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解读:公司治理机制的调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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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公司法解读:公司治理机制的调整一、公司设立及法律责任(一)法条对比新公司法(2023)1 .例句,为删减;2.例句,为新增第四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可以签订设立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设立时的股东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或者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

2、错的股东追偿。(二)修改说明对于公司设立阶段签署的设立协议、对外合同产生争议的,原公司法解释三第1条至第5条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新公司法新增第43、44条(股份公司对应为第93、94、105、107条),对相关规则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三)评析及建议新公司法第43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可以签订设立协议,对应第93条股份公司发起人协议(为行文方便,以下统称发起人、发起人协议”),约定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公司设立,那么在设立期间发起人为公司设立所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如果公司因故未成立,那么相应的法律后果就由发起人承受。发起人协议是在公司设立之前发起人共同的意

3、思表示,性质上属合伙协议。因此,发起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故而,在设立公司时,要慎选合作伙伴,充分考虑其责任承担能力,同时建议在发起人协议中对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无论公司设立与否,发起人协议不一定与公司章程完全一致,对于发起人向二人协议即便隹公T&M之后仍然行效、之间有相反的约定除外),如果发起人违反协议,其他发起人可以依据发起人协议主张违约责任。二、法定代表人制度(一)法条对比新公司法(2023)公司法(2018)1.例勾,为删减;2.例句,为新增第十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4、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发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U起三十Fl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辞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第十一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第三十五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

5、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二)修改说明新公司法对于法定代表人制度进行了一定创新,包括法定代表人的担任、辞任、行为后果以及涤除问题。就原公司法第13条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的职务担任“规则,删去了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依照本法规定不设董事会的公司,由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的表述,优化其表达,并增设了兼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职视为辞去法定代表人,以及公司确定新法定代表人的时间限制。第11条增加了法定代表人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即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第35条增加了对法定代表人进行涤除登记的规定。

6、(三)评析及建议1、谁有权担任法定代表人?新公司法对原法条表述进行了优化,明确“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使得文义表示更加科学精简,也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2、是否可以单独辞任法定代表人而保留董事或经理职务?此处需要根据公司章程中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来分情况予以讨论。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担任,那么如果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辞任的,其同时也需要辞任法定代衣人,而不能仅辞任法定代表人,仍担任公司董事长、执行帝事、经理;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从董事中选任,那么可以单独辞任法定代表人,而不影响董事职务的担任。3、新法定代表

7、人的确定时限。根据第10条第3款,原法定代表人辞任后,公司应当在-: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但如果公司没有按时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如何处理?公司是否可以没有法定代表人?对此,新公司法没有规定。实务中对此问题的理解也不统一,有观点认为法定代表人辞任后,在新法定代表人未就任前,原法定代表人仍应履行职务:有观点则认为如果穷尽公司内部程序仍无法获得救济,那么原法定代表人要求办理涤除的变更登记应予以支持。在新的司法解释或者登记机关新规出台之前,仍需要依靠司法机关根据个案具体情况予以处理。4、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的程序。实践中存在原法定代表人被解除职务,但拒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甚至原法定代表人持公章对外

8、仍以法定代表人名义行事。对此,第35条规定了可以由新法定代表人启动变更登记,打破法定代表人迟迟无法确立的僵局,避免造成公司治理的混乱。具体办理程序如下:公司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决议新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如需)登记机关审查后办理变更登记。5、法定代表人行为的法律后果。第11条增设法定代表人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规则是基于民法典第61条、第62条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和权限所作的具体规定。原则上,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效果归属公司。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有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这就要求相对人在与公司进行交易时,应

9、当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当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要求相对人必须查看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于一般性交易而言,符合客观理性第三人的评判标准即可,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的事项除外。反之,如果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的某项职权有限制,那么公司可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该笔交易的法律后果。此外,第11条第3款规定了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责任的承担模式,即如果相对人为善意,公司应当先对外承担责任,之后可对内向法定代表人追偿。三、股东会、董事会、经理职权设置(一)法条对比新公司法(2023)公司法(2018)1.例句,为删减;2.例句,为新增第五十九条

10、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47袂定公司-的经卷4M0-(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八)修改公司章程;(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

11、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J;、山;之源4160年摩财务将管方宏.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六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七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行

12、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货,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

13、,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叫1制订公司.的年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七十一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喝予以赔偿。第七十

14、四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昔茁:务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四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4mw-(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WW理机构设胄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Jt体(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黄事会决定-,2U/X.Jf7/VU/A-C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二)修改说明新公司法第59条就股东会的职权删除了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以及审议批准公司的

1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两项,增设了“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一项。第67条删除了董事会”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职权,并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71条增设“无因解除董事制度。第74条一改2018公司法对于经理职权的列举式规范模式,将其职权授予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董事会的授权。(=)评析及建议1、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构成公司治理基本的职权配置。新公司法相比于2018年公司法,删除了股东会两项管理事项,将公司实际经营的职权从股东会转移到董事会,加强了董事会在公司经营中的职权。2、第59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是否意味着其他职权不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我们认为应当结合第67条第(十)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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