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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提升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以下简称“评级管理”),是指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等级评估和管理的制度。第三条评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制定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标准和指标体系;(一)对电力企业按照标准和指标体系进行评估,确定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三)根据评级结果,对电力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和激励措施;(四)加强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第四条评级管理适用范围:(一)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力企业
2、,包括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供电企业等;(二)国家核工业企业、国有核电企业以及其他特定电力企业,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评估和管理,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第二章评级标准和指标体系的制定第五条评级标准的制定:(一)根据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的特点和需要,制定适合电力企业的评级标准和指标体系;(一)评级标准包括评级等级的划分、评级指标的设置和评级依据的确定。第六条评级指标体系的制定:(一)评级指标体系应包括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如生产设备的安全、职工的安全防护、应急管理等;(二)评级指标应具备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和可比性的特点,能够客观反映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第七条评级依据的确定:(一
3、)评级依据是评估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程度的依据;(二)评级依据应结合评级指标体系和评级标准,采用评估方法和评估技术进行确定。第三章评估和评级的程序第八条评估和评级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电力企业提出申请,向上级电力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的相关资料和检查记录等;(二)上级电力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电力企业进行现场评估;(三)专家根据评估结果,对电力企业进行评级;(四)评级结果提交上级电力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电力企业反馈评级结果。第九条现场评估应包括对电力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设备、应急救援能力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估,并记录评估结果。第十条评级依据的确定应遵循科学性、客观性、及时性
4、的原则,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和准确。第四章分类管理和激励措施第十一条根据评级结果,将电力企业划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并给予相应的分类管理和激励措施。第十二条优秀等级的电力企业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一)优先参与重大电力工程项目;(二)优先获取贷款和融资渠道;(三)优先享受政府购买服务;(四)享受财政奖励和损失补偿;(五)其他相关政策和措施。第十三条合格等级的电力企业应按照评估结果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对于未按时完成整改的企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责令限期整改,并进行跟踪检查;(二)暂时停工停产,并进行整改;(三)暂停资质和执照;(四)吊销
5、资质和执照;(五)其他相关处罚措施。第十四条基本合格等级的电力企业应按照评估结果,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对于未按时完成整改的企业,可以采取与合格等级相同的监管措施。第十五条不合格等级的电力企业应立即进行整改,并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严重不合格的企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暂停资质和执照;(一)吊销资质和执照;(三)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四)其他相关处罚措施。第十六条根据评级结果,定期对电力企业进行复评,对于达到优秀等级的企业,延长复评周期,并放宽审批程序。第五章监督和指导第十七条评级管理应建立健全监督和指导机制,包括专家监督、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等。第十八条上级电力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电力企业的指导和协助,解决评级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第十九条专家组和评估机构应遵守评估的伦理和行业道德,保证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