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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协商主体的责任逻辑摘要负责任的协商主体是实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前提。基于对主体责任的多重阐释,构建“责任形塑一惯习积累一尽责行动”的分析框架,能更好解释负责任协商主体的责任逻辑。首先,要明确多元主体间的关系结构和利益边界,清晰的自我认知有利于激活协商意识,聚合责任认同。其次,能力的提升、政府的回应以及持续的激励机制有利于培育主体的责任惯习,增强协商主体的协商意愿,强化内在的理性制约。最后,协商过程中主体的前瞻性和自反性有助于协商共识的达成,促进协商主体的尽责行动,提升协商治理效能。关键词协商民主;责任;协商主体中图分类号D6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
2、023)09-0032-08“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应该是实实在在的、而不是做样子的J112所谓实实在在,就是强调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无论是作为一种民主政治形态还是作为一种民主治理形式,都致力于在政治社会生活中实现良好的治理效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提升治理效能需要多元利益主体的广泛参与。然而,民主与治理之间往往存在张力:一方面,趋于自利的理性行动者希冀借助他人努力达成自我目的,容易导致集体行动陷入“搭便车”困境;另一方面,多元利益主体在参与协商的过程中,具有集体利益代表和自我利益代表的双重身份,这种双重身份时常产生分异和冲突。因此,在民主与治理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就需要引入一个中介变量,这个中介变量就是
3、责任。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现是以政党、政府、社会和公众等对公共利益的责任为前提的,协商过程“不是政治讨价还价或契约性市场交易模式,而是公共利益责任支配的程序”2。正是基于各主体之间对国家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才有了不断对话、商讨、说服、妥协并达成共识的契机,进而作出得到普遍认同的决策。可以说,责任贯穿整个协商过程,亦是民主活动的核心价值。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有效运行离不开负责任的主体及负责任的行动。主体责任不仅是协商民主存在的基础,也是协商治理过程的生动体现,更是协商效能生成的根本途径。因此,本文尝试从责任这一视角出发,通过分析协商主体的行动逻辑来透视协商民主如何有效化解治理绩效与民主精
4、神之间的张力。在本文中,我们赋予责任三方面的内涵:其一,把责任作为一般层面的道德属性,来探讨民主协商参与中的权责边界,主体既要履行协商的责任,又要使协商的权利能服务公共利益,保证“权责一致”;其二,借用布尔迪厄的惯习概念,把责任作为主体参与协商的一种惯习,”就是将各类责任从外在的强制约束转化为内在的理性制约”3;其三,责任贯穿于协商的全过程,协商主体既要在参与前充分了解议题,又要在参与中负责任地表达观点,也要在协商后不断反思,凝聚共识,实现公共利益。基于此,本文构建了“责任形塑一惯习积累一尽责行动”的分析框架。一方面,通过不同层面的责任内涵,阐明了协商主体的责任逻辑;另一方面,责任惯习的引入,
5、也突破了僖统意义上对“关系”与“行动”的二元分析框架,在“明责”与“尽责”中提取责任积累和培养的过程要素,责任惯习的积累会进一步促进尽责行动的发生,提升协商治理效能。一、责任形塑:聚合协商主体的责任认同协商主体的责任往往与角色相联系,精准的责任认知源于对自身身份和角色的理解。因此,明确多元主体间的关系结构和利益边界,完善协商主体的准入程序,能够有效规范协商主体的行为,进一步激发人民群众的主体性和协商意愿。(一)优化协商主体间的关系结构,明确角色定位协商民主是一个平等、对话、理解、共享的过程,是各协商参与主体之间相互作用、相互沟通、相互交流的过程。在此意义上,优化协商主体的关系结构,实现政府权力
6、的归位和社会权利的保障,是建构负责任主体的前提。首先,坚持党的领导是一切关系结构的基础。一方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党的根本执政理念,党必须增强领导、组织、动员与服务群众的能力,深入联系群众,聚焦群众关切,积极搭建协商平台,引领群众参与并将群众意见作为决策制定的合理依据,以更好履行服务群众的职责;另一方面,党组织的纵向结构与各层级政府形成了统筹嵌合的党政关系结构,使得党的根本宗旨和使命担当深刻影响政府行为,同时规范政府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力,引导政府在本质上成为为人民服务的公共机构。其次,政府与群众的关系结构呈现出政府服务群众的基本样态。4一方面,政府要克服传统权威主义治理惯性,以构建服务型政府为目
7、标,积极吸纳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更好的协商环境和资源,精准精细满足群众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引导作用,培育协商意识和公共精神,引导群众主动参与协商治理,整合社会凝聚力。再次,社会组织与个人的责任关系应进一步强化。社会组织在社会生活领域日趋活跃,成为党建引领社会治理的有效支撑和重要补充,在一定程度上也扩大了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基点。因此,社会组织作为协商民主中多元利益群体的重要补充,要把引导公民有序参与、激发协商活力的责任内化于心。同时,社会组织要充分利用自身的独立性、调动社会资源的灵活性以及监督的多样性等,承担起更多参与和监督的责任。最后,公众应当重
8、新认知应承担的责任,积极参与协商,主动寻求将其利益诉求输入决策过程的有效渠道,破除传统的依附性思维,减少对党政部门决策制定的惯性依赖,同时督促党政部门规范权力并开放制度化治理的参与空间。当然,无论以何种方式参与协商,公众都必须对其行为负责,以确保利益表达的有序性和真实性,同时也要确保其参与行为不会侵害到其他公众的合法权益。(二)厘清协商主体间的利益边界,明确利益诉求协商是偏好聚合与转换的过程,偏好则是个人或集体对于利益的排序。协商民主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同时也应尊重个人利益的合理诉求。因此,要明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边界,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寻求聚合与平衡。首先,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最广大
9、人民的根本利益,能超然于各种利益分歧之外,找到公共利益的最大公约数,进而得到广大人民的认同。其次,政府作为协商决策的重要主体,同时受到公共利益、部门利益以及个人利益的影响,容易面对多重利益的纠缠。从应然层面,政府应始终以提供公共服务、管理公共事务、实现公共利益为己任。在实践层面,一方面,受纵向层级结构的影响,有些部门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与上级形成“政绩共同体”,认为只要对上级机关和领导负责即可;另一方面,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政府行为偏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组织内部既定的激励目标、强度与偏差,不可避免地服务于本部门的利益和官员的个人利益。因此,要不断完善党政统筹关系结构,以党的精神谱系引领政府行
10、为方向,真正实现服务型政府的崇高目标。最后,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重叠与冲突。协商主体要把自身特殊的利益诉求同公共利益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协商互动过程中平等、公开地表达和倾听,对公共利益形成清晰的认知,并输出符合社会公共道德的理由,实现从私人利益、特殊利益向公共利益的转换,并使得与公共价值相违背的私人诉求失去合理性。这种偏好转换的意义就在于主体在协商中意识到公共的价值对自身是有约束力的,私人利益与个人偏好很难成为说服他人的决策共识。公众基于对自身利益的选择和对公共利益的合理判断,避免以实现公共利益之名对其私人利益造成损害或侵犯。(三)完善协商主体的准入程序
11、,规范参与行为由于各协商主体所处的社会地位和立场不同,其所掌握的信息和资源也存在差异,如何在差异中寻求平衡、规范参与行为,平等的协商准入程序是基础。首先,平等的协商准入程序强调所有协商主体享有平等的协商参与机会和平等的地位。协商主体平等的准入程序并不意味着所有利益相关者都能在现场参与协商过程,通常需要选取代表进行整合性表达。这就需要代表的选取过程要公开透明,有严谨的流程和科学依据,保证每个利益群体或社会组织表达利益诉求的机会相对均等。这种均等的协商参与机会,就意味着在协商主体之间建立起相互确认其平等地位的主体间意识,使得参与协商的组织和公众能够感受到自身的平等地位、协商权利和人格尊严都得到了充
12、分的尊重和保护,这有助于协商主体以积极负责的心态参与协商过程,达成协商共识。其次,平等的协商准入程序意味着协商主体享有同等的话语分量。一方面,由于政府与普通公众的资源存在较大差异,要避免政府借协商之名满足自身利益,就要确保每个主体享有平等的话语力量,每一个公众的声音都能得到平等的表达、尊重与回应;另一方面,组织化的利益集团也明显优于未组织化的社会公众,只有保证每个主体有充分且平等的机会来表达他们自身的观点和偏好,同时将自身的偏好进行充分的论证,才能有效促使每个协商主体的智慧和主体性迸发出来,避免出现“谁的力量强谁的声音就大”的现象。5最后,平等的协商准入程序保障了信息供给的全面性、客观性和透明
13、性。马克思在谈及巴黎公社时说道:“公社可不像一切旧政府那样自诩绝不会犯错误。它把自己的所言所行一律公布出来,把自己的一切缺点都让公众知道。”6109这段论述是对巴黎公社崇高品质的肯定,同时也反映出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协商民主要通过制度化的信息供给程序,使得公众能获取全面、准确的信息,解决协商主体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信息的重要性就在于可以影响自身的立场和方向,社会公众只有在全面掌握协商议题的客观信息之后,才能对其利弊进行权衡,并生成自己的判断和观点。二、惯习积累:提高协商主体的参与意愿虽然明确的主体责任能够实现较为广泛的协商参与,但长时间形成的被动式动员型政治参与会使社会公众的协商效能大打折扣。
14、研究结果表明,当公众认为自己有足够的知识和能力参与协商过程,并且相信公共部门能够对其诉求、意见和建议进行回应时,他们将更有可能主动参与,进而在持续激励与不断协商过程中积累责任惯习。7在布尔迪厄看来,所谓惯习,作为一种结构形塑机制,是持久的、可转换的性情倾向系统。惯习积累则是对某种行为模式的持续性培养和塑造。积极形塑协商主体的惯习,有助于提高协商主体的参与意愿。(一)提高协商能力,嵌合协商资源首先,提高协商主体的协商能力,政府要提升信息供给的可理解性。政府要用大众听得懂、想得通的语言将协商议题和相关的背景知识等客观信息呈现在公众面前,弥补社会公众在特定领域或专业知识上的短板,使他们能够将特定议题
15、与自身需求相结合,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理性、科学的选择,防止协商过程中出现特定群体的话语垄断现象。其次,要培养主体的认知能力、论证能力和倾听习惯。一方面,公众和社会组织如果缺乏必要的认知能力,对公共事务的理解和判断就会受到局限,即使政府部门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描述协商议题,他们也难以突破群体舆论的局限,只能被群体情绪裹挟着前行;另一方面,即使公众能够提出更为科学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但如果缺乏必要的论证能力和倾听习惯,这些意见和建议就难以说服他人,得到众人的认同,也难以达成共识。因此,要培养协商主体的认知能力,确保能够提取议题中的关键信息,并加以整合利用;要培养协商主体的论证能力,保证主体在阐述自身观点时
16、能够提出一个让多数人接受的理由;要培养协商主体的倾听习惯,要求他们善于倾听,并接受或回应他人的差异性观点和诉求,能够面对质疑,接纳他人。最后,要促进协商资本与协商能力的嵌合。对于协商能力的探讨,多是从自身的情况出发,在不同的能力水平上进行提升,但人的能力不存在绝对的平等,协商能力的差异很大程度上畲带入到协商过程中,滚雪球式增大利益的差异。而协商资本的嵌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能力的不均衡予以限制。所谓协商资本,是指协商主体在任意时空范围对协商议题持久关心和主动了解的过程。8将利益相关性、对议题的投入程度与协商能力相结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补齐协商主体间能力的差距。(二)强化协商回应,适时调整规则民主政治的本质是参与和回应,公众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与服务型政府建设内在要求相契合,暗示决策部门必须对公众的诉求予以主动、及时且有效的回应。回应是连接党政部门与群众并增强彼此信任的关键机制,体现了党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彰显了政府为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