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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中标后,在施工过程中,资料章盖哪家单位的?联合体中标后,在施工过程中,资料章盖哪家单位的,按照以下步骤解决:两个以上施工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也就说,两家单位都应该有相应资质。联合体是临时性合伙型联营,合伙的典型特征就是在合伙事务范围内任何一方都可以代表合伙。关于联合体盖章的问题,实践中有四种不同的做法:L联合体各方都必须在投标文件上盖章;2.牵头方(主办方)盖章即可;3.根据联合投标协议的约定,由负责投标的一方盖章;4.任何一方盖章均可。一般认为,任何一方盖章均可。理由是:招标采购中投标联合体是临时性合伙型联营,各方负担连带民事责任,任何一方的行为,其他方都可能负全部民事责任。各方签订的联合投标协议是临时合伙协议,联合体各方是合伙关系,而合伙的典型特征就是在合伙事务范围内任何一个合伙人都可以代表合伙。因此,联合体任何一方均可以代表其他方从事联合投标的活动,只要联合体一方在资料文件上盖章,资料文件就是有效的。当然,各方都盖章的投标文件也是有效的,但不能认为必须是各方都盖章才有效。由于联合体各方是合伙关系,存在着相互受信托的关系,由牵头方盖章也不是必需的。联合投标协议的约定仅对联合体各方有效,招标人不受联合投标协议的约束,过程文件不一定要由协议约定负责投标的一方盖章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