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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科建设项目仪器设备购置与管理办法为加强我校学科建设项目仪器设备购置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仪器设备投资效益,确保学科建设项目达到预期目标,按照大学学科建设项目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办法。总则第一条仪器设备购置与管理工作的内容包括:可行性论证、计划审批、市场调研、价格谈判(议标、招标)、签定购货合同、预付款、交货验收、安装调试、建帐报销、日常维护等环节。进口仪器设备还需要办理报关免税、委托进口代理、商检索赔等有关手续。第二条学科建设项目仪器设备购置与管理工作在学校学科建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做
2、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实行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实现大型仪器设备的“专管共用”。第三条仪器设备的购置与管理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归口负责。各院、部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协调本单位的设备购置与管理工作。可行性论证与审批第四条购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大学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并签署意见,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第五条购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需进行可行性论证,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大学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大学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与大学招标申请表,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呈主管校长审批。第六条购置进口设备,须填写大学固定资产(国外)购置申请
3、表。设备的购置第七条购置单价小于1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项目所在单位安排不少于2人的采购小组,按照购置申请表确定的数量、规格、型号、性能参数,进行市场调研和采购,确保采购质量。第八条购置单台价格大于10万元的仪器设备或价值10万元以上的批量物资设备,应按照大学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及大学物资设备与器材招标采购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计财、审计、监察及主管校领导的参与、监督下,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采购。第九条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代表学校与供货商签定订货合同。进口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委托资信可靠的外贸公司签定外贸订货合同。第十条进口贵重仪器设备,需要出国考察或进行技术培
4、训的,必须在签约前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呈主管校领导批准。免税、报关第十一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进口仪器设备的减免税及报关等工作。第十二条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应严格遵守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在海关监管期限内不得转让或改变用途。安装、验收、索赔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仪器设备到货前准备好安装运行条件,包括房屋、水电、辅助设施、测试仪器和专用工具等。第十四条属于法定商检的进口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报请商品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商检。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箱验收,违者责任自负。第十五条应根据订货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验收,包括开箱清点、安装调试、运行测试等。对贵重仪器设备,项目建设单位应提请实验
5、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填写验收报告。第十六条在验收仪器设备过程中如发现数量、质量或技术达不到合同规定标准的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进口仪器设备一般按到港后90天计算)及时携带有关验收报告、商检证书、订货合同等文件资料进行对外交涉。对贻误索赔时机,造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要追究责任。设备管理第十七条购置仪器设备的审批件、论证报告、采购工作记录、报关、清关记录、随机产品说明书、安装验收记录和报告、商检报告、索赔过程文件等有关资料应按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档案。所有仪器设备均应粘贴大学仪器设备标签。20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档案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时送交学校档
6、案馆存档,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存档。第十八条仪器设备购进后,项目所在单位应及时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仪器设备管理科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建账手续。第十九条贵重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要落实专人进行管理,认真填写使用、维修记录,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第二十条为提高贵重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学校选择价值10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列入“专管共用”的管理范围,设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鼓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积极对校内外开放,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中的作用。第二十一条学校制定大学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评估与奖励办法,定期对贵重仪器设备进行使用效益评估。对于管理规范
7、、使用效益好的项目建设单位和负责人进行表彰奖励。对仪器设备利用率低、使用效益差、造成损失的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经费管理第二十二条购置仪器设备所需经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派专人持经审批的大学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等有关手续到计财处办理预付款;进口设备还要办理项目负责人签字的付款通知书才能进行预付款。计财处凭项目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固定资产建帐印章的发票办理报销手续。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预留一定比例的运杂费、外贸手续费、通关费等执行费用和仪器设备配套费、维护费。第二十四条学校从学科建设经费中预留一定比例的经费建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开放基金的管理使用办法另行制订。其它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科建设工作办公室”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