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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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A章总则第91.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的运行,保证飞行的正常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第91.3条适用范围及术语解释(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运行的所有民用航空器(不包括系留气球、风筝、无人火箭、无人自由气球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遵守本规则中相应的飞行和运行规定。对于公共航空运输运行,除应当遵守本规则适用的飞行和运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公共航空运输运行规章中的规定。(b)超轻型飞行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飞行应当遵守本规则I章的规定,无需遵守其他章的规定。(C)乘坐按本规则运行的民用航空器的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相应条款的规定。(d)

2、本规则中所用术语的含义在本规则附件术语解释中规定。第91.5条民用航空器飞行手册、标记和标牌要求(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满足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规定的国籍标志、登记标志和标识要求方可运行。(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航空器应当具有按照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以下称为CCAR-21部)型号审定要求批准或者认可的与其型号或者构型对应的飞行手册,或者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称为CCAR121部)相关条款中规定的手册。这些手册应当使用机组能够正确理解的语言文字。(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飞机或者直升机都应当按照本条(b)款

3、批准或者认可的飞行手册配备标记和标牌。(d)运行民用航空器的人员不得违反按照本条(b)款批准或者认可的航空器飞行手册、标记和标牌中规定的使用限制,或者登记国审定当局规定的使用限制。第91.7条禁止妨碍和干扰机组成员在航空器运行期间,任何人不得殴打、威胁、恐吓或者妨碍在航空器上执行任务的机组成员。第91.9条麻醉药品、大麻、抑制或者兴奋药剂或者物质的载运(a)除本条(b)款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人不得在已知航空器上载有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麻醉药品、大麻、抑制或者兴奋药剂或者物质的情况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该民用航空器。(b)本条(a)款不适用于法律、法规许可或者经政府机构批准而载运麻醉药品、

4、大麻、抑制或者兴奋药剂或者物质的情况。第91.11条便携式电子设备(a)除本条(b)款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下列民用航空器上,所有乘员不得开启和使用,该航空器的运行人或者机长也不得允许其开启和使用便携式电子设备:(1)正在实施公共航空运输运行的航空器;(2)正在按照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航空器。(b)在民用航空器上可以使用下列便携式电子设备:(1)便携式录音机;(2)助听器;(3)心脏起搏器;(4)电动剃须刀;(5)由该航空器的运行人确定,认为不会干扰航空器航行或者通信系统的其他便携式电子设备。(C)按照公共航空运输运行规章实施运行的航空器应当满足相应的规定。本条(b)款(5)项所

5、要求的决定必须由航空器的运行人作出;对于其他航空器,该决定也可以由航空器的机长作出。第91.13条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使用控制的责任(a)除本条(b)款中规定的情况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运输类和涡轮动力多发飞机或者直升机在租赁、融资租赁或者所有权保留买卖时,当事双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包括关于以下内容的交易真实性的承诺:(1)合同签署生效前12个月内,对该航空器进行的维修、检查所依据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以及该航空器的现状符合本规则对此类航空器在维修和检查方面要求的证明;(2)对该航空器实施使用控制的人员的姓名、地址及其签名,以及该人员的法律责任;(3)符合本

6、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章的有关使用控制的权利义务方面的条款。(b)本条(a)款的要求不适用于下列情况:(1)当事人之一是外国航空承运人或者是按照CCAR-121部和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称为CCAR-135部)规章实施运行的运营人;涉及的航空器在该合同签订前尚未进行国籍登记。(C)运行本条(a)款中规定情况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运输类和涡轮动力多发飞机或者直升机,应当满足下列要求:(1)该航空器应当携带符合本条(a)款要求的租约或者合同的副本,以便在局方要求审阅时提供;(2)如果承租人或者所有权保留买卖的买受人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承租人或者所有权保留

7、买卖的买受人应当通知该次飞行始发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除非民航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另有批准,在该航空器依照租约或者合同作首次飞行时,至少应当该在起飞前48小时通知飞行始发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并报告如下内容:起飞机场的位置;(ii)起飞时间;(iii)航空器国籍登记号。(d)局方对按照本条(C)款提供给局方的租约或者合同副本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局方不予披露。(e)在本条中,租约指为取得报酬或者租金将航空器提供给他人占有、使用的任何协议,无论是否附带飞行机组成员,而不是指航空器的销售协议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航空器的提供方称为出租人

8、,航空器的接受方称为承租人。B章飞行机组第91.101条航空器的驾驶员(a)航空器的驾驶员应当根据其所驾驶的航空器等级、在航空器上担任的职位以及运行的性质分类,符合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称为CCAR-61部)中规定的关于其执照和等级、训练、考试、检查、航空经历等方面的相应要求,并符合本规则和相应运行规章的要求。(b)除CCAR-61部第61.120条规定的情形外,航空器的驾驶员应当满足:(1)在以取酬为目的的商业飞行中担任航空器驾驶员的人员,应当至少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和相应的航空器等级和运行许可;(2)为他人提供民用航空器驾驶服务,并以此种服务获取报酬的驾驶员,应当至少取得商用驾驶

9、员执照和相应的航空器等级和运行许可。第91.103条民用航空器机长的职责和权限(a)民用航空器的机长对民用航空器的运行直接负责,并具有最终决定权。(1)飞机上的机长:机长在舱门关闭后必须对机上所有机组成员、旅客和货物的安全负责。机长还必须在从飞机为起飞目的准备移动时起到飞行结束最终停止移动和作为主要推进部件的发动机停车时止的时间内,对飞机的运行和安全负责,并具有最终决定权。(2)直升机上的机长:从发动机起动时起,直至直升机结束飞行最终停止移动并且发动机关闭,旋翼叶片停止转动时为止,机长必须对直升机的运行和安全及机上所有机组成员、乘客和货物的安全负责。(b)机长必须保证使乘客熟悉下列各项设备的位

10、置及其使用方法:(1)安全带;(2)紧急出口;(3)救生衣(如规定携带救生衣);(4)供氧设备(如果预计使用氧气);(5)供个人使用的其他应急设备,包括乘客应急简介卡;(6)机上携带的供集体使用的主要应急设备的位置和一般使用方法。(C)机长必须保证在起飞、着陆以及由于颠簸或者飞行中发生任何紧急情况而需要加以预防时,机上全体乘客都要在各自座位上系好安全带或者肩带。(d)在飞行中遇有紧急情况时:(1)机长必须保证在飞行中遇有紧急情况时,指示所有机上人员采取适合当时情况的应急措施;(2)在飞行中遇到需要立即处置的紧急情况时,机长可以在保证航空器和人员安全所需要的范围内偏离本规则的任何规定。(e)依据

11、本条(d)款做出偏离行为的机长,在局方要求时,应当向局方递交书面报告。如果在危及航空器或者人员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必须采取违反当地规章或者程序的措施,机长必须立即通知有关地方当局。如果违章事件发生地所在国提出要求,机长必须向该国有关当局提交关于违章情况的报告;同时,机长也必须向航空器登记国提交这一报告的副本。此类报告必须尽早提交,通常应当在10天以内。(g)机长必须负责以可用的最迅速的方法将导致人员严重受伤或者死亡、航空器或者财产的重大损坏的任何航空器事故通知最近的有关当局。(h)本条(b)款和(C)款不适用于按CCAR-121部和CCAR-135部规章实施运行的运营人。第91.105条飞行机组的

12、一般规定(a)任何人不得运行未处于适航状态的民用航空器。(b)航空器的机长负责确认航空器是否处于可实施安全飞行的状态。当航空器的机械、电子或者结构出现不适航状态时,机长应当中断该次飞行。(C)飞行机组的组成和人数不得少于航空器飞行手册或者其他与适航证有关的文件所规定的标准。(d)机长必须保证每个飞行机组成员持有登记国颁发或者认可的、具有适当等级并且现行有效的执照,并且机长必须对飞行机组成员保持其胜任能力表示满意。机长必须负责确保:(1)如果飞行机组任何成员因受伤、患病、疲劳、酒精或者药物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其职责时,不得开始飞行;(2)当飞行机组成员由于疲劳、患病、缺氧等原因造成的功能性损害导致执

13、行任务的能力显著降低时,不得越过最近的合适机场继续飞行。第91.107条禁止粗心或者鲁莽的操作任何人员在操作航空器时不得粗心大意和盲目蛮干,以免危及他人的生命或者财产安全。第91.109条空投物体民用航空器的机长不得允许从飞行中的航空器上投放任何可能对人员或者财产造成危害的物体。但是如果已经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能够避免对人员或者财产造成危害,本条不禁止此种投放。第91.111条摄入酒精和药物的限制(a)处于下列身体状况的人员不得担任或者试图担任民用航空器的机组成员:(1)饮用含酒精饮料之后8小时以内;(2)处于酒精作用之下;(3)使用了影响人体官能的药物,可能对安全产生危害;(4)其呼出气体

14、或者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o酒精含量是指每210升呼出气体中含有的酒精克数或者每1()0毫升血液中含有的酒精克数。(b)除紧急情况外,民用航空器的驾驶员不得允许在航空器上载运呈现醉态或者由其举止或者身体状态可判明处于药物控制之下的人员(受到看护的病人除外)。(C)机组人员应当在局方要求时,接受局方人员或者局方委托的人员检查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百分比的测试。当局方认为某人有可能违反本条(a)款(1)项、(a)款(2)项或者(a)款(4)项的规定时,此人应当根据局方的要求,将其担任或者试图担任机组成员之后4小时内所做的血液酒精含量百分比测试结果提供给局方。(d)如果局方认为某人有可能违反本

15、条款(3)项的规定,此人应当根据局方的要求,将其担任或者试图担任机组成员之后4小时内所做的每次体内药物测试的结果提供给局方。(e)局方根据本条(C)款或者(d)款所取得的测试结果可以用来判定该人员是否合格于持有飞行人员执照,或者是否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的行为。C章航空器及仪表和设备要求第91.201条航空器要求(a)任何航空器及所固定安装的仪表和设备都应当获得局方的适航审定批准或者认可,并且应当在运行时携带如下现行有效的证件:(1)国籍登记证;适航证件;(3)无线电台执照(如装有无线电通信设备)。(b)如使用陆上航空器实施跨水运行,包括在起飞或者着陆过程中不可避免飞越水面,应当符合如下性能要求:(1)当发动机失效时,航空器能从运行的高度到达陆上;(2)对于多发航空器,其运行重量允许该航空器在临界发动机不工作的情况下,能在离地(水面)高度300米(1000英尺)上以至少0.25米/秒(50英尺/分钟)的速率爬升;(C)如使用陆上飞机实施延伸跨水运行,应当通过适航审定表明水上迫降的符合性,或者该水上迫降能够达到等效安全。(d)除下列情况外,任何航空器在运行时应当处于适航状态:(1)符合航空器飞行手册中规定的外形缺损清单或者符合按照CCAR-21部运行符合性评审要求批准或者认可的主最低设备清单及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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