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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浮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精神,根据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号)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366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本市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体系,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充分考虑云浮市危险废物产生区域分布、重点工业园区及产业发展需求等情况,科学布局区域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能力,打通小微企业或量小危险废物收集“最后一公里”,建立一套契
2、合实际需求的试点经验,有效解决区域企业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难、成本高等问题,防范环境污染风险,助推我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二、基本原则(一)科学统筹,合理布局根据本市危险废物产生的实际情况和行业企业收集需求,结合现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情况,合理布局收集试点的类型、数量和规模。(二)加强监管,降低风险对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转运试点工作实施全过程闭环监管,督促试点单位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严格防范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风险。(三)严格准入,完善退出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单位参与试点工作,严格试点准入要求和建设要求。将试点单位经营情况、日常检查情况、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作
3、为试点单位续证的重要考量依据,进一步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三、试点工作内容(一)试点单位布局充分考虑区域现有及产业发展需求、收集贮存距离等因素,试点项目选址应优先建设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较多、较为集中的工业园区范围。分市辖区、西部片区和南部片区等进行布点,每个片区集中收集试点单位不多于1家、经营能力不超过0.8万吨,全市总经营能力不超过2.4万吨/年。期间,试点单位如有退出,均不再征集补充。布点计划如下:序号布点片区家数1市辖区(云城区、云安区)12西部片区(罗定市、郁南县)13南部片区(新兴县)1(二)收集范围及服务对象以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10吨以下的小微企业为重点,兼顾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
4、学校等单位、社会源及量小工业企业危废,试点单位均可服务云浮市。(三)试点申请条件有意向的单位在满足试点布局要求的前提下可向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试点申请,申请时须具备以下条件:1.资格条件(1)申请试点的单位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并具有独立有效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2)申请人近3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因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2 .人员条件配备3名以上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等相关专业背景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全职技术人员。3 .场所要求试点单位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应满足GB18597.GB50016.G
5、BZl和GBZ2的有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选址应远离环境敏感区域。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至少具备1个月以上的危险废物贮存能力,收集贮存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已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扩大规模时应充分考虑规模与贮存能力的匹配。(四)实施时间试点工作自本工作方案发布之日起启动,至2025年12月31日结束。国家和省印发实施新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从其规定。四、实施程序(一)试点申请1.征集试点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征集通知,拟开展收集试点工作的单位可按通知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XX月XX日(方案发布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提交确认为准。(申请提交地点:云浮市云城区河
6、滨东路250号云浮市生态环境局3楼,联系电话:0766-8866373)2 .组织评审市生态环境局根据试点准入评分标准(详见附件),按照基础项(包含技术部分、综合能力、软硬件配备)、加分项进行评分,并结合一票否决项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3 .网上公示市生态环境局在其官网上对所有申请单位的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4 .确定试点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公示结果和各试点类型的数量要求,按照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试点单位,并在官网进行公告。有一票否决项中任意情形的不得确定为试点单位。(二)经营许可证申领纳入试点名单的单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市生态环境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7、市生态环境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试点申请材料、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及现场情况开展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2025年12月31日。(三)变更程序危险废物收集种类变更(含新增或调整)、新(改、扩)建原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以及发生其他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办理。收集试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变更的,应在工商变更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材料。五、管理要求(一)危险废物的收集1.试点单位须按证经营,收集的危险废物种类和规模不得超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原则上不应跨市收集。严禁收集、贮存未经安全稳定化预处理的反应性、无明确利用
8、处置途径和类别、特性不明、易燃易爆的危险废物。2 试点单位须按国家相关要求制定收集计划与收集操作规程,根据需要为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在收集和转运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和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进行分类、包装并设置相应的标志及标签,产废单位和试点单位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危险废物规范化包装指南的相关要求。废铅蓄电池的收集、转运和贮存应按HJ519执行,确保废铅蓄电池不破损、不变性。3 .在危险废物转运过程中应当采用防腐防渗的运输工具,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二)危险废物的贮存1.危险废物贮
9、存设施应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和消防设施,并按GB15562.2设置警示标志。4 .入场的危险废物应按照GB18597.HJ1276的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贮存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的种类和特性进行分区贮存,不同种类危险废物间应有明显间隔,且留有合理的巡查通道。严禁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贮存。贮存分区的隔离措施可根据危险废物特性采用过道、隔板或隔墙等方式。5 .贮存设施的场容场貌应保持干净、整洁。6 .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年。(三)危险废物的转移1.危险废物转移应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执行。2严禁私自将收集的危险废物在试点单位之间“再转移”或“代保管”。(四)信息化建设要求
10、试点单位应依法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在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上如实申报所收集的危险废物种类、来源、数量、贮存和转移等信息,形成出入库电子台账并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现所收集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管理和信息化追溯鼓励采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等技术手段加强危险废物信息化环境管理;鼓励在厂区出入口、贮存场所等关键点位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联网。(五)应急管理要求试点单位应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并按风险等级开展应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完成评审和备案。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准备,每年应开展应急
11、演练。(六)运营管理要求1.持证合法经营。试点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文件要求向云浮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获得批准后方可建设。建设项目竣工后,在正式排污前须先向排污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试点单位须严格按照本方案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向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具备相关能力。试点单位须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或者有具备相应运输能力的合作单位。有符合与所经营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危险废物利用
12、处置去向证明。具有与所经营危险废物相适应的分析检测能力,不具备相关分析检测能力的,应委托具备相关能力单位开展分析检测工作。3 .建立经营管理台账。试点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的有关要求,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详细记录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种类、来源、去向、成分和有无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等事项,经营情况档案须保存十年以o使用省平台开展危险废物出入库管理,形成危险废物出入库电子台账。试点单位须在每年3月底前向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运营情况、环境监测情况和有无事故等事项。4 .开展自行监测。根据环评及批复、排污许可证及自行监测指南要求,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定期
13、开展污染源、环境空气、土壤及地下水等自行监测工作。5 .按时开展申报登记。严格按照规定按时在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开展申报登记,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来源、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情况。6 .定期信息公开。做好危险废物和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在本方案实施期间定期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包括收集危险废物的种类、收集量、收集能力、转移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七)建立责任制度产废单位和试点单位应严格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双方合同应依法明确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及利用处置环节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相应的违约责任等,有效防范生
14、态环境污染风险。试点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不得无理由拒签或拒收小微企业所产生的危险废物,不得强制要求小微企业购买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委托非法中介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处理处置等相关经营活动,试点单位服务与收费接受社会监督,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及属地分局负责试点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八)其他要求鼓励收集单位为小微企业提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方面的延伸服务,包括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危险废物申报、危险废物标签二维码生成、按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等,如实记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情况,协助产废单位完成危废规范化档案管
15、理工作,推动小微企业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收集单位除应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外,还应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落实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交通运输、消防等要求。六、退出机制(一)强制退出试点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试点资格并注销收集许可证:1 .运营不规范引发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2 .存在重大环境违法问题或重大环境风险隐患。3 .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不达标的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现场检查存在一票否决项。4 .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仍不符合要求。5 .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6 .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二)申请退出1.试点单位申请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及属地分局报告,并妥善做好经营场所、设施污染防治,剩余危险废物处理和退役场地土壤污染调查。2.申请退出试点的,应书面提交退出申请及许可证原件;退出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试点基本情况介绍、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的经营状况、申请退出理由、危险废物库存及清理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