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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公司法释疑与解读培训文字实录今天我们主要学习一下新修改的公司法。这次公司法的修改的内容特别多,很多修改非常重要,所以不管是从事哪个专业领域的律师,都是值得去深入学习。我国的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在2005年进行过一次非常大的修改,当时改动比较大的就是注册资本的制度改革,后来有一些小修小改,直到2018年的时候大幅度地修改过一次。之前我也参与了一些公司法修改的讨论,包括在大成内部举行过研讨会,也邀请了人大法工委的领导和参与工作的一些专家、学者,进行过深度的交流,我们给他们也提了很多的意见和建议。公司法是一个简单但是又特别有难度的法律,若要真正地深入理解很多东西就需要很多的积累和背景知识。正好
2、在这个过程中对一些立法的考虑、要点,我也有一些了解,所以我们共同学习、交流。这次公司法在修改的过程中成立一个专家组和一个专班。专家组邀请了赵旭东老师等一批公司法的资深教授作为专家顾问,专班邀请了沈朝晖老师这些比较优秀的公司法年轻学者。今天我们的交流主要使用北京大学彭冰老师的对比分析稿作为参考文稿。彭老师是学术界比较有代表性和个性的一位教授,非常有自己的见解和独到的思想。他总结得非常好,我认为他评论得也非常到位。从修改背景整体把握公司法的修改首先,看一部法律的修改,在看法律条文的内容和新旧对比的基础上,很重要的一点是关注立法的背景和材料,包括修改说明和答记者问等等。比如,全国人大对于公司法修改建
3、立了一个专门的网页。网页当中包含一项常委会审议,里面记录了审议的一些内容、委员的讲话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组的成员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各方面的领导,话语权比较高。所以看审议会议记录,就能比较好地理解公司法修订的背景、考虑,甚至具体到哪位领导是怎么考虑的。因为有些领导虽然并不是这个法律专业的,但可能更多从其管理或者其他的角度去考虑问题。比如在“国有企业这一章节中提到了加强国有企业合规,这个内容是江小涓委员提出的。江小涓是原来的国务院副秘书长,长期进行经济学、公司及企业的研究。又比如,在此次审议会议里有一个领导就强调文化企业也很重要。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知识背景、经历等,这些内容对理解法律还是很有帮
4、助的。先从大背景入手,从修法说明这个角度切入,就能对法律修改形成一个整体感。公司法修订稿上会时,审议记录里面就记载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瑞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时说明的修订法律的原因、考虑及具体的条款等。在审议中提问题的时候也明确了修法的原因以及四个的必要性,包括修改公司法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企业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等。这些在审议会议中提到的点是贯穿到公司法的修订中的。比如党的领导是重大原则也是这次修法一个很重要的内容。而在原有的国有独资公司这些章节,就把标题修订为“国有出资企业,包括了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这也是一个很大的变化。因此,要更好地理解很多条款,就需要了解背后
5、很多的背景知识。一、关于党的领导此次公司法修订特别提到坚持党的领导。公司法中全面地关于党的领导的原则即现在的第18条,原来的第19条。第18条明确: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这与国有企业对于坚持党的领导的相关规定的内容不完全一致。国有企业的相关规定是党组织要在国有企业当中发挥领导作用,这就体现了要加强国有企业的党建。其实当时华为接受美国国会的质询时就有议员对党组织在公司中地位的问题进行了质询,问:作为民营企业,华为为什么要设党委?当时华为对于这个问题比较含糊,没说清楚。后来我写过一篇文章主语缺失引发的误读简评公司
6、法党组织条款,论述公司和党之间的关系问题,后来国资委的机关刊物国企还专门转载了这篇文章。实际上这个问题从法律上来论证是能说清楚的。原来的公司法第19条明确规定,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公司里需要设立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这表明公司法实际上是援引了党的章程。党章的内容很详细,在不同的企业里,党组织起到的作用也是有不同的。在普通企业中,党组织称为党的基层组织,是政治引领作用;而在国有企业中,党组织则是领导作用。原来的公司法对于这点的强调不是很突出,没有把国有企业单独拿出来,这次则单独在国有企业的相关规定部分,即第170条进行规定。国有出资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均强调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
7、。其实从2018年起就开始明确党的组织在国有企业要发挥领导作用,具体而言,就是需要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方面发挥作用。国有企业的管理有很大的一套抓手,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三重一大制度,强调要发挥领导作用。因此看这条修改,大家也可以看一看我写的主语缺失引发的误读一简评公司法党组织条款这篇文章,对这个问题的分析比较细。因此,此次修订就体现了改革的目标之一是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核心是要继续强化党的领导。二、关于建立中国特色企业制度1986年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曾经组织起草过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股份有限公司条例两个条例。1992年,中国开始有境外上市的案例,第一家境外上市公司是青岛啤酒。但当时的公司制度
8、还不健全,还没有公司法,只有条例,所以为了规范境内企业在境外上市,香港联交所专门写了第九章,制定了境外上市的公司章程指引制度,明确了章程中必须涵盖的内容。最近证券法的修改,包括境外上市相关规范修改的时候也对这些内容进行修改,包括境外上市规则、联交所的相关规则等等,也代表了我们公司法发展的变化。1993年制定公司法就是在原有的这些基础上制定的。当时比较注重做国际比较,流行的概念称之为法律移植,移植境外的相关法律。这个时候基本上是学习日本、中国台湾,离我们比较近,文字也易懂,后来也包括学习、研究法国的公司法,当然,学习更多的是英国及美国的公司法。特别是中国香港的公司条例,因为我们都能看得懂。因此,
9、通过多方位学习,兼容并蓄,借鉴所有可以借鉴的东西。我们在公司法制定和修改过程中学习了很多相关的理念,后来其实也有很多内容借鉴了以特拉华州公司法为版本的美国公司法等。有人专门写过文章,大致内容是阐述,虽然英美是判例法国家,中国是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是在商法领域,尤其是公司法和证券法领域,我国相关法律的部分内容和核心思想是参考了中国香港、英国或美国的公司法、证券制度等,比如说强制要约就是典型地从英国证券法的法律体系中的内容。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就是将我们学习和参考的内容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的需要进行融合,所以要特别关注相关规定的起源,因为这些规定并不是无缘无故就出现的。就像我们律师写合同,不是从
10、零的基础上去写,而是都会有一些参照。三、关于监事会的调整本次修订的一个方向是监事会的调整。监事会制度其实是学习德国的,但德国的监事会制度与我们的监事会制度不同,德国的监事会相当于甚至高于董事会。同时,德国的公司制度也强调吸收职工参与到董事会里面去参与决策。德国很多制度都具有偏社会主义性质的倾向性色彩。九十年代国务院曾向国有企业中特派过稽查特派员,后来演变为外部监事制度。2018年机构改革时,国有企业的重点监事会被取消并将职能纳入审计署进行审计。考虑到审计署已经就相关问题进行了管理,大型监事会的存在不再具有特殊意义,因此国有企业的大型监事会制度就被取消了。但是,这一问题在公司法中一直没有改,一直
11、保留监事会制度,所以此次就在监事会上做了很大的调整。英美等包括很多国家的公司法是没有监事会制度的,当这些国家的公司进入中国后了解到监事会制度,就很不适应。四、关于无面额股制度本次修改引进了无面额股制度。现行公司法实践当中的面额基本上是一块钱一股,换而言之,由于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低于面额发行股份,因此先前公司发行的股份价格不可能低于一块钱。但现在取消了这一限制,没有面额意味着公司可以以五毛钱、八毛钱或任意价格发行,没有面额限制。过去发行的股份都有面额,一般约定一块钱一股,后来紫金矿业做过创新,0.1元的价格发行,低于1块钱。国外彻底的无面额股制度意味着公司可以随意发行,但我们现在要求不少于一半计入
12、注册资本,这又带来很多问题:如果没有面额,那不少于一半计入意味着多计点也可以,这就可以进行调节,而且不计入注册资本意味着剩余的部分可以计入资本公积并用于弥补亏损。所以其中可以调节的空间就很大、很有弹性。无面额股制度其实对困境的上市公司也很有意义。比如,上市公司现在的股价是0.8元,那现在该公司无法发行股份,因为高于1元没人买,低于1元不能发。无面额股制度施行后可以发0.8元一股,甚至不仅可以发行,还可以计入资本公积。比如说0.4元计入注册资本,剩余的计入资本公积,并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这对困境的上市公司是有好处的。现在做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一个非常重要的抓手就是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形成新的股份,
13、把新的股份给到投资人,在不需要依靠老股东的前提下就可以新增股份。投资人要投资就要获得股份,那股份从哪来?老股东可以转,但小股东可能就不愿意转了。现在公司可以通过资本公积转增为股份并按照一定的价格发行给新股东,这是很重要的一个转折,对上市公司的运作还是很有意义的。2015年后我国为了救市制定了很多措施,其中一个就是公司回购做市值管理。2018年公司法修订时刘士余的汇报说明稿,其中也说明为了促进股价而完善公司回购制度。五、关于董事责任的调整我们前几年制定了一个发行存托凭证(CDR)的制度,希望吸引一些境外公司来中国上市,推进我们资本市场的国际化,但到目前为止情况仍不理想,其中之一的原因就是很多大型
14、的外资公司比较担心董事责任的处理方式,他们认为我国的公司董事责任太大了,而公司制度等这些游戏规则在国际上进行统一是非常重要的。过去公司法在第173条规定了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这次第180条再次加强。传统的英美法体系理解董事的勤勉尽责,即董事的信义义务,首先是对公司的,其次才是对股东的。本次公司法修改专门有一条规定股东可以直接起诉董事的,即董事需要对股东负责,并且在这次修订中公司法还增加了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即董事决策造成的第三人损失的也要承担责任,这导致董事的责任非常大,因此非常有争议的。以美国举例。美国很多公司法的规则是通过判例的形式形成的。由于美国公司法属于州事务,而不是联邦事务,而美国证
15、券法事务是联邦事务,因此,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属于联邦法,而公司法由各州地方制定,美国各个州都有公司法。其中美国的特拉法州公司法比较发达、有特色,是健全的成文法。因此,尽管美国的公司法很多规则是通过判例的形式确认,但各州的公司法,尤其是特拉华州,也非常详细,确立了很多制度。在美国公司法信义义务中有一项很重要的原则,叫商业判断原则,即首先要相信董事的判断,董事的判断只要为公司好,则董事是没有责任的,这是一个非常大的屏障。因此,对董事责任加强的同时,要有个屏障来保护董事,但我们现在只是强调了董事的责任。因此,这些外国企业很担心,他们认为商业判断的规则特别重要。美国公司法上市公
16、司规则中有一项关于反收购的重要规则,叫毒丸计划,由MartinLiPton律师发明的。简单来讲,即便董事会得到一个股东会的提前授权,如果公司遭遇敌意收购,或者受到威胁的时候,董事会就有权决定发行股份,通过大量发行股份来抵御恶意收购,而发行的价格亦由董事会自行决定。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商业判断原则,那就会认为董事会在胡作非为,因为无法判断公司现在需不需要钱,董事会就盲目发行股份。此时需要根据美国特拉华州著名的判例,即关于商业判断原则的判例进行判断,即明确只要公司面对威胁,董事没有自身的利益而是公正地站到公司的利益角度去考虑,同时信息也是对称等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采取的措施则是正当的,董事是没有责任的。相比之下,日本的公司法和判例中有一个逻辑,如果公司发行股份是了应对敌意收购,从而牺牲了公司利益,这也是不允许的。所以,日本的判例和美国特拉华州的判例是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