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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股协议甲方:XX市农电局乙方:XX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第一条总则XX市农电局(以下简称“甲方”)、XX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双方共同出资设立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明确出资各方的权利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公正、平等、自愿、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和精神,共同签订本协议如下:第二条协议各方本协议由以下各方共同签订:甲方:XX市农电局乙方:XX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名称、公司性质、注册资本和法定地址公司名称:XX公司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万元公司地址:XX市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主营业务为农村有限电视网络建设;其他法律
2、、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企业均可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第五条出资金额、比例、方式1、经共同商定,协议各方的现金出资金额和持股比例安排如下:股东名称出资额所持股份比例XX市农电局600万元60%XX电力设备有限公司400万元40%2、各方全部足额缴纳出资后,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在成立后应向各方出具出资证明。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形式占总股本的比例()XX市农电局600万元货币60%XX电力设备有限公司400万元货币40%3、XX市农电局内部集资投入本公司的职工不能享有本公司股东的权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其权益与义务由XX市
3、农电局内部签定相关协议。第六条股东权利和义务公司设立后,甲、乙双方依法成为公司的股东,并以各自所占股份为限,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第七条股份转让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全部或部分股份。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不同意转让的各股东应当按各自所持股份大小比例或另行协议商定的比例全部或部分购买该股东转让的股份,如果不购买或不能全部购买该转让的股份,则应视为同意转让。3、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的股份,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份有优先购买权。第八条公司组织机构1、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2、甲方股东委
4、派4名董事,乙方股东委派3名董事共计7人组成公司董事会。3、公司选举产生监事3人,甲方1人,乙方2人,监事长由乙方人员担任。4、股东各方同意,第一届董事会董事长由甲方派出,乙方出任副董事长。5、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乙方人员担任,总经理负责对公司进行日常经营管理工作。6、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第九条违约责任协议各方未按本规定时限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即构成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第十条免责事项由于任何协议各方不能控制、不能克服的自然或社会事件,而导致不能履行公司章程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则本协议任何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一条协议效力1、本协议一
5、经各方签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2、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协议失效:a)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后两个月内,公司未能设立;b)协议一方或多方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未及时或未足额出资),致使公司设立的条件不具备或变成不可能,并经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终止筹建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致使公司无法在可合理预见的期限内设立,并经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终止筹建工作;c)出现其他情况,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终止协议效力。3、协议的终止并不妨碍和影响向任何违约方追究其违约责任。第十二条争议解决1、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若发生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可向XX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2、在争议解决过程中,本协议的执行不受
6、影响,协议各方仍应诚实、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但争议致使履行本协议义务成为不可能或客观上不必要的情况除外。第十三条送达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未尽事宜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协议各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组成本协议的不可分割部分。甲方:XX市农电局(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乙方:XX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XX公司第一届股东会第一次会议决议XX公司第一届股东会第一次会议于年月日在XX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第一会议室(地点)召开。XX公司授权代表,主发起单位XX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代表X;股东代表X;股东XX科贸有限公司代表刘绍宾等出席了会议。会议由X主持。1) 会议审议通过并签署了XX公司合股协议;2) 会议审议通过并签署了XX公司章程;3) 会议选举、为董事会成员;4) 会议选举、为监事。股东签名或盖章: