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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发展,推动工程咨询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下称“全过程咨询”),是指全过程咨询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项目管理、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咨询服务。第四条福建省
2、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称省住建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县(市、区)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全过程咨询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贝L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第二章委托事项第六条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将项目管理、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全部或部分咨询服务打包委托。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咨询服务委托事项,原则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业务。第七条全过程咨询范围内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各项咨询服务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
3、的范围且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全过程咨询单位。第八条实施全过程咨询招标的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应当在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后进行全过程咨询招标。第九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全过程咨询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特点、服务需求编制全过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全过程咨询服务的评标办法原则上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资信、全过程咨询类似业绩(下称类似工程业绩)、企业信用评价、服务团队、全过程咨询工作大纲、设计方案、新技术运用、投标报价等。全过程咨询服务的标准招标文件由省住建厅另行制定发布。第三章咨询单位资格要求第十条全过程咨询可由一家具有综合能
4、力的咨询单位实施,也可由多家具有项目管理、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相应能力的咨询单位联合实施。由多家咨询单位联合实施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及各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其中项目管理应当由牵头单位负责实施。联合体成员家数不宜超过三家。同一项目的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不得与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企业、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其编制单位及评估单位可以参与本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的投标。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以招标项目工程类别、工程规模、委托内容、服务需求等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投标人资格、类似工程业绩、项目负责人资格等条件,不得以
5、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第十二条类似工程业绩数量不得超过2项,其中作为资格要求的不得超过1项。类似工程业绩应为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的前五年内已办理竣工验收工程的全过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中关于类似工程业绩的定义应保持一致。第十三条类似工程业绩设置必须与招标项目的工程类别相符,且设置的指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房屋建筑工程指标包括层数、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结构、跨度、单项合同额(即工程造价,下同)等。(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指标包括道路长度、宽度、桥梁长度、宽度或单孔跨径或结构、管道直径、隧道长度和地下交通工程断面面积、燃气生产(罐装)能力、给水、排水能力、污水
6、、垃圾处理能力以及单项合同额等。(三)类似工程业绩指标值原则上不超过招标项目相关同等级指标值的三分之二,指标数量不超过两个。第十四条全过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并具有类似工程经验,且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全过程咨询服务项目中任项目总负责人。承担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专项咨询业务的负责人,应具有与项目规模相应执业资格。第四章咨询服务过程要求第十五条全过程咨询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咨询服务项目负总责,承担相应法定责任和合同约定责任,并对咨询服务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第十六条全过程咨询单位提供勘察、设计或监
7、理咨询服务时,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及委托内容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当自行完成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在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可将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的咨询业务依法依规择优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对被委托单位的委托业务负总责。第十七条在开展全过程咨询服务过程中,全过程咨询单位应设立项目咨询管理机构,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和合同约定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确保到岗履职,保障工程项目实施。第十八条全过程咨询单位应当提升多业务集成能力,鼓励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
8、购重组等方式开展全过程咨询服务。第十九条全过程咨询单位建立自身的服务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全过程咨询服务管理体系及标准。鼓励全过程咨询单位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lM)、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和资源,提高信息化管理与应用水平,为开展全过程咨询业务提供保障。支持全过程咨询单位为工程项目实施建筑业“系统代脑、机器代工、工厂代替现场”提供专业服务,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和智能建造技术,加快形成具有建筑行业特点的新质生产力。第二十条全过程咨询服务酬金应由委托双方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服务范围和内容、服务期限进行约定。全过程咨询服务酬金
9、可在项目投资中列支,也可根据所包含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项目投资中列支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费用进行支付。全过程咨询服务酬金在项目投资中列支的,所对应的单项咨询服务费用不再列支。全过程咨询服务酬金可按各专项服务酬金叠加后再增加相应统筹管理费用计取,也可按人工成本加酬金方式计取。全过程咨询服务由一家咨询单位实施的,不再计取统筹管理费用;由联合体实施的,牵头单位可计取统筹管理费用,取费标准可参照监理取费标准适当上浮。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最高投标限价,并列明各类费用构成及计取方式。各类费用原则上应当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相关费用作为依据,严禁恶意压价。
10、以建安工程费作为计算基数的有关费用,招标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以施工预算确定的建安工程费为依据调整服务费用。投标人在最高投标限价下浮的合理区间内自主报价,禁止恶意低价竞争。第二十二条支持全过程咨询单位参与创建优质工程,实施优质优价。对全过程咨询单位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所节省的投资额,以及工程项目获得相应优秀勘察设计奖项或优质工程奖项的,建设单位可予以奖励,奖励比例由双方在服务合同中约定。对于因全过程咨询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项目失控失管,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有权追究其责任并在合同中约定经济赔偿事项。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全过程咨询活动相适应的招投标监督、
11、施工许可、合同备案、过程监管、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档案整理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第二十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全过程咨询活动监管工作,督促咨询单位和人员到岗履职,加强咨询成果文件“双随机”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五条探索建立咨询单位履约评价机制,对咨询单位的履约行为进行评价。第二十六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协助开展相关政策和标准体系研究,积极开展全过程咨询服务业务培训,引导咨询单位提升全过程咨询服务能力。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行业诚信自律体系建设,规范咨询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引导市场合理竞争。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