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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现状综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第四部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并发现新的证据,依法追究刑事诉讼条件。这是涉嫌保留起诉权的检察机关。虽然这些刑法有一些争议,但主要是因为对证据的评估和法律后果的审查。相对不合理,是指人民检察院调查机关调查结束后,起诉案件起诉,嫌疑犯的罪行轻微,不需要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按照规定刑法可以决定不依法起诉根据不起诉条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或者起诉的决定。前两天,检方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所以更有争议,还有更多的问题。在有条件的材料被理解之前,有必要区分上诉条件和不起诉的条件。这两个是检方的检察机关,通常
2、在起诉后获得。检察院有权就是否起诉问题作出决定。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将现行法律适用于轻微的刑事案件通常不被起诉,通常附加条件不适用于小案件,不得在额外条件下起诉。第二,在相对不起诉的情况下,通常不允许提起起诉的决定,除非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其效力具有最终性质。如果少年不符合案件的条件,将被撤销起诉权,起诉将被起诉,其效力具有终极性。第三,这两个目标在这个问题上是不同的。相对不起诉是针对所有嫌疑犯,不起诉的条件是针对未成年人的嫌疑犯。(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发展1 .实践探索从我国地方每个层级的检察机关单位的实践改革来看,用这种从下到上的方式展开未满十八岁的青少年不必发起诉讼的相
3、关制度的研究。面临为数不多的司法资源难以应对现在的犯罪现象不断增加的现状,我国亟待研究出积极而且能够有效应对的措施对这种现状进行解决,让检察单位探寻发起诉讼的具体方式。未成年嫌疑犯在1992年,同时3个月的侦查,本期间规定的期限,少年犯罪嫌疑人服从法律,表现良好,人民检察院决定其豁免权。摘要创新实践探索了一种非常积极的社会效应,在2002年的抢劫案件中,检察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2004年,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设置了一定的时限,并规定应终止调查,不违反任何条件。2005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颁布了一项关于暂缓起诉制度的标准协议,并在北京实施了对未成年人起诉制度的中止。申请
4、的范围也扩大了,从单纯的未成年人到大学生。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移交给案件的审查起诉,事实上是一个上海大学英语学生张偷室友一台笔记本电脑,检察机关在审查书籍,博览群书,学习成绩比较优异,而且即将毕业寻找工作,因为好奇心理笔记本盗窃、检察机关提出的“暂缓起诉”,章子怡和视图设置4个月缓刑。这一观点得到了学校的全力支持,它帮助学生保住了自己的学生地位,成为第一个起诉大学生的人。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检察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适用的适用条件、检查、监督机制等不同,即使是最基本的,给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名称,也不得妨碍递延起诉制度的改革。虽然暂缓起诉制度的改革已被搁置,但检察机关的改革也
5、促进了相关制度的立法进程。与中国的附加条件相结合,它不起诉司法实践,指的是德国、日本和美国的相关规定,2008年中央政府首次提出了一套特别的诉讼和条件。随后,检察机关正式将该制度纳入改革议程,并将审判推向全国。在此阶段,各地区检察机关制定了改革措施,进行了大量的实践探索。其结果是,案件的范围也逐渐扩大到大学生、老人和其他人的刑事案件中。例如,2011年,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对该制度进行了试点研究,要求省级检察机关在本条例的条件下,开展非起诉制度的试点工作。试点工作的报告,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仅带来了刑事犯罪嫌疑人的改革制度,也加深了不必要惩罚机会,而且预防犯罪机会,也大大降低了司法机关的成本,有效地
6、配置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刑罚工作的效率。2 .立法现状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监管体系的特殊计划的一部分,该系统的独立设计,有条件的系统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和细则,现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正式成立为一个独立的司法系统。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在相关的审查起诉,依法给予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在综合考虑公共利益或刑事政策因素等各个方面,并结合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和社会危险的程度根据现实的考虑,认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缺乏必要性,然后决定怀疑不会收费。此外,临时不起诉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条件,检察机关应怀疑设定试用期和检查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和青
7、少年罪犯严格履行义务,在试用期后根据义务完成后再决定是否少年刑事起诉。独立的成立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进展,它结合了起诉便宜,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是我国法人通过长期探索和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立刑事司法系统。(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状况针对未满十八岁的青少年人附条件不必发起诉讼的有关条款的研究,对于完善我国相关制度立法与制度的落实,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立后,检察机关的司法标准已经统一,地方检察机关的司法实践已成为法律。那么,这个制度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是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呢?2013年2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首次提出对未
8、成年犯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起案件适用于两名15岁的初中学生,他们在深夜抢劫了一名出租车司机50元,并在抢劫过程中打碎了司机的头部。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两名初中学生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组成部分,但由于他们是未成年人,是第一次犯罪,最终决定执行不起诉人民检察院的条件,并设置了4个月的期限。两名中学生在起诉期间参加了一场初中毕业考试,取得了优异的成绩。人民检察院最终决定不起诉这两名初中生。同年9月,在内蒙古人民检察院的实现16岁以上的年轻罪犯偷窃审查,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在这个城市举行了听证会的情况下,毅然决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况下,这是第一次在内蒙古地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各级人民检察院一
9、直在不断探索和改进不起诉的条件。这些探索和改进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司法效果。然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特定应用程序的过程中存在一系列问题,这是不可避免的。根据调查,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适用条件已达到约40%,但在实践中,成功率远远低于案件的数量。以丹东市玉宝区人民检察院为例,2016年只有9起青少年犯罪案件。在申请过程中,检察官将首先调查少年犯的社会背景、家庭状况和教育程度。如果你不考虑有条件的未成年人刑事起诉条件,将会与他的父母、老师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签署有关协议,同时签署,让未成年人犯罪。很明显,有条件的非起诉制度应遵循一套非常复杂的程序,这导致了一些突出的实际问题:首先,附条件不起诉容易与
10、相对不起诉相混淆。在如何区分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法律细节的情况下,两种制度的相似性导致了对简单程序的偏好,检察官遵循的是相对较少的起诉制度。水平的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试点,在压力下,人民检察院的下部,在某些情况下,这并不符合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条件,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的混合物,和系统的立法意图。其次,对未成年犯的调查和教学不能被认真对待。经常面临更少的人民检察院“情况”,检察官本身在繁重的工作压力下,看不到教育工作,只有年轻罪犯在第一季度的书面报告书面审查,绝大多数的青少年罪犯,因为缺乏专业知识和缺乏指导,报告,足够详细,不能反映真正的强制执行。三是缺乏相关人员合作。当父母的
11、轻微犯罪,通常其偏爱,甚至反对未成年人刑事调查的要求,父母也不会好言相劝,如果有轻微犯罪老师,社区工作者,检察官要求嫌疑人性能测试报告,或推迟平时监管责任,他们不能报告,或负责各种借口到地板上,不要与检察官合作。同时,教育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相对一般,身体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管监督检查检察机关的责任,检察机关以确保检验机制顺利运行,需要我们去探索研究的问题。期限、内容和教育系统等等,人民检察院,什么原因的基础上,如何使一个特定的相关问题,如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不指定,只是总结了条件不起诉,检察机关在实践中热情不强。我们可以看到现行法律的缺陷,需要通过实践来完善相关问题,因为它不仅为理论改革提供了指导,而且为理论改革提供了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