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法律常识》教案第7课依法行使财产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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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题依法行使财产权课时2课时(90min)教学目标知识目标:熟知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素质目标:让学生了解法律的基本知识和规范,提高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增强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教学重难点教学重点: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教学难点:知识产权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问答法、讨论法、i并授法教学用具电脑、投影仪、多媒体课件、教材教学设计第1节课:考勤(2min)一问题导入(5min)一传授新知(28min)-探索活动(IOmin)第2节课:问题导入(5min)T专授新知(25min)一探索活动(10min)一课堂小结(3min)一作业布置(2min)教学过程主要教学内容及步骤设计意图第一节课考勤(2min

2、)【教师】使用APP进行签到【学生】按照老师要求签到培养学生的组织纪律性,掌握学生的出勤情况问题导入(5min)【教师】让学生思考以下问题:财产权包括哪些内容?【学生】聆听、思考、回答通过问题导入,让学生主动探究物权的相关知识,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传授新知(28min)【教师】讲解物权的变动、物权的内容和物权的保护在民法体系中,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它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一、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其中的物并非泛指世间的一切物质体,而是指可受民事主体支配和控制的物,包括动产(即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的物,如;气车)和不动

3、产(即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价值的物,如房产)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对特定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介入。(一)物权的变动1.物权的变动形态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过程。(1)物权的设立,也就是物权的发生,即民事主体取得物权。(2)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客体或内容发生变化。通过教师讲解、课堂互动、案例分析等方式,使学生了解物权的变动、物权的内容和物权的保护(3)物权的转让是指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即原权利人丧失物权而新权利人取得物权。(4)物权的消灭,即物权的丧失,是指因作为客体的特定物灭失,民事主体丧失对该物的支配权。2.物权的变动原则不动产物权变动实行登记原则,

4、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都应当依法登记,登记后才能产生物权变动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课堂讨论】【教师】组织学生分组,让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讨论以下问题:动产物权的变动,与不动产物权有哪些不同?【学生】聆听、思考、讨论、派小组代表发言【教师】总结各组的发言与不动产物权不同,动产物权的变动实行交付主义原则。交付是指将标的物或所有权凭证移转给受让人的法律事实。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虽然交付可以发生物权的变动,但是如果未经登记,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不知道法律关系

5、双方真实情况的权利人).(二)物权的内容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1.所有权I)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课堂讨论】【教师】组织学生分组,让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讨论以下问题:所有权包括哪些权利?【学生】聆听、思考、讨论、派小组代表发言【教师】总结各组的发言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I)占有权是指对不动产或者动产实际控制的权利,它是所有权的基础。占有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有权占有是指依法占有自己或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如占有自己的房屋或根据租赁合同在租期内占有对方交付的租赁物。无权占有是指非法占有他人

6、的不动产或者动产。(2)使用权是指为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根据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性能和用途对其进行用的权利。(3)收益权是指通过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使用而取得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如将房屋出租,从而获得租金。(4)处分权是指对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处置的权利,如将房屋进行拆除或出售。2)所有权的种类根据主体的不同,所有权可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I)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依法享有的对全民所有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本质上是我国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多样且广泛.【课堂讨论】【教师】组织学生分组,让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讨论以下问题:国

7、家所有权的客体有哪些?【学生】聆听、思考、讨论、派小组代表发言【教师】总结各组的发言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多样且广泛,详见教材图2-7所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2)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课堂讨论】【教师】组织学生分组,让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讨论以下问题:哪些财产属于集体财产的范畴?【学生】聆听、思考、讨论、派小组代表发言【教师】总结各组的发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集体财产的范围详见教材图2-8所示。【师生互动】【教师】

8、组织学生扫码观看”依法由集体成员决定的事项”视频(详见教材),并随机邀请学生回答以下问题:哪些事项由集体成员决定?【学生】观看、思考、回答【教师】总结学生的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I可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需要注意的是,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才是集体所有权的主体,集体组织内的每一个单独的成员并非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因此其不能随意处置集体所有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3)私人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是指私人对其合法的

9、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权利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与法同行】【教师】组织学生分组,让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讨论以下问题:小姜和室友小崔因为打扫卫生的问题发生争吵,小姜一怒之下撕了小崔的几本书,还摔了小崔的电脑。事后,小姜不得不赔偿小崔相应的费用。思考:小姜侵犯了小崔的什么权利?你从上述案例中学到了什么?【学生】聆听、思考、讨论、派小组代表发言【教师】总结各组的发言大部分中职生虽然在经济上尚未独立,但其拥有不

10、少由父母、其他亲属或朋友为其购买的物品,如衣服、书籍、手机等.中职生对自己的物品拥有所有权,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或破坏。3)所有权的共有所有权的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组织、个人对同一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所有权。根据共有关系中权利义务具体内容的不同,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1)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其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份额一般由共有人约定或者按照投资比例确定。共有人的份额越大,则其使用共有财产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就越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规定详见教材(2)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基于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和

11、继承关系等某种共同关系对其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详见教材4)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获得某物的所有权,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形式。(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直接依法取得所有权,具体包括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葬物或隐藏物、添附等。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善意取得应

12、当符合以下条件: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出让人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师生互动】【教师】组织学生扫码观看“拾得的物品处置不当或承担法律责任”视频(详见教材),并随机邀请学生回答以下问题:案例中,金某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学生】观看、思考、回答【教师】总结学生的回答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且实际占有他人的遗失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

13、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与法同行】【教师】组织学生分组,让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讨论以下问题:张某饲养多年的宠物狗走丢。为寻回宠物狗,张某发布悬赏启示让大家帮忙寻找,并在启示中声称愿意支付找到并归还宠物狗者1万元。李某找到了张某的宠物狗,并归还给了张某,张某却不愿意支付李某1万元.在沟通未果后,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某支付1万元酬金。思考:你认为法院会支

14、持李某的请求吗?说一说理由。你如何看待张某不愿支付李某1万元酬金的做法?【学生】聆听、思考、讨论、派小组代表发言【教师】总结各组的发言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一种新形态财产的所有权取得方式。添附包括加工、附合、混合3种形式.加工是指对他人的财产进行制作或改造,从而形成新的财产的方式。附合是指将不同所有人的有形财产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物,若强行分离则会严重毁损物的价值。混合是指将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在一起,形成一种难以分开或者不能分开的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15、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如通过买卖、赠与、继承、遗赠、互易等方式取得某物的所有权。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所有权人丧失对某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人对其依法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人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硼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硼为30年至70年。(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又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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