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区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及特困人员供养审核确认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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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区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及特困人员供养审核确认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及特困人员供养审核确认流程,根据国务院、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及特困人员供养审核确认工作应当以高效便捷为目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第三条区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的实施、各项救助的综合管理、政策咨询、信访接待、政策解释、提供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信息支持、开展指导培训、监督检查等工作。第四条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社会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确认及动态管理、档案管理以及社会救助

2、政策宣传解释、信访接待等工作,同时做好对社区工作人员业务指导培训及监督。第五条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统一受理救助申请的便民服务窗口,落实专人专岗负责制,专职负责咨询接待、受理困难群众救助申请。有条件的街道可以在社区居委会设立便民受理点,方便困难群众申请救助。第六条社区居委会配合街道办事处做好社会救助政策宣传解释及咨询服务、主动发现困难家庭并及时上报、配合街道对辖区内申请救助待遇家庭的真实情况开展调查审核、公开公示等工作。第二章申请及受理第七条持有我区常住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居民,可纳入保障范围。第八条申请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

3、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委托社区居委会代为提交申请。第九条救助的申请坚持居住地与户籍地一致的原则,人户分离的家庭具备户口登记条件的,应当先在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然后申请。家庭成员在多个户籍地,且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不相同,向多数家庭成员户籍地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成员在多个户籍地,且部分家庭成员户籍地与居住地相同的,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具备在现居住地办理户口登记条件的家庭,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第十条具有我区常住户口且居住地在本区其他街道的人户分离家庭,可在居住地提交救助申请。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交信息真实、完整的各类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填

4、写申请表及承诺书,并签字确认。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一门受理救助家庭的申请并进行登记,对提交的申请书,对新增救助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及时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非本街道户籍申请家庭应及时转介至其户籍所在街道;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第三章审核及确认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自受理救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家庭成员信息提交至区民政事务中心进行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工商注册、住房公积金、股票债券等收入和财产信息等情况的比对。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

5、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经复查仍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街道办事处在社区居委会的协助下,对全部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入户调查,入户核实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至少1人为街道办事处干部。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第十六条调查人

6、员还应到申请人所在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如有必要,还可通过其他方式开展有关申请人家庭情况调查。第十七条对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街道办事处还应与本人或监护人(供养服务机构)签定供养协议,并在社区居委会的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第十八条完成家庭情况调查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户籍地和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固定的公开栏、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5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困难情况及致贫原因、拟保障类别、拟保障金额等,并公布区、街、社区三级监督电话,接受

7、社会监督。对经家庭情况调查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九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享受救助待遇做出确认,对确认给予救助的,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录入系统、向社会进行公布,以街道为单位按月(次月5日前)将救助确认结果汇总上报区民政局备案,并按照相关程序于次月起发放救助金。对公示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召开联席评议会议,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结果决定,并对拟给予救助的申请重新公示。第二十条救助金额应当按照社会救助相关政策确定,对老、幼、病、残等特殊困难的人员和单亲、失独等困难家庭按照分类救助政策执

8、行。第二十一条对不符合现行救助标准但存在实际生活困难的家庭,街道办事处可在社区居委会的配合下,通过对申请家庭是否存在实际困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报街道领导班子会议对困难家庭进行“一事一议”,根据街道领导班子会议认定的评议结果,对申请人的社会救助资格做出认定。第四章资金发放第二十二条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区民政局根据街道办事处上报明细,按月足额通过银行直接支付到救助家庭的金融账户。因特殊原因需发放现金的,须说明理由,经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救助对象填写收款确认单。第五章动态管理第二十三条街道办事处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服务管理,定期跟踪低保、低收入家庭变化情况,并根据救助家庭的收入、人口、财产、婚姻

9、等情况的变化随时调整保障待遇,形成“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格局。第二十四条对于特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低收入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第二十五条各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本街工作的实际情况,对享受低保、低收入家庭的户数分不同批次将家庭成员信息通过区民政事务中心报送至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并依据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出具的核对报告,结合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方式对我区低保、低收入家庭进行复核。第二十六条各街道办事处应对本街道享受低保、低收入的家庭按不同类别开展复审工作,并按家庭成

10、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按季度向区民政局报送复核计划,根据复核情况及时作出低保金停发、减发或增发手续。第二十七条各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做好低保、低收入家庭复核工作的相关政策解释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投诉和举报。对接到的信访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公开本部门与社会救助有关的规划、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第二十九条对已享受救助待遇的家庭要在街道、社区进行长期公示。公示内容主要为救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其他救助信息,并定期根据救助对象情况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同时,依托市民政局官方网站进行

11、公示。第三十条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受理窗口或者区民政局接到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求助后,应当及时办理或者转介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第三十一条区民政局应加强监督管理,通过督查检查、临时抽查、委托三方等方式,随时掌握权限下放后的政策落实和工作开展情况。第三十二条区民政局及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举报、投诉、核查制度,通过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收到的举报、投诉及时核实、处理。第三十三条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委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工作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及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及相关问题线索,移交区纪检监察部门。第三十四条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街道办事处取消其救助待遇资格,按相关规定追回其骗取的救助金。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细则具体应用问题由区民政局解释。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21年3月29日天津市河北区民政局综合科2021年3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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