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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对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自贸试验区应当对标数字经济领域国际规则、标准,完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产业数字化转型,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创新数字监管服务模式,建设数字自贸区J二、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管委会及本市相关行政部门对其实施的属于自贸试验区权限范围内的审批事项,对审批程序、时限等作出有利于申请人的变通性规定,依规定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进行分类管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执行。”三、
2、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支持自贸试验区推进注册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四、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优化企业名称登记程序,实现名称核准与商事登记同步办理J五、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支持自贸试验区探索建立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管理制度,企业和金融机构可以按照规定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J六、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自贸试验区推动探索船舶登记制度创新。鼓励符合条件的船舶在自贸试验区内落户登记J七、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鼓励自贸试验区发展高端产业、特色产业,促进先进制造业、服务业等高端产业集聚发展,打造创新发展平台。在航空维修、电子信息、软件、新材料、
3、生物医药、海洋装备等领域,建设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特色产业集群,推进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绿色低碳产业,推动传统行业绿色转型,开展低碳、近零碳自贸试验区建设。”八、删去第三十九条中的“,支持保税港区兼营内贸业务J九、第四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中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可以以厦门港为中转,开展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J十、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支持自贸试验区推广多式联运“一单制”业务模式,探索将风险可控的铁路运输单证、多式联运单证作为结算和融资可接收的单证。”十一、删去第五十条。十二、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支持海丝中央法务区自贸先行区的建设,设立国际商事仲裁、调解机构,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培育和发展专业化、国际化的律所、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机构,鼓励境内外高端法律服务人才依法开展法律专业服务,推动海丝中央法务区与自贸试验区实现政策融合和资源聚合,强化专业法务资源的区域联动协作,打造法治引领先行区和法律服务品牌集聚区。”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