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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东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分工,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切实维护河东区金融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暂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
2、管理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河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及市场基础设施等金融业态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影响本区金融稳定,需要本区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主要适用下列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1)由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的危及本区金融安全与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3)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
3、的危害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4)因国际发生重大事件,周边地区爆发冲突、战争等,国内外经济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变更,金融业重大人事变更,失实报道使得金融机构或组织声誉受损等引发的其他严重危害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由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河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执行。1.4 事件等级按照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及危害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断级别时,应按较高一级处理;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1.4.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
4、融突发事件;(2)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4)其他需要按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1.4.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突发事件:(1)对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2)本市不能单独应对,需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跨监管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3)其他需要按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1.4.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突发事件:(1)本市多个金融行业或某一金融机构整体出现的,
5、本市能够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2)其他需要按较大突发事件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1.4.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突发事件:(1)本市某一金融机构局部出现,并可能在该机构内部或小范围跨系统扩散的金融突发事件;(2)其他需要按一般突发事件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1.5 工作原则(1)统一指挥。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区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加强与天津市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沟通联系,构建分级负责、分类处置、反应灵敏、协同高效的金融突发事件应对体系。(2)人民至上。把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特别是老年人财产安全。强化底线思维,在金
6、融突发事件中,以稳定金融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提高金融安全保障能力。(3)分级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中,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在上级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处置。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在市级应急指挥机构指挥下,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4)立足预防。提高防范金融突发事件意识和水平,加强沟通协调,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提示风险。力争实现对风险苗头早发现、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理,将金融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2组织体系2.1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2.1.1 成立河东区金融
7、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全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和区金融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区金融局、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国资委、区信访办、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公安河东分局、各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成员单位构成可视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2.1.2 区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1)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指导并加强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工作;(2)根据市领导小组发出的指令,依据本预案决定启动和终止响应程序;配合天津市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以及市级有关部
8、门落实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宣传引导等工作,组织做好有关保障工作,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3)确定本预案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协助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恢复正常经营秩序,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4)分析研究本区金融安全事件的有关信息,制定应急措施;(5)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2.2.1 区领导小组下设河东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局,具体负责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金融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2.2.2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
9、要职责为:(1)组织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区领导小组的决定,协调和调动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组织研判会商,建立应急联动机制;(2)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3)开展本区金融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区金融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5)组织修订与区领导小组职能相关的应急预案;(6)在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7)做好相关单位的联系工作;(8)完成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2.3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1)区金融局:负责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区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承担区领导小
10、组办公室日常工作;配合市金融局做好七类地方金融组织金融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配合做好市金融局组织的金融突发事件风险程度评估工作;提出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建议。(2)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协助区领导小组做好金融突发事件各成员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3)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金融突发事件牵头部门开展舆论引导和应对工作,协助组织新闻发布会并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4)区委政法委:负责组织指导相关单位参与由金融突发事件引起的重大及以上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5)区委网信办:负责适时启动网络舆情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搜集网上信息,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研判网上舆情;依法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相关
11、有害信息,合理引导金融突发事件网上舆论;根据网络信息传播规律,参与评估金融突发事件风险程度。(6)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协助分析金融突发事件对全区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安全运行产生的影响,并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提出宏观政策建议Q(7)区国资委:负责指导区属法人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配合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做好因区属国有企业经营活动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8)区信访办:负责按照信访工作条例做好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群众信访工作;参与金融突发事件风险程度评估;开展金融领域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督促协调各街道办事处、相关单位落实信访工作责任。(
12、9)区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规定,对财政资金的筹集方式及救助方式提出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划拨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IO)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在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犯罪行为。(11)公安河东分局:负责及时发现并搜集线索,对金融突发事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涉案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损失;组织警力维护社会秩序,控制事态发展;参与评估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12)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加强街域内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工作,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响应级别,配合有关部
13、门落实处置措施、宣传引导等工作,组织做好有关保障工作,维护街域内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3预警响应根据即将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区人民政府依据应急预案立即作出响应,并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1)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对金融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件级别;(3)准备应急所需设备、工具,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4)加强对重点单位、
14、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金融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4应急处置4.1 信息报告发生金融突发事件,事发金融机构立即向上级单位、相应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报告,相应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在接报后20分钟内电话、40分钟内书面向区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同时通报事发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区领导小组在接报后20分钟内电话、40分钟内书面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
15、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对应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该事件有关的内容。如果尚未完全掌握有关情况,可先报告初步情况,并随时跟踪续报动态情况。4.2 先期处置事发金融机构要立即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事发金融机构在向相应的主管(监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向区人民政府报告。事发金融机构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群体性事件,要迅速开展劝解、疏导等工作。4.3 分级响应4.3.1 一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在市领导小组启动一级响应后,区领导小组迅速组织各成员单位按照市领导小组工作要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开展处置。4.3.2 二级响应:发生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在市领导小组启动二级响应后,区领导小组迅速组织各成员单位在市领导小组协调下,同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开展处置工作。4.3.3 三级响应:发生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区领导小组按照市领导小组发出的启动应急程序的指令,做好处置保障工作。4.3.4 四级响应:发生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在相关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启动四级响应后,区领导小组启动相应响应程序并配合其主管(监管)部门具体做好处置保障工作。4.4 指挥协调区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