦、矿山开采等行业中的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应当限期搬迁、升级改造或者转型、退出。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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