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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决策质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市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适用本规则。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市和区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民的原则。第四条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决策事项由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履行公众参与程序,其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五条决策承办
2、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实施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网络平台互动等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第六条采取座谈会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与决策相关的群体,或者有代表性的企业和相关协会、商会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于座谈会召开的5个工作日前送达与会代表。因情况紧急等原因不能提前送达的,应当经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书面同意,并在座谈会上予以说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录与
3、会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对与会代表在座谈会过程中口头提出,或者会后书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决策承办单位都应当逐条做好收集、记录。第七条采取听证会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听证参加人,参加人的数量一般不少于10人,其中利害关系人代表一般不少于听证参加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听证会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参加人出席时方可举行;出席人数不足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和有关人员参加旁听。第八条采取实地走访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梳理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科学制定走访计划,并选取有代表性的区域、群体、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走访,进行充分调研。
4、第九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平台,集中发布决策信息、征求意见和反馈情况。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政府网站、社交媒体、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途径,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增强参与效果。第十条采取问卷调查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主要内容科学设计问卷,同时根据决策影响范围确定调查对象、问卷发放数量和方式,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问卷回收率。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问卷调查。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出具书面调查报告。第十一条对于教育、文化、卫生健康、公用事业、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民意调查
5、方式,了解听取公众的意见。民意调查对象应当具有相关性和代表性。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民意调查。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出具书面调查报告。第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和记录各方面的意见,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不得只听取、记录赞成意见,不得漏报、瞒报反对意见。第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重点说明理由。第十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公众参与情况报告,载明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情况,特别是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决策承办单位未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第十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第十六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